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底警員作供時參考日記是否合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Fuk Tak CACC249/19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Fuk Tak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 Mayo 副庭長, Woo 上訴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十六名被告(上訴人),他們被控與「和合圖」三合會組織有關的罪行,包括傷人、聲稱是三合會成員、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成員及協助管理三合會。案情指一名臥底警員(PW1)滲入該組織,並記錄了多次涉及暴力及三合會活動的事件。原審法官接納該臥底警員的證供,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質疑臥底警員在作供時參考日記的做法,以及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評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證人(臥底警員)在作供時參考其調查期間編寫的日記以重溫記憶是否合法;2. 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是否偏頗;3. 根據《社團條例》(Societies Ordinance) 第20(2)條,教唆他人成為三合會成員是否構成「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的罪行。
判決理由
上訴庭裁定,在複雜案件中,證人參考其在事件發生後不久記錄的日記以重溫記憶是合理且必要的做法,這有助於確保證供準確,而非單純測試記憶力。法庭強調,原審法官有權根據證人的表現評估其可信性,且本案中法官已充分考慮證據,並無偏頗。關於《社團條例》,法庭確認教唆他人行事亦可構成犯罪,且原審法官在量刑時已考慮各被告的角色(如主腦或從犯),判刑並無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Da Silva (1990) 90 Cr. App. R. 233 及 South Ribble Magistrates, ex parte Cochrane (1996) 2 Cr. App. R. 544,確立了證人重溫記憶的程序原則。此外,引用了 HKSAR v Yeung Chi-keung (CACC 96/1998) 及 HKSAR v Wong Sing-chi (CACC 245/1999) 作為三合會相關罪行量刑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所有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臥底警員在作供時參考日記的程序合法性,強調法庭應以尋求真相為首要目標,而非受限於過於僵化的程序規則。此外,法庭嚴厲批評了針對原審法官毫無根據的偏頗指控,指出此類指控在法律程序中並無立足之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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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臥底警員在法庭作供時,可以一邊看日記一邊回答問題嗎?
可以。法庭認為在涉及複雜事實的案件中,允許證人參考其在事件發生後不久記錄的日記(重溫記憶,refreshing memory)是合理且必要的,這有助於確保證供準確,而非單純測試記憶力。
Q.教唆他人成為三合會成員,是否也算「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
是的。法庭確認根據《社團條例》(Societies Ordinance) 及普通法下的從犯原則,教唆他人成為三合會成員的人,本身亦可被視為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並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Q.如果上訴人認為原審法官有偏頗,應該如何處理?
上訴人必須提出具體且有根據的理據。本案中,法庭嚴厲批評了針對原審法官毫無根據的偏頗指控,指出此類情緒化且缺乏事實基礎的指控在法律程序中並無立足之地,亦不會被法庭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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