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三合會幹事及棄保潛逃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DCCC140/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張仲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張仲榮為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坐館。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多次在公開場合(包括喪禮及桑拿浴室)自稱是三合會幹事(坐館或辦事人),並向其他成員發出指示,藉此展示社團實力及增強凝聚力。被告隨後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最終被警方拘捕並承認部分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多次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office-bearer)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a member)的罪責認定,以及被告棄保潛逃(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後的整體量刑(sentencing)。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聲稱是三合會坐館的情況並非偶然的社交場合,而是有組織的社團活動,旨在展示實力及鞏固領導地位。法庭參考了《社團條例》(Societies Ordinance)相關條文,指出量刑須考慮犯案情節、目的及被告在社團中的地位。由於被告棄保潛逃,法庭決定將該罪刑期分期執行,並根據累計總數原則(totality principle)釐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au Chi Hung (HCMA1079/2004)、HKSAR v 蔡家輝 (CACC195/2009)、The Queen v Wai Hin Keung (CACC133/1986)、Attorney General v Cheung Yeung Kwan (CAAR1/1992)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子騰 (DCCC273/2016)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等罪名成立,總刑期為監禁32個月及20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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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自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會被判監禁嗎?
會。根據《社團條例》,聲稱是三合會幹事屬嚴重罪行。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犯案情節及目的,若被告在有組織的活動中自稱幹事以展示實力,監禁是必然的判刑選擇。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
Q.棄保潛逃會影響判刑嗎?
會。棄保潛逃(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本身是刑事罪行,且會被視為濫用保釋自由。法庭通常會將此罪的刑期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以反映其嚴重性。本案被告因棄保潛逃被額外判處監禁。
Q.三合會成員在喪禮聚會是否屬於犯罪?
若聚會涉及展示社團實力、招收會員或鞏固領導地位,則屬犯罪。法庭會審視聚會是否為有組織的三合會活動。本案中,被告利用喪禮作為展示坐館身分的場合,被裁定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及聲稱是幹事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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