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犯罪得益的「合理相信」與「懷疑」?

HKSAR v Yam Ho-keung CACC555/2001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上訴,原審裁決合理。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Stock JA23/10/2002
報導引用[2010] 4 HKLRD 1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am Ho-ke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 Mayo 副庭長, Stock 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原審第四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條。該罪行涉及一項高利貸犯罪集團,該集團在1998年8月至2000年4月期間,在葵芳邨的一個處所經營高利貸業務。集團成員開設銀行帳戶接收借款人還款,並從自動櫃員機提取款項。申請人被指處理了50萬港元,該款項來自犯罪集團的銀行帳戶。申請人在警誡供詞中表示,該筆款項是其朋友(第一被告)要求他暫時保管的,但他不知道款項來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裁定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處理的財產為可公訴罪行得益時,是否錯誤地將「懷疑」等同於「相信」。申請人一方爭辯,原審法官的判斷僅基於「可能」處理犯罪得益的懷疑,而非達到「相信」的程度,且在有多種可能來源或用途的情況下,不應推斷合理人士必然會得出該款項為犯罪得益的結論。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並無不妥。法庭指出,雖然原審法官在判詞中使用了「可能」一詞,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將「懷疑」等同於「相信」。法庭解釋,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事發生但無法確定時,使用「可能」是恰當的。原審法官正確地採用了兩階段測試:首先客觀地判斷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支持該信念,其次主觀地判斷被告是否知悉這些合理理由的存在。鑑於申請人收到巨額現金卻未獲解釋來源,且在短時間內轉移部分款項,原審法官憑藉常理推斷,客觀上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該筆款項涉及犯罪活動,且申請人知悉這些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澳洲高等法院的 George v Rockett (93 ALR 483) 一案,該案區分了「懷疑」與「相信」兩種不同的心理狀態,並指出「相信」所需的客觀情況應更明確指向其主體。此外,本案亦引用了 Li Defan and Anor v HKSAR [2002] 1 HKLRD 527 一案,以支持法官在被告未作供時,可將其沉默視為強化控方證據推論的依據。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並無可受批評之處,其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均屬合理。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在處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下的「有合理理由相信」時,法庭應如何區分「懷疑」與「相信」。判決強調,即使被告在收到巨額現金時未獲解釋來源,且在短時間內轉移部分款項,法庭可憑藉常理推斷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犯罪得益,且被告知悉這些理由。被告的沉默亦可強化控方證據的推論,但本案原審法官在未依賴此點的情況下已能作出不利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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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到來歷不明的錢,我會不會犯法?
A.

根據本案判決,如果你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筆錢是犯罪得益,即使你不知道確切來源,也可能構成犯罪。

Q.法官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合理相信」錢是犯罪得益?
A.

法官會客觀地判斷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支持該信念,然後主觀地判斷被告是否知悉這些理由。本案中,收到巨額現金且無解釋來源被視為合理理由。

Q.「懷疑」和「相信」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
A.

本案指出,「懷疑」是猜測或推測,缺乏確鑿證據;而「相信」則是一種傾向於接受某個命題的心理狀態,需要更明確的客觀情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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