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陽等案 DCCC479/2019
三合會罪行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明陽、徐偉雄、林俊宏、MAJID AYYAZ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警方於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間進行代號「颶風」的臥底行動,警員「華仔」(PW1)滲透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2至D5)在臥底行動期間干犯多項三合會相關罪行。D2、D3、D4被裁定「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名成立,D2、D3亦被裁定「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名成立,D2、D5則被裁定「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名成立。案情包括出席三合會喪禮、邀請臥底警員轉投新義安、以及D5掌摑他人時聲稱自己是「老新睇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多名被告所犯的三合會相關罪行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上訴法庭未有就此類罪行訂立明確的量刑指引。法庭需判斷是否應判處監禁式刑罰,或考慮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式刑罰,並需評估各被告在罪行中的參與程度、罪責輕重及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廖子鳳》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蔡家輝》案中的判刑原則,重申「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屬嚴重罪行,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恰當選擇。然而,法官亦指出,該罪行情況千變萬化,判刑須因應獨特案情。對於參與三合會喪禮的被告,法官區分了發動者與單純聽從指示的小嘍囉,認為後者在有恰當條件下可考慮非監禁式刑罰。法官接納D2、D3、D4、D5的求情,認為他們已改過自新,有穩定工作和家庭,且感化官報告正面,故裁定社會服務令為恰當的判刑選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廖子鳳》案 (CACC108/2020),重申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屬嚴重罪行,但判刑需因應獨特案情。亦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蔡家輝》案 (CACC195/2009; [2011] 2 HKLRD 137),指出與三合會有關的罪行一般應判處即時監禁。
裁決與命令
法庭判處D2、D4和D5各履行180小時社會服務令,D3履行150小時社會服務令。所有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法官考慮到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罪責輕重、無案底(D2、D3、D5)及改過自新的求情因素,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平衡罪行嚴重性與減刑因素的恰當選擇。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三合會罪行的量刑需考慮個別案情,即使「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屬嚴重罪行,若被告參與程度較低、有真誠悔意並已改過自新,且感化官報告正面,法庭仍可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而非即時監禁。D5雖有暴力行為,但因其動機為保護他人且已改過自新,亦獲判社會服務令,顯示法庭對改過自新者的寬容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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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是否一定會被判監禁?
不一定。法庭會根據案件的獨特案情、被告的參與程度、罪責輕重及求情因素來判斷。本案中,被告因已改過自新且感化官報告正面,獲判社會服務令。
Q.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但對方未答應,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被告是否使用威逼手段,以及是否持續游說。本案中,D2和D3因未有威逼且在對方未答應後未再跟進,獲判社會服務令。
Q.聲稱是三合會成員並使用暴力,是否一定會被判監禁?
法庭會考慮其動機及是否已改過自新。本案中,D5雖有暴力行為,但因其動機為保護他人且已努力更生,獲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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