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指標案例

精選 79 宗 業主與租客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TANG MAN KIT AND ANOTHER v. HIP HING TIMBER CO LTD

CACV137/2002Cheung JA, Yeung JA and Chung J12/12/2005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本案源於原告作為業主,向被告租客追討土地管有權。租客的租賃關係已因發出適當的遷出通知書而終止。儘管被告提出了多項爭議,但上訴法庭認為這是一個簡單的業主收回土地管有權的案件。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HCA4726/2001Ma J24/2/2002
Civil LawContract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互為鏡像。業主 Star Play Development Limited(「業主」)與租客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租客」)於1999年10月5日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租賃協議,租賃位於彌敦道荷里活廣場的商舖。租賃期原定於2001年10月31日屆滿。業主於2001年4月12日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租客於租期屆滿時交回物業。租客則聲稱已有效行使續租一年的選擇權,並提出口頭協議續租兩年。雙方就租賃是否有效續期產生爭議,業主向租客提出收回管有權及追討租金,租客則要求聲明其已有效行使選擇權及強制履行續租協議。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HCA4726/2001Ma J27/5/2002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原告是涉案物業的業主,被告是租客。雙方於1999年10月5日簽訂租賃協議,租期兩年,並包含一個可由被告行使的續租一年選擇權。原告主張被告未有行使該選擇權,而被告則聲稱已行使,或原告受衡平法不容反悔原則 (estoppel) 約束,或已放棄其權利,又或雙方已達成口頭協議將租期延長兩年。原告就收回物業的申請獲得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被告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 (stay of execution) 該收樓令。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07/2023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82/2023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05/2023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46/2023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DCCJ5509/2023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23/10/2025[2025] HKDC 1800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是一個非牟利慈善機構,於1964至1967年間建成大坑西新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價租住房屋。由於屋邨老舊,平民屋宇與市區重建局合作推展重建項目。為此,平民屋宇向租戶提供回遷安排、租金津貼及搬遷津貼。本案五名被告人為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平民屋宇遂以業主身份向他們提起訴訟,要求收回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各被告人的租約均已期滿,且他們均已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但拒絕遷出。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inance Building v. Bright Hill Management Consultants Co. Ltd.

CACV386/2000Leong CJHC, Woo and Cheung JJA28/11/2001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 Finance Building 的業主立案法團 (Incorporated Owners) 與業主 Bright Hill Management Consultants Company Limited (Bright Hill) 之間的糾紛。法團於1996年註冊成立,並委任了管理委員會 (Management Committee)。法團隨後要求業主繳付額外管理費及維修基金,Bright Hill 認為收費計算及程序不符大廈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 而拒絕繳付。法團遂在土地註冊處對 Bright Hill 的物業登記押記 (charge)。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原審時,因法團未能證明其管理委員會仍有效運作,駁回了法團的申索及 Bright Hill 的反申索 (counterclaim)。Bright Hill 就反申索被駁回提出上訴。

CHAN YIN KWAN v. WONG KAM HOI

CACV223/2007Cheung and Yeung JJA and Chu J20/12/2007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為一物業業主,答辯人為租客。雙方於2003年4月20日簽訂為期兩年的租賃協議,月租港幣3,800元。租約期滿後,雙方未續簽新約,但答辯人仍繼續佔用該物業。申請人於2004年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答辯人提出反申索,指控物業不適宜居住。申請人其後撤銷區域法院訴訟,並於2006年在土地審裁處重新提出申索。土地審裁處的審裁官決定將案件轉移至區域法院審理,並拒絕了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NGAI NGOK PANG AND ANOTHER v. LEE SYN YUK, MICHELLE

LDPD3030/2012His Honour Judge KO, Presiding Officer of the Lands Tribunal11/4/2013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ivil Procedure

申請人為涉案物業業主,答辯人為租客。雙方曾就該物業的租賃事宜多次進行法律訴訟。本案中,答辯人提出中間申請 (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要求對申請人提出關於精神困擾、不便及失去物業享用權的損害賠償反申索 (counterclaim),並申請暫緩繳付租金,直至業主完成維修工程為止。

