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松輝經營的泰源貿易公司 訴 東藝(香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的上訴。第一宗案件 (DCCJ 3912/2001) 中,東藝(香港)有限公司(業主)向顏松輝(租客)申索租金及代通知金。原審法官撤銷了東藝的申索,理由是顏先生已按土地審裁處的收回管有命令遷出物業。第二宗案件 (DCCJ 6997/2000) 中,顏先生向東藝申索損害賠償,但被原審法官撤銷。原審法官基於雙方各有不對,不作任何訟費命令。東藝就DCCJ 3912/2001的撤銷判決及DCCJ 6997/2000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