楊廣秀案 CACC469/2012
徒手挖樹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廣秀 (YANG GUANG XIU)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袁家寧、張慧玲
案情摘要
申請人楊廣秀被控企圖盜竊一棵土沉香樹。2012年7月18日,他與男子X由內地入境後前往大埔頭村一帶。兩名警員到場時,看見X在樹旁徒手剝樹皮,申請人則在樹底徒手掘地;X逃去,申請人被截停。申請人否認曾挖樹,聲稱只是跟隨X到郊外休息及拾取木耳。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判監三年九個月。申請人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是否錯誤;兩名警員的證供分歧是否造成合理疑點;原審修改控罪詳情為樹木屬於不知名人士是否公平;以及以三年監禁為基準並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是否適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事實裁決應尊重原審法官,因其能親自觀察證人的神態舉止。申請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且難以置信,警員證供的差異可由各自觀察角度及追截情況解釋,未產生合理疑點。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1)條,法院可在適當情況修改控罪詳情;本案雙方法律代表未就樹木所有權作充分研究,修改並無造成不公。至於刑罰,考慮徒手行事、沒有使用工具及樹木已枯萎並受感染,基準可由三年減至兩年半,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整數為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原審參考 HKSAR v Xie Jinbin(謝錦彬)確立三年監禁的量刑基準。法庭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1)條處理控罪詳情修改,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作加刑依據。
裁決與命令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判刑上訴許可獲批准,並視為正式上訴;原有三年九個月監禁刑期被撤銷,改判三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上訴法庭通常不會推翻原審對證人可信性的判斷,但會因案件特殊情況調整量刑基準。徒手干犯、沒有工具及財物狀況欠佳等因素,可支持降低基準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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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徒手挖掘土沉香樹會否構成企圖盜竊?
法庭接納警員親眼看見申請人在樹底徒手掘地,並不接納其拾取木耳的說法,認為證據足以支持企圖盜竊定罪,定罪上訴許可因而被駁回。
Q.警員證供有分歧會否推翻刑事定罪?
不一定。法庭認為兩名警員所處位置及追截對象不同,對逃走情況的觀察自然可以不完全一致,相關差異未造成合理疑點,因此維持定罪。
Q.徒手干犯且樹木已枯萎,刑期會否減少?
可以成為量刑考慮因素。本案法庭因沒有使用工具、樹木已枯萎並受感染,將量刑基準由三年減至兩年半,再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後改判三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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