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三合會活動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政男 DCCC135/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政男 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12名被告,涉及多項與三合會相關的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案情源於2016年至2018年間的臥底行動「金輝行動 (Operation Goldluster)」。被告在不同場合,包括生日會、地盤飯盒生意爭議及毆打事件中,展現三合會勢力、圍毆他人或進行「過底」儀式。部分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背景進行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多名被告涉及三合會活動的控罪,應如何根據其角色(如「吹雞」者或「步兵」)及案情嚴重性進行量刑,以及控方在檢控程序中長達四年的延誤應如何作為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HKSAR v Choi Ka-fai) 等案例,指出涉及黑社會的罪行屬嚴重罪行。法庭將行為分為三類:吹雞、自稱三合會成員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法庭裁定,被告在公共場所集體展示實力並施加暴力,性質惡劣。針對檢控延誤,法庭認為長達四年的程序延誤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並根據各被告的年齡、過往紀錄及更生情況調整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HKSAR v Yeung Chi Keung and Anor CACC 96/1998 及 HKSAR v Wong Sing Chi and Or CACC 245/1999 等案例,確立了三合會相關罪行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除第二被告獲判緩刑外,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3至23個月不等的監禁。法庭考慮了認罪扣減、檢控延誤及個人背景等因素,對各被告作出相應判刑。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是「步兵」角色,若在公共場所集體施暴,仍須判處監禁。本案亦顯示,長達數年的檢控延誤可成為顯著的減刑理由,法庭會根據被告在延誤期間的更生表現(如工作、家庭狀況)給予適當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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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黑社會活動會被判監禁嗎?
會。法庭視三合會罪行為嚴重罪行,通常會判處監禁。本案中,法庭根據被告的角色及案情嚴重性,判處了不同長度的監禁刑期。
Q.檢控程序延誤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可以。本案中,法庭認為長達四年的檢控延誤對被告造成了巨大壓力及不確定性,因此將其視為有效的減刑因素,並據此下調了各被告的刑期。
Q.為什麼有些被告判刑較重,有些較輕?
判刑取決於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如牽頭人或參與者)、是否有預謀、是否涉及暴力、個人背景及更生情況。法庭會個別考慮這些因素,確保判刑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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