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申請人為一宗洗黑錢案件的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物」罪名成立,判處3年9個月監禁。案情指一名新加坡女子被詐騙,將約99萬新加坡幣匯入香港多個銀行戶口,其中包括申請人的渣打銀行戶口。申請人與其他被告人從台灣來港,開設銀行戶口並聲稱是批發商。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受「老趙」指使洗黑錢,並曾多次從戶口提取大額款項交予「老趙」。
精選 36 宗 有組織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為一宗洗黑錢案件的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物」罪名成立,判處3年9個月監禁。案情指一名新加坡女子被詐騙,將約99萬新加坡幣匯入香港多個銀行戶口,其中包括申請人的渣打銀行戶口。申請人與其他被告人從台灣來港,開設銀行戶口並聲稱是批發商。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受「老趙」指使洗黑錢,並曾多次從戶口提取大額款項交予「老趙」。
上訴人吳建兵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兩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些罪行發生在2010年6月8日至11日,涉及四名受害人。受害人接到詐騙電話,被告知其親人因欠債被扣押,需支付贖金。上訴人負責到指定地點收取款項,其中兩筆款項共50,000元被成功匯到內地,另外兩筆共260,000元則未有損失。上訴人被捕時承認受人指使,以15%利潤作為報酬,從深圳來港收取款項。
申請人岑華擴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一名78歲婆婆接到電話騙案,被要求支付25萬元以確保兒子安全,後減至5萬元。申請人出現在交款地點,向婆婆表示其兒子被扣押,並讓婆婆與另一人通話。申請人隨後被埋伏警員拘捕。申請人18歲,內地人,無刑事犯罪記錄。
申請人林宗悅因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handling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被區域法院判處總共52個月監禁。三項控罪均源於電話騙案,受害人包括三名長者,他們被騙徒以家人被扣留或欠債等理由恐嚇,並指示他們將款項交予申請人。申請人承認收取及處理款項,但堅稱對電話騙案不知情,只因欠賭債替「阿明」收錢。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不知情的說法,裁定他與騙徒同屬一夥,並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一。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旨在收集新界北總區的三合會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7名被告人被控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名,其中第二被告人蔡家輝亦被加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審理後,各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本判案書主要處理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警員吳偉文(PW4)主要負責收集新界北區的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七名被告被控一項或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所有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被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D2、D4、D5、D6及D7就判刑提出上訴,D6就定罪提出上訴。
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發生未經批准遊行,期間示威者堵路及破壞公物。一名受害人因譴責示威者行為,遭包括三名答辯人在內的約20名示威者圍毆,受害人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需留院四天。原審法官判處三名答辯人監禁19至34個月不等。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申請人於1999年10月兩度前往尖沙咀一間裝修中的餐廳,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並向餐廳經理索取每月5,000元的保護費。申請人首次到訪時有4名同夥陪同,第二次則獨自與喬裝成僱主的臥底警員會面。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勒索罪監禁2年6個月,自稱三合會成員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勒索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彭洪輝是一名成功的製衣商人,與郭永(Kwok)是逾30年的摯友。2008年7月底,郭永要求上訴人提供其公司銀行帳戶資料,以便兩名內地朋友匯款至該帳戶,並由上訴人代為保管。上訴人同意,其後收到兩筆共約1,400萬港元的匯款。同年8月27日,上訴人應郭永要求,將該筆款項轉帳至郭永在柬埔寨的公司。其後,郭永被揭發與兩名內地人士串謀詐騙其上市公司Tack Fat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而匯入上訴人帳戶的款項正是詐騙所得。上訴人被控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5(1)及(3)條。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D1、D2、D4、D11、D12、D13)因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名成立而申請上訴許可。控方證據主要來自一名臥底警員(PW18),他成為三合會「和勝和」的追隨者,並參與了該社團的活動。