NGAI NGOK PANG AND ANOTHER v. LEE SYN YUK, MICHELLE

LDPD3030/2012His Honour Judge KO, Presiding Officer of the Lands Tribunal9/5/2013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土地審裁處的租務糾紛。答辯人(租客)試圖在審裁處的租務申索中,提出針對業主(申請人)的損害賠償反申索(counterclaim),理由包括因單位維修問題導致的不便及喪失享用權。此外,答辯人要求法庭代為保管一張租金支票,直至案件審結。法官此前駁回了答辯人的申請,答辯人隨後申請覆核 (review) 該決定。

陳燕群 訴 黃金海

CACV223/200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21/12/2007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為涉案物業業主,答辯人為租客。租約於2005年4月屆滿後,雙方未簽新約,答辯人持續佔用物業但自2003年12月起欠租。申請人曾於區域法院提訴,後終止該案並轉往土地審裁處追租及收樓。原審法官以答辯人於區域法院有反申索為由,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

HOLLYWOOD SHOPPING CENTRE OWNERS COMMITTEE LTD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ING WAH BUILDING MONGKOK KOWLOON

HCA1582/2007Mr Recorder Fok SC22/4/2008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ivil Procedure

原告為一商場的業主委員會代理人,長期在該大廈外牆的簷篷(Canopy)安裝廣告牌。原告聲稱因長期佔用該簷篷,已透過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取得業權。被告為該大廈的法團(Incorporated Owners),反對原告的說法,並提出反申索(counterclaim),指控原告違反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及《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要求拆除廣告牌並追討利潤。被告隨後申請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

HUI LING LING V. SKY FIELD DEVELOPMENT LIMITED

HCA35/2007Recorder Yuen, SC7/5/2012
Civil LawTortNegligenceLandlord and Tenant

原告為Whampoa Garden一單位的業主,指控樓上被告單位的滲水問題導致其單位嚴重受損。原告聲稱滲水始於1995年,並多次向管理處投訴及進行維修。被告則辯稱其單位在滲水期間大部分時間空置,且無證據顯示滲水源自其單位。原告於2004年入稟區域法院,後轉至高等法院審理。

WING SIU CO LTD v. 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TD

HCA3183/2001Brian de Souza18/8/2006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Costs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WING SIU CO LTD v. 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TD

HCA4145/2001Brian de Souza18/8/2006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Costs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陳健康 訴 宋麗兵

DCCJ3176/2008區域法院陳美蘭法官法庭聆訊23/12/2009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ontract

原告人陳先生與被告人宋女士於2007年7月13日簽訂租約,宋女士租住灣仔軒尼詩道一單位,月租港幣$5,300,租期至2009年7月29日。租約包含維修條款及提早解除租約條款。宋女士於2008年6月1日起未繳付租金,陳先生遂於2008年6月10日向土地審裁處追討欠租及收回單位。宋女士提出反申索,聲稱單位食水不潔及設施失修,要求賠償。糾紛其後轉移至區域法院審理。宋女士於2008年10月10日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租約,並於2008年11月10日寄回單位鑰匙。

胡小莉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

CACV104/201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4/1/2014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胡小莉因未能持續居住於其公屋單位,遭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及上訴,均遭駁回。申請人現不服上訴法庭的裁決,要求法庭批准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重申其因需照顧內地重病父親而無法居住,指房委會的租約條款調整違法。

胡小莉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

CACV104/201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5/10/2013
Administrative Law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上訴人胡小莉於2005年獲分配長青邨公屋單位。房委會發現上訴人及其兒子長期未有持續居住於該單位,違反租約條款,遂於2010年發出遷出通知書。上訴人曾提出上訴及司法覆核,後與房委會達成和解,由新組成的上訴審裁小組重新審議。新小組最終確認遷出通知書有效。上訴人不服,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遂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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