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479/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明陽及另三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明陽、徐偉雄、林俊宏、MAJID AYYAZ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警方「颶風」臥底行動。PW1滲透入和勝和三合會,見證第二至第五被告(D2-D5)參與三合會活動。D2、D3、D4參與一場以喪禮為掩護的集會;D2及D3邀請PW1轉投新義安;D5則在酒吧外掌摑一名男子並聲稱自己是「老新睇場」以保護一名女性。D2亦曾聲稱其三合會身分並帶人前往酒吧應對「掃場」事件。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違反《社團條例》的被告進行量刑。控方主張三合會罪行嚴重,通常應判處即時監禁。辯方則強調各被告角色較輕(如 D3 為小嘍囉)、缺乏暴力傾向(除 D5 外)、案發時間久且被告已改過自新,請求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屬嚴重罪行,但量刑須因應獨特案情。對於策劃者應判監禁,但對於僅聽從指示的參與者,在適當條件下可考慮非監禁刑罰。法官考慮到被告已離開社團、有穩定工作且感化官報告正面,認為社會服務令能平衡懲罰與阻嚇,同時兼顧其更生情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Liu Zi Feng (CACC108/2020) 確立量刑須因案而異,以及 HKSAR v Choi Ka Fai (CACC195/2009) 關於三合會罪行一般應即時監禁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所有被告均獲判處非監禁式刑罰:D2、D4 及 D5 每人被判處 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D3 被判處 150 小時社會服務令。相關控罪之刑罰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院在處理三合會罪行時,若被告能證明已徹底脫離社團、展現顯著的更生跡象且在社團中地位低微,即使涉及暴力(如 D5),仍有可能獲得社會服務令而非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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