控方還傳召了一名三合會專家,解釋三合會的運作方式及「吹雞」(Chui Kai)的意義。PW18的證詞描述了被告人參與多宗事件,包括響應「吹雞」召集,集結以展示實力,以及參與和解談判等。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證據。區域法院法官接納了控方證據,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本案源於警方臥底行動。申請人廖子鳳(外號「子馮」)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案發時,申請人與另一幫派成員在油麻地街頭對峙,現場聚集約50人。申請人當時自稱是「水房」前坐館,並向對方挑釁,要求單打獨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5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原審第四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條。該罪行涉及一項高利貸犯罪集團,該集團在1998年8月至2000年4月期間,在葵芳邨的一個處所經營高利貸業務。集團成員開設銀行帳戶接收借款人還款,並從自動櫃員機提取款項。申請人被指處理了50萬港元,該款項來自犯罪集團的銀行帳戶。申請人在警誡供詞中表示,該筆款項是其朋友(第一被告)要求他暫時保管的,但他不知道款項來源。
本案涉及十六名被告(上訴人),他們被控與「和合圖」三合會組織有關的罪行,包括傷人、聲稱是三合會成員、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成員及協助管理三合會。案情指一名臥底警員(PW1)滲入該組織,並記錄了多次涉及暴力及三合會活動的事件。原審法官接納該臥底警員的證供,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質疑臥底警員在作供時參考日記的做法,以及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評估。
上訴人張俊強於2011年5月14日及16日,先後與其他男子到觀塘游泳池對面的貨車附近,自稱屬於「敬義」三合會,要求貨車司機支付一次性300元及每月4,000元的「陀地」費,並以此令事主受驚。事主拒絕付款,警方其後拘捕上訴人及另一涉案男子,事主在認人程序中認出上訴人。區域法院裁定上訴人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及兩項勒索罪成立,總刑期為五年。
上訴人 Chan Cheuk Hong 承認七項罪名,包括自稱三合會會員、兩項勒索、兩項盜竊、販運2.01克可卡因,以及保釋後無合理理由未投案。案件源於警方臥底行動;上訴人曾以三合會名義向臥底警員索取款項,並以5,000元出售可卡因。其後獲准保釋但未出席審訊,近一年後才被重新拘捕。區域法院判處總刑期54個月監禁,遂提出刑期上訴。
趙健華(第二被告人)及許栢權(第三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勒索罪;趙健華另被控屬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控方指眾人曾以替灣仔天天網吧「睇場」為名,要求每月收取6,000元保護費,並聲稱銅鑼灣及灣仔由其幫會控制。警方安排警員假扮網吧老闆並秘密錄音。趙健華在警誡及會面中作出涉及勒索及三合會身分的招認。區域法院接納有關證據,判趙健華兩罪成立並監禁五年;許栢權承認勒索罪,判監三年。
上訴人Harjani Haresh Murlidhar被控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案情指,買賣雙方Dohigh Trading Limited及Dragon Asia Fertilizer Limited的電郵遭駭客入侵,導致Dragon Asia將一筆539,375美元的訂金錯誤轉入上訴人與另一人Brian共同擁有的公司Sino Investment and Trading Limited (SIAT)在State Bank of India的賬戶。上訴人隨後從該賬戶提取部分現金。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對明顯的違法標記視而不見,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有問題,儘管他不知道該財產代表犯罪得益。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但認為原審法官對「有合理理由相信」的處理方式錯誤,但仍維持定罪,因原審法官已裁定上訴人沒有誠實的信念。
申請人Lai Kam Yee Teresa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在2005年至2007年間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她使用三個銀行戶口處理約4,205,925.30港元,包括Fok Chi Ho存入的250萬港元,並按其指示提取現金、轉款及交付予第三者。她承認處理款項,但否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犯罪活動。原審裁定她罪成,判囚兩年三個月。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D5、D14、D18)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該暴動是「理大事件」的延續,當時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並與警方對峙。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投擲汽油彈及雜物,造成多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損毀及交通癱瘓。三名被告人均承認一項暴動罪,控方同意將他們各自面對的其他控罪留檔。被告人是在警方圍捕行動中被截獲。
第四被告人秦礎成承認一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案情涉及一個跨境走私集團於2010年至2012年間利用內河商船,把貨物由香港偷運至中國內地。秦礎成是屯門內河貨運碼頭第6及7號水位的場地主管,負責管理場地、安排裝櫃及向相關成員派發現金。其後他申請撤回認罪答辯,但法庭拒絕;部分出口艙單亦因證據及自願性疑點而不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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