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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案例指標案例業主與租客

業主與租客指標案例

精選 17 宗 業主與租客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HCA4726/2001高等法院(民事訴訟)Ma J24/2/2002
Civil LawContract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互為鏡像。業主 Star Play Development Limited(「業主」)與租客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租客」)於1999年10月5日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租賃協議,租賃位於彌敦道荷里活廣場的商舖。租賃期原定於2001年10月31日屆滿。業主於2001年4月12日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租客於租期屆滿時交回物業。租客則聲稱已有效行使續租一年的選擇權,並提出口頭協議續租兩年。雙方就租賃是否有效續期產生爭議,業主向租客提出收回管有權及追討租金,租客則要求聲明其已有效行使選擇權及強制履行續租協議。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46/2023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09/2023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05/2023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07/2023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82/2023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TANG MAN KIT AND ANOTHER v. HIP HING TIMBER CO LTD

CACV137/2002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JA, Yeung JA and Chung J12/12/2005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本案源於原告作為業主,向被告租客追討土地管有權。租客的租賃關係已因發出適當的遷出通知書而終止。儘管被告提出了多項爭議,但上訴法庭認為這是一個簡單的業主收回土地管有權的案件。

陳健康 訴 宋麗兵

DCCJ3176/2008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陳美蘭法官法庭聆訊23/12/2009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原告人陳先生與被告人宋女士於2007年7月13日簽訂租約,宋女士租住灣仔軒尼詩道一單位,月租港幣$5,300,租期至2009年7月29日。租約包含維修條款及提早解除租約條款。宋女士於2008年6月1日起未繳付租金,陳先生遂於2008年6月10日向土地審裁處追討欠租及收回單位。宋女士提出反申索,聲稱單位食水不潔及設施失修,要求賠償。糾紛其後轉移至區域法院審理。宋女士於2008年10月10日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租約,並於2008年11月10日寄回單位鑰匙。

CHAN YIN KWAN v. WONG KAM HOI

CACV223/2007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and Yeung JJA and Chu J20/12/2007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為一物業業主,答辯人為租客。雙方於2003年4月20日簽訂為期兩年的租賃協議,月租港幣3,800元。租約期滿後,雙方未續簽新約,但答辯人仍繼續佔用該物業。申請人於2004年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答辯人提出反申索,指控物業不適宜居住。申請人其後撤銷區域法院訴訟,並於2006年在土地審裁處重新提出申索。土地審裁處的審裁官決定將案件轉移至區域法院審理,並拒絕了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HCA4726/2001高等法院(民事訴訟)Ma J27/5/2002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原告是涉案物業的業主,被告是租客。雙方於1999年10月5日簽訂租賃協議,租期兩年,並包含一個可由被告行使的續租一年選擇權。原告主張被告未有行使該選擇權,而被告則聲稱已行使,或原告受衡平法不容反悔原則 (estoppel) 約束,或已放棄其權利,又或雙方已達成口頭協議將租期延長兩年。原告就收回物業的申請獲得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被告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 (stay of execution) 該收樓令。

陳健康 訴 宋麗兵

HCMP142/2010高等法院(雜項)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1/3/2010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被告人宋麗兵女士就區域法院的一項判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原審案件為租務糾紛,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宋女士須支付租金至2008年11月11日,並駁回她關於物業不適宜居住及業主未有履行維修責任的指稱。宋女士不滿原審判決,認為其對租金支付、物業是否連家具出租的認定、以及維修責任的裁定均有錯誤,故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何靜敏 v. 陳輝煌

CACV269/2013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CJHC, Lam VP and Au J10/4/2014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Appeal

申請人何靜敏是涉案物業的現任註冊業主。答辯人陳輝煌於2007年7月與物業前業主簽訂租賃協議 (Tenancy Agreement),租期五年,並將物業分租予次租客。租賃協議第17條賦予陳輝煌在五年租期屆滿後,有權以新租金續租三年。2011年12月,前業主將物業出售予何靜敏。2012年4月,前業主曾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物業,但審裁處裁定陳輝煌已有效行使續租權。何靜敏於2013年3月向陳輝煌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要求收回物業,但陳輝煌拒絕遷出。何靜敏遂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空置管有權,獲判勝訴。陳輝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NEW CASTLE INVESTMENTS LTD v. FOO WAI LOK

