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有反申索時土地審裁處能否移交案件?
Chan Yan Kwan 訴 Wong Kam Hoi CACV223/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Yan Kwan v Wong Kam Ho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 (Cheung Chak Yau), 楊振權 (Yeung Chun Kuen), 朱芬齡 (Chu Fun Ling)
案情摘要
申請人為涉案物業業主,答辯人為租客。租約於2005年4月屆滿後,雙方未簽新約,答辯人持續佔用物業但自2003年12月起欠租。申請人曾於區域法院提訴,後終止該案並轉往土地審裁處追租及收樓。原審法官以答辯人於區域法院有反申索為由,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土地審裁處法官將追租及收樓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是否恰當;答辯人於區域法院的反申索是否構成土地審裁處審理本案的法律障礙。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考慮了不相關因素(反申索),卻忽略了答辯人欠租的事實。答辯人的反申索賠償金額遠低於欠租,且不構成不支付租金的抗辯理由。審裁處應處理追租及收樓申請,並可按《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第21F條給予答辯人解除沒收租賃權的濟助,無需移交區域法院。
引用案例與條文
《土地審裁處條例》(Lands Tribunal Ordinance) 第8A條;《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第13(4)條及第21F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撤銷移交區域法院的命令。判令答辯人須交出物業管有權及支付欠租,但給予答辯人解除沒收租賃權的濟助,條件為其須在限期內將欠租繳存土地審裁處。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土地審裁處在處理追租及收樓案件時,不應因租客在其他法院有反申索而輕易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法庭強調租客即使有反申索,亦不能以此作為持續佔用物業而不支付租金的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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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客欠租但反過來向業主索償,業主可以收樓嗎?
可以。法庭裁定租客的反申索賠償金額若遠低於欠租,不能作為拒絕支付租金的抗辯理由。業主有權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法庭會按《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第21F條給予租客解除沒收租