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罪行指標案例

精選 21 宗 有組織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CACC159/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2/5/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申請人為一宗洗黑錢案件的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物」罪名成立,判處3年9個月監禁。案情指一名新加坡女子被詐騙,將約99萬新加坡幣匯入香港多個銀行戶口,其中包括申請人的渣打銀行戶口。申請人與其他被告人從台灣來港,開設銀行戶口並聲稱是批發商。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受「老趙」指使洗黑錢,並曾多次從戶口提取大額款項交予「老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兵

CACC32/2011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17/6/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上訴人吳建兵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兩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些罪行發生在2010年6月8日至11日,涉及四名受害人。受害人接到詐騙電話,被告知其親人因欠債被扣押,需支付贖金。上訴人負責到指定地點收取款項,其中兩筆款項共50,000元被成功匯到內地,另外兩筆共260,000元則未有損失。上訴人被捕時承認受人指使,以15%利潤作為報酬,從深圳來港收取款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CACC21/201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26/6/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Money LaunderingAppeal

申請人岑華擴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一名78歲婆婆接到電話騙案,被要求支付25萬元以確保兒子安全,後減至5萬元。申請人出現在交款地點,向婆婆表示其兒子被扣押,並讓婆婆與另一人通話。申請人隨後被埋伏警員拘捕。申請人18歲,內地人,無刑事犯罪記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CACC141/2014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6/11/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申請人林宗悅因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handling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被區域法院判處總共52個月監禁。三項控罪均源於電話騙案,受害人包括三名長者,他們被騙徒以家人被扣留或欠債等理由恐嚇,並指示他們將款項交予申請人。申請人承認收取及處理款項,但堅稱對電話騙案不知情,只因欠賭債替「阿明」收錢。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不知情的說法,裁定他與騙徒同屬一夥,並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四人

CACC195/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旨在收集新界北總區的三合會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7名被告人被控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名,其中第二被告人蔡家輝亦被加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審理後,各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本判案書主要處理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CHOY KA FAI AND OTHERS

CACC195/2009Tang, V-P, Cheung, JA and Kwan, JA1/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警員吳偉文(PW4)主要負責收集新界北區的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七名被告被控一項或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所有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被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D2、D4、D5、D6及D7就判刑提出上訴,D6就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WONG SING CHI AND OTHERS

CACC245/1999Nazareth, V.-P., Stuart-Moore, V.-P., and Leong, J.A.30/8/1999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D1、D2、D4、D11、D12、D13)因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名成立而申請上訴許可。控方證據主要來自一名臥底警員(PW18),他成為三合會「和勝和」的追隨者,並參與了該社團的活動。控方還傳召了一名三合會專家,解釋三合會的運作方式及「吹雞」(Chui Kai)的意義。PW18的證詞描述了被告人參與多宗事件,包括響應「吹雞」召集,集結以展示實力,以及參與和解談判等。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證據。區域法院法官接納了控方證據,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律政司司長 對 唐健帮及另二人

CAAR13/2022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18/7/2023[2023] HKCA 89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ssault and WoundingOrganized Crime

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發生未經批准遊行,期間示威者堵路及破壞公物。一名受害人因譴責示威者行為,遭包括三名答辯人在內的約20名示威者圍毆,受害人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需留院四天。原審法官判處三名答辯人監禁19至34個月不等。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HKSAR v. PANG HUNG FAI

FACC8/2013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Spigelman NPJ9/11/2014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Appeal

上訴人彭洪輝是一名成功的製衣商人,與郭永(Kwok)是逾30年的摯友。2008年7月底,郭永要求上訴人提供其公司銀行帳戶資料,以便兩名內地朋友匯款至該帳戶,並由上訴人代為保管。上訴人同意,其後收到兩筆共約1,400萬港元的匯款。同年8月27日,上訴人應郭永要求,將該筆款項轉帳至郭永在柬埔寨的公司。其後,郭永被揭發與兩名內地人士串謀詐騙其上市公司Tack Fat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而匯入上訴人帳戶的款項正是詐騙所得。上訴人被控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5(1)及(3)條。

HKSAR v. YAM HO KEUNG

CACC555/2001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Stock JA23/10/2002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原審第四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條。該罪行涉及一項高利貸犯罪集團,該集團在1998年8月至2000年4月期間,在葵芳邨的一個處所經營高利貸業務。集團成員開設銀行帳戶接收借款人還款,並從自動櫃員機提取款項。申請人被指處理了50萬港元,該款項來自犯罪集團的銀行帳戶。申請人在警誡供詞中表示,該筆款項是其朋友(第一被告)要求他暫時保管的,但他不知道款項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子鳳