CACV47/2020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Barma and Au JJA6/10/2020[2020] HKCA 931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Appeal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其中兩宗為破產上訴(CACV 46/2020及CACV 47/2020),另一宗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CACV 399/2020)。申請人New Castle Investments Limited(債權人)曾就租賃協議向符偉樂先生(Foo)及袁毅強先生(Yuan)取得一項簡易判決(Default Judgment)。該判決後被上訴法庭恢復。債權人基於該判決向兩名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提出破產呈請。原審法官撤銷了針對袁先生的破產令,並駁回了針對符先生的破產呈請。債權人就此提出上訴。同時,債務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租賃協議中按金的處理方式。

NEW CASTLE INVESTMENTS LTD v. FOO WAI LOK

CACV46/2020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Barma and Au JJA6/10/2020[2020] HKCA 931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Appeal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其中兩宗為破產上訴(CACV 46/2020及CACV 47/2020),另一宗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CACV 399/2020)。申請人New Castle Investments Limited(債權人)曾就租賃協議向符偉樂先生(Foo)及袁毅強先生(Yuan)取得一項簡易判決(Default Judgment)。該判決後被上訴法庭恢復。債權人基於該判決向兩名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提出破產呈請。原審法官撤銷了針對袁先生的破產令,並駁回了針對符先生的破產呈請。債權人就此提出上訴。同時,債務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租賃協議中按金的處理方式。

NEW CASTLE INVESTMENTS LTD v. FOO WAI LOK

CACV399/2020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Barma and Au JJA6/10/2020[2020] HKCA 931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Appeal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其中兩宗為破產上訴(CACV 46/2020及CACV 47/2020),另一宗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CACV 399/2020)。申請人New Castle Investments Limited(債權人)曾就租賃協議向符偉樂先生(Foo)及袁毅強先生(Yuan)取得一項簡易判決(Default Judgment)。該判決後被上訴法庭恢復。債權人基於該判決向兩名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提出破產呈請。原審法官撤銷了針對袁先生的破產令,並駁回了針對符先生的破產呈請。債權人就此提出上訴。同時,債務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租賃協議中按金的處理方式。

WING SIU CO LTD v. 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TD

HCA3183/2001高等法院(民事訴訟)Brian de Souza18/8/2006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Costs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WING SIU CO LTD v. 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TD

HCA4145/2001高等法院(民事訴訟)Brian de Souza18/8/2006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Costs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NGAN CHUN FAI t/a TAI YUEN TRADING CO 訴 EASTERNTECH (HONG KONG) CO LTD

DCCJ6997/2000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29/5/2006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的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經上訴庭發還重審。顏先生(原告人)向東藝(被告人)申索賠償,因東藝鎖上汽車通道閘門導致其損失,並要求退還租金。東藝則向顏先生追討欠租及代通知金。顏先生於1997年與東藝簽訂租賃協議,租用物業作貨倉用途。1999年,顏先生發現東藝並非物業的真正業主後停止支付租金。東藝隨後鎖上閘門,導致顏先生無法自由進出物業。顏先生最終於2000年初遷出物業,但已支付了拖欠的租金。

NGAN CHUN FAI t/a TAI YUEN TRADING CO 訴 EASTERNTECH (HONG KONG) CO LTD

DCCJ3912/2001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29/5/2006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的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經上訴庭發還重審。顏先生(原告人)向東藝(被告人)申索賠償,因東藝鎖上汽車通道閘門導致其損失,並要求退還租金。東藝則向顏先生追討欠租及代通知金。顏先生於1997年與東藝簽訂租賃協議,租用物業作貨倉用途。1999年,顏先生發現東藝並非物業的真正業主後停止支付租金。東藝隨後鎖上閘門,導致顏先生無法自由進出物業。顏先生最終於2000年初遷出物業,但已支付了拖欠的租金。

GOLDON INVESTMENT LTD v. NP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HCA5457/1999高等法院(民事訴訟)Reyes J9/8/2004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Civil ProcedureCosts

原告Goldon Investment Limited(業主)向被告NP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租客)追討租金、服務費及停車場牌照費的欠款,以及因租約和牌照協議提前終止而導致的轉租損失。被告承認未支付1999年1月和2月的租金,以及1999年2月和3月的服務費和停車場牌照費。被告聲稱原告於1999年3月31日發出傳訊令狀(Writ)要求收回物業,構成毀約(repudiation),因雙方曾於3月3日會面,原告同意將所有逾期款項的支付期限延至3月31日。原告則稱,會面中僅同意延期至3月30日。被告於1999年4月7日或14日接受原告的毀約,並提前遷出物業,因此反申索要求退還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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