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允耀案 DCCC479/2019

三合會成員喪禮活動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
被告因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被判監禁1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8/8/2022[2022] HKDC 8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允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警方在2016年至2018年進行臥底行動,滲透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第六被告人(D6)張允耀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案情指D6在2016年12月16日參與一場三合會喪禮活動。D6在元朗YOHO商場會合臥底警員及其他三合會成員,並向他們訓示,確保他們在喪禮中服從指示。隨後,D6在喪禮現場指揮約200人進入靈堂拜祭。D6在案發前一天才因同類罪行被判社會服務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處理第六被告人(D6)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的判刑。爭議點在於D6在喪禮活動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其在被判社會服務令翌日再犯同類罪行的影響。控方認為D6行為嚴重,而辯方則強調該活動性質較輕,並非向公眾展示勢力,且D6有良好行為及案件延誤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廖子鳳》案中重申的原則,即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的判刑必須根據獨特案情判斷,且該罪行本身屬嚴重。法官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蔡家輝》案中對不同類型三合會罪行的判刑觀察,裁定D6在本案中扮演「長官」(officer)角色,並參與安排及確保喪禮活動順利進行,以展示三合會實力及凝聚力。考慮到D6在獲判社會服務令翌日再犯同類罪行,構成加重罪責因素。法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監禁是唯一恰當選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廖子鳳》案(CACC108/2020),重申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的嚴重性及判刑須視乎案情獨特性。此外,亦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蔡家輝》案([2011] 2 HKLRD 137),該案將三合會罪行分為三類,並為「長官」角色設定了量刑起點,影響了本案對被告角色的認定及量刑考量。辯方引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柳志華》(HCMA12/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繼豪及另十三人》(DCCC424/201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榮光及另一人》(DCCC171/2018)、《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2001] 2 HKC 123)和《Attorney General v Ling Kar Fai (No. 2)》([1997] 2 HKC 651)等案例,法官認為情節與本案有很大分別,難起參考作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六被告人(D6)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法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量刑起點為12個月,因被告在獲判社會服務令翌日再犯同類罪行,刑期上調2個月至14個月。考慮到被告自我糾正行為、參與慈善工作及案件延誤,總共減刑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的嚴重性,特別是當被告扮演「長官」角色時。判決亦明確指出,在獲判社會服務令後短時間內再犯同類罪行,將構成重要的加重罪責因素。儘管被告有良好品格及慈善工作,但法庭仍認為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反映了對三合會罪行的嚴厲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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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三合會成員參與喪禮活動會被如何判刑?
A.

法庭會根據被告在活動中扮演的角色及情節嚴重性判刑。本案中,被告因扮演「長官」角色及在獲判社會服務令翌日再犯,被判監禁10個月。

Q.獲判社會服務令後再犯同類罪行會有什麼後果?
A.

法庭會視為加重罪責因素,導致更嚴厲的判刑。本案中,被告因此被上調刑期2個月。

Q.三合會罪行是否一定會判監禁?
A.

上訴法庭指出,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本身屬嚴重罪行,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判刑選擇。本案中,法官裁定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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