CACC108/2020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5/3/2021[2021] HKCA 3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本案源於警方臥底行動。申請人廖子鳳(外號「子馮」)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案發時,申請人與另一幫派成員在油麻地街頭對峙,現場聚集約50人。申請人當時自稱是「水房」前坐館,並向對方挑釁,要求單打獨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5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CHEUNG WAN ING

CACC118/2000Keith JA, Woo JA and Hartmann J23/8/200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申請人於1999年10月兩度前往尖沙咀一間裝修中的餐廳,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並向餐廳經理索取每月5,000元的保護費。申請人首次到訪時有4名同夥陪同,第二次則獨自與喬裝成僱主的臥底警員會面。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勒索罪監禁2年6個月,自稱三合會成員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勒索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WONG FUK TAK AND OTHERS

CACC249/1999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Woo JA10/4/2000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十六名被告(上訴人),他們被控與「和合圖」三合會組織有關的罪行,包括傷人、聲稱是三合會成員、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成員及協助管理三合會。案情指一名臥底警員(PW1)滲入該組織,並記錄了多次涉及暴力及三合會活動的事件。原審法官接納該臥底警員的證供,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質疑臥底警員在作供時參考日記的做法,以及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評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FACC17/2018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司徒敬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理申勳爵5/12/2019[2019] HKCFA 47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Appeal

上訴人Harjani Haresh Murlidhar被控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案情指,買賣雙方Dohigh Trading Limited及Dragon Asia Fertilizer Limited的電郵遭駭客入侵,導致Dragon Asia將一筆539,375美元的訂金錯誤轉入上訴人與另一人Brian共同擁有的公司Sino Investment and Trading Limited (SIAT)在State Bank of India的賬戶。上訴人隨後從該賬戶提取部分現金。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對明顯的違法標記視而不見,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有問題,儘管他不知道該財產代表犯罪得益。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但認為原審法官對「有合理理由相信」的處理方式錯誤,但仍維持定罪,因原審法官已裁定上訴人沒有誠實的信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謙及另二人

DCCC751/2020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5/10/2022[2022] HKDC 12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D5、D14、D18)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該暴動是「理大事件」的延續,當時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並與警方對峙。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投擲汽油彈及雜物,造成多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損毀及交通癱瘓。三名被告人均承認一項暴動罪,控方同意將他們各自面對的其他控罪留檔。被告人是在警方圍捕行動中被截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DCCC479/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12/2022[2023] HKDC 14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被告張仲榮為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坐館。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多次在公開場合(包括喪禮及桑拿浴室)自稱是三合會幹事(坐館或辦事人),並向其他成員發出指示,藉此展示社團實力及增強凝聚力。被告隨後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最終被警方拘捕並承認部分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DCCC140/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12/2022[2023] HKDC 14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被告張仲榮為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坐館。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多次在公開場合(包括喪禮及桑拿浴室)自稱是三合會幹事(坐館或辦事人),並向其他成員發出指示,藉此展示社團實力及增強凝聚力。被告隨後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最終被警方拘捕並承認部分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DCCC620/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12/2022[2023] HKDC 14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被告張仲榮為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坐館。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多次在公開場合(包括喪禮及桑拿浴室)自稱是三合會幹事(坐館或辦事人),並向其他成員發出指示,藉此展示社團實力及增強凝聚力。被告隨後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最終被警方拘捕並承認部分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允耀

DCCC479/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8/8/2022[2022] HKDC 848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警方在2016年至2018年進行臥底行動,滲透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第六被告人(D6)張允耀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案情指D6在2016年12月16日參與一場三合會喪禮活動。D6在元朗YOHO商場會合臥底警員及其他三合會成員,並向他們訓示,確保他們在喪禮中服從指示。隨後,D6在喪禮現場指揮約200人進入靈堂拜祭。D6在案發前一天才因同類罪行被判社會服務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業漢及另八人

DCCC599/2024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31/12/2025[2025] HKDC 2193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期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陸仔」於2014年至2016年間蒐集情報,揭發多名被告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等罪行。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或潛逃,隨後被捕並承認控罪,其餘被告則經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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