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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案例指標案例有組織罪行

有組織罪行指標案例

精選 11 宗 有組織罪行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CACC159/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2/5/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申請人為一宗洗黑錢案件的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物」罪名成立,判處3年9個月監禁。案情指一名新加坡女子被詐騙,將約99萬新加坡幣匯入香港多個銀行戶口,其中包括申請人的渣打銀行戶口。申請人與其他被告人從台灣來港,開設銀行戶口並聲稱是批發商。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受「老趙」指使洗黑錢,並曾多次從戶口提取大額款項交予「老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兵

CACC32/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17/6/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上訴人吳建兵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兩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些罪行發生在2010年6月8日至11日,涉及四名受害人。受害人接到詐騙電話,被告知其親人因欠債被扣押,需支付贖金。上訴人負責到指定地點收取款項,其中兩筆款項共50,000元被成功匯到內地,另外兩筆共260,000元則未有損失。上訴人被捕時承認受人指使,以15%利潤作為報酬,從深圳來港收取款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CACC21/2014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26/6/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Money LaunderingAppeal

申請人岑華擴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一名78歲婆婆接到電話騙案,被要求支付25萬元以確保兒子安全,後減至5萬元。申請人出現在交款地點,向婆婆表示其兒子被扣押,並讓婆婆與另一人通話。申請人隨後被埋伏警員拘捕。申請人18歲,內地人,無刑事犯罪記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CACC141/2014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6/11/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申請人林宗悅因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handling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被區域法院判處總共52個月監禁。三項控罪均源於電話騙案,受害人包括三名長者,他們被騙徒以家人被扣留或欠債等理由恐嚇,並指示他們將款項交予申請人。申請人承認收取及處理款項,但堅稱對電話騙案不知情,只因欠賭債替「阿明」收錢。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不知情的說法,裁定他與騙徒同屬一夥,並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四人

CACC195/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旨在收集新界北總區的三合會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7名被告人被控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名,其中第二被告人蔡家輝亦被加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審理後,各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本判案書主要處理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CHOY KA FAI AND OTHERS

CACC195/2009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Cheung, JA and Kwan, JA1/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警員吳偉文(PW4)主要負責收集新界北區的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七名被告被控一項或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所有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被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D2、D4、D5、D6及D7就判刑提出上訴,D6就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PANG HUNG FAI

FACC8/2013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Spigelman NPJ9/11/2014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Appeal

上訴人彭洪輝是一名成功的製衣商人,與郭永(Kwok)是逾30年的摯友。2008年7月底,郭永要求上訴人提供其公司銀行帳戶資料,以便兩名內地朋友匯款至該帳戶,並由上訴人代為保管。上訴人同意,其後收到兩筆共約1,400萬港元的匯款。同年8月27日,上訴人應郭永要求,將該筆款項轉帳至郭永在柬埔寨的公司。其後,郭永被揭發與兩名內地人士串謀詐騙其上市公司Tack Fat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而匯入上訴人帳戶的款項正是詐騙所得。上訴人被控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5(1)及(3)條。

HKSAR v. WONG SING CHI AND OTHERS

CACC245/1999上訴法庭(刑事)Nazareth, V.-P., Stuart-Moore, V.-P., and Leong, J.A.30/8/1999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D1、D2、D4、D11、D12、D13)因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名成立而申請上訴許可。控方證據主要來自一名臥底警員(PW18),他成為三合會「和勝和」的追隨者,並參與了該社團的活動。控方還傳召了一名三合會專家,解釋三合會的運作方式及「吹雞」(Chui Kai)的意義。PW18的證詞描述了被告人參與多宗事件,包括響應「吹雞」召集,集結以展示實力,以及參與和解談判等。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證據。區域法院法官接納了控方證據,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FACC17/2018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司徒敬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理申勳爵5/12/2019[2019] HKCFA 47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Appeal

上訴人Harjani Haresh Murlidhar被控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案情指,買賣雙方Dohigh Trading Limited及Dragon Asia Fertilizer Limited的電郵遭駭客入侵,導致Dragon Asia將一筆539,375美元的訂金錯誤轉入上訴人與另一人Brian共同擁有的公司Sino Investment and Trading Limited (SIAT)在State Bank of India的賬戶。上訴人隨後從該賬戶提取部分現金。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對明顯的違法標記視而不見,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有問題,儘管他不知道該財產代表犯罪得益。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但認為原審法官對「有合理理由相信」的處理方式錯誤,但仍維持定罪,因原審法官已裁定上訴人沒有誠實的信念。

HKSAR v. YAM HO KEUNG

CACC555/2001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Stock JA23/10/2002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原審第四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條。該罪行涉及一項高利貸犯罪集團,該集團在1998年8月至2000年4月期間,在葵芳邨的一個處所經營高利貸業務。集團成員開設銀行帳戶接收借款人還款,並從自動櫃員機提取款項。申請人被指處理了50萬港元,該款項來自犯罪集團的銀行帳戶。申請人在警誡供詞中表示,該筆款項是其朋友(第一被告)要求他暫時保管的,但他不知道款項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DCCC140/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12/2022[2023] HKDC 14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DCCC479/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12/2022[2023] HKDC 14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DCCC620/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12/2022[2023] HKDC 14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