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子鳳 CACC108/2020

維持原判
上訴庭認為判刑恰當,駁回申請人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5/3/2021[2021] HKCA 3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u Chi F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朱芬齡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警方臥底行動。申請人廖子鳳(外號「子馮」)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案發時,申請人與另一幫派成員在油麻地街頭對峙,現場聚集約50人。申請人當時自稱是「水房」前坐館,並向對方挑釁,要求單打獨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5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15個月監禁是否過重。申請人爭議其角色輕微、未參與集體打鬥,且原審法官因其10年前的同類案底而加刑3個月並不合理。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acting as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本身屬嚴重罪行。申請人作為前坐館 (former office-bearer) 具有領導地位,且在繁華街頭對峙,對公眾造成恐慌。法庭強調,申請人再次干犯同類罪行,顯示其未脫離黑社會,原審法官考慮其案底而加刑屬酌情權範圍內,判刑並無不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四人 [2011] 2 HKLRD 137;Attorney General v Lee Chi Man [1980] HKLR 483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判處的15個月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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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判刑標準是什麼?
A.

法庭並無劃一指引,但會參考蔡家輝案,視乎行為嚴重性(如「吹雞」或「晒馬」)及被告身分(如高層或一般成員)而定。本案中,法庭考慮申請人為前坐館及在公眾地方對峙,維持15個月監禁。

Q.有舊案底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若被告在多年後仍干犯同類罪行,顯示其未脫離黑社會,屬加重罪責因素。本案中,法庭認同原審法官因申請人有10年前的同類案底而加刑3個月是恰當的。

Q.在街頭對峙但沒有打鬥,判刑會較輕嗎?
A.

不一定。即使未發生實質打鬥,若行為涉及在繁忙街頭對峙,對公眾造成恐慌,仍屬嚴重。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大規模群毆,故維持其15個月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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