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三合會活動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業漢 DCCC464/2023

其他 · 各被告人判刑詳見判決書
各被告人經審訊或認罪後被判監禁,部分獲緩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31/12/2025[2025] HKDC 2193
合併案件:DCCC403/2023DCCC970/2023DCCC464/2023DCCC1053/2023DCCC599/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業漢 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警方一項長期臥底行動,旨在滲透屯門及藍地一帶的新義安三合會組織。臥底警員「陸仔」於2014年至2016年間蒐集情報,揭發多名被告涉及聲稱三合會成員、刑事毀壞、縱火、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等罪行。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或潛逃,隨後被捕並承認控罪,其餘被告則經審訊後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各被告人涉及三合會活動的罪責程度,以及如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相關案例,就不同角色的參與度、案發時年齡、認罪階段及檢控延誤等因素進行量刑調整。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刑事罪行條例》第20(2)條及相關上訴法庭案例,將三合會罪行分為不同類別,並根據被告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主導者或步兵)及案情嚴重性釐定量刑起點。法庭特別考慮了檢控延誤對被告造成的壓力,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相關指引,對案發時未成年或有特殊情況的被告給予適當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Chi Keung (CACC 96/1998), HKSAR v Wong Sing Chi (CACC 245/1999), HKSAR v Lau Chi-hung (HCMA 1079/2004), AG v Lee Chi Man [1980] HKLR 483, HKSAR v Law Chun Man (CACC 325/2011), HKSAR v Ngo Van Nam (CACC 418/2014).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或緩刑。其中D9獲判緩刑,其餘被告須即時監禁,刑期由8個月至34個月不等,並考慮了與其他案件的整體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凸顯了臥底行動中檢控延誤對量刑的影響。法庭強調,雖然延誤本身非求情因素,但若延誤導致被告承受不確定懸念或影響其事務安排,法庭可酌情減刑。此外,法庭明確了在三合會案件中,主導者與聽從指令者的罪責區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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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三合會活動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2)條,聲稱是三合會成員或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均屬犯罪。法庭在本案中指出,這類罪行通常會招致監禁,量刑視乎案情嚴重性及被告的角色。

Q.檢控延誤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A.

可以。法庭在本案中重申,若延誤導致被告承受巨大壓力或處於不確定的懸念中,法庭可酌情給予減刑。本案因臥底行動後的調查及認人程序耗時甚長,法庭最終給予了相應的刑期扣減。

Q.法庭如何區分三合會案件中不同被告的罪責?
A.

法庭會考慮被告在事件中的角色。例如,發出指令或擔任主導角色的被告(如D14),其量刑起點會較高;而純粹聽從指令行事的「步兵」或僅在社交場合閒談的被告,其刑責則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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