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業漢及另八人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期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陸仔」於2014年至2016年間蒐集情報,揭發多名被告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等罪行。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或潛逃,隨後被捕並承認控罪,其餘被告則經審訊後被定罪。
精選 21 宗 有組織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期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陸仔」於2014年至2016年間蒐集情報,揭發多名被告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等罪行。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或潛逃,隨後被捕並承認控罪,其餘被告則經審訊後被定罪。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期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陸仔」於2014年至2016年間蒐集情報,揭發多名被告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等罪行。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或潛逃,隨後被捕並承認控罪,其餘被告則經審訊後被定罪。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期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陸仔」於2014年至2016年間蒐集情報,揭發多名被告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等罪行。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或潛逃,隨後被捕並承認控罪,其餘被告則經審訊後被定罪。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期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陸仔」於2014年至2016年間蒐集情報,揭發多名被告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等罪行。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或潛逃,隨後被捕並承認控罪,其餘被告則經審訊後被定罪。
本案涉及12名被告,涉及多項與三合會相關的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案情源於2016年至2018年間的臥底行動「金輝行動 (Operation Goldluster)」。被告在不同場合,包括生日會、地盤飯盒生意爭議及毆打事件中,展現三合會勢力、圍毆他人或進行「過底」儀式。部分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背景進行判刑。
本案涉及15名被告人,其中5名被告人(D2、D3、D4、D6及D11)承認多項控罪,包括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縱火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案情源於警方臥底行動,揭發被告人於2015年至2016年間參與三合會活動、襲擊他人及縱火。各被告人於2016年被捕,但直至2023年才被正式起訴,法庭需考慮檢控延誤對量刑的影響。
本案涉及15名被告人,其中5名被告人(D2、D3、D4、D6及D11)承認多項控罪,包括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縱火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案情源於警方臥底行動,揭發被告人於2015年至2016年間參與三合會活動、襲擊他人及縱火。各被告人於2016年被捕,但直至2023年才被正式起訴,法庭需考慮檢控延誤對量刑的影響。
本案涉及15名被告人,其中5名被告人(D2、D3、D4、D6及D11)承認多項控罪,包括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縱火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案情源於警方臥底行動,揭發被告人於2015年至2016年間參與三合會活動、襲擊他人及縱火。各被告人於2016年被捕,但直至2023年才被正式起訴,法庭需考慮檢控延誤對量刑的影響。
本案涉及15名被告人,其中5名被告人(D2、D3、D4、D6及D11)承認多項控罪,包括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縱火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案情源於警方臥底行動,揭發被告人於2015年至2016年間參與三合會活動、襲擊他人及縱火。各被告人於2016年被捕,但直至2023年才被正式起訴,法庭需考慮檢控延誤對量刑的影響。
本案涉及15名被告人,其中5名被告人(D2、D3、D4、D6及D11)承認多項控罪,包括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縱火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案情源於警方臥底行動,揭發被告人於2015年至2016年間參與三合會活動、襲擊他人及縱火。各被告人於2016年被捕,但直至2023年才被正式起訴,法庭需考慮檢控延誤對量刑的影響。
第十被告人朱艷媚參與一個犯罪集團,於2022年3月期間,在麗豪酒店及帝京酒店禁錮三名受害人(「豬仔」),並強迫他們交出銀行帳戶及加密貨幣帳戶密碼,以供集團進行洗黑錢活動。被告人負責看守受害人、製作值更表及安排膳食,並從中收取報酬。受害人被禁錮期間不得隨意離開,並被要求配合集團進行非法轉帳。警方隨後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上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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