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u, Chi Hung HCMA1079/2004

自稱三合會成員判囚多久?

上訴駁回
定罪及刑罰上訴均被駁回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ine21/4/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Chi Hung (D3)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司法管轄權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 法官:P Line,副高等法院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案情摘要

上訴人Lau Chi-hung被控自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案件源於警方臥底行動。臥底警員PW1成功滲入和合圖三合會,並由Ah Kai帶往一個熟食檔;上訴人在場,並以「Hung Gor」身分向警員表示:「從現在起,多來這裡玩。我們是和合圖,就像一家人。」約17個月後,警員在認人手續中辨認上訴人。審訊裁判官接納警員為可信證人,並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提出反駁的情況下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證人對上訴人身分及相關言詞的證供是否可靠,能否證明自稱三合會成員罪。上訴人指出沒有錄音或錄影,且行動延續時間過長,認為依靠臥底警員證供並不公平;控方則依賴該證供及裁判官的可信性裁斷。另須考慮三個月監禁是否適當。

判決理由

上訴法院按照《裁判官條例》 (Magistrates Ordinance) 只審視審訊時已有的材料,並尊重裁判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裁判官已考慮認人經過、警員作筆記、延遲17個月認人,以及未有錄音錄影等因素;其接納臥底警員證供並無錯誤。上訴人沒有在審訊中作供否認或解釋 incriminating evidence,故在可信證供成立後,定罪結果無可避免。未錄音是為保障臥底警員安全,行動延續則為繼續蒐集證據,並不使證供失去可靠性。三合會持續危害社會,自稱成員通常須判監;本案言詞雖屬社交場合的輕微自稱,三個月已是刑幅低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決主要依據《裁判官條例》及對審訊裁判官事實與可信性裁斷的尊重,並以三合會罪行須具監禁刑罰的量刑原則作為判刑分析基礎。

裁決與命令

定罪上訴被駁回。上訴人原被判監禁三個月;法院認為刑期完全適當,並駁回沒有正式提出但獲准陳述的刑罰上訴。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若審訊裁判官已處理延遲認人、沒有錄音及臥底安全等疑點,上訴法院一般不會僅因證據收集方式而改動可信性裁斷。自稱三合會成員即使發生於社交語境,仍可能招致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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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錄音錄影,單靠臥底警員證供可以定罪嗎?
A.

可以,關鍵在於審訊裁判官是否認為證人可信,並已考慮沒有錄音的原因。本案裁判官接納證供,高等法院維持定罪。

Q.相隔17個月才認人,會否令認人證據失效?
A.

延遲認人不會自動使證據失效,法院會評估整體情況,包括警員筆記及接觸經過。本案法院認為延遲不足以推翻可靠性裁斷。

Q.自稱三合會成員通常會被判監嗎?
A.

法院指出三合會持續危害社會,自稱成員在此類情況下必須判處監禁。本案雖屬社交場合的輕微言詞,仍維持三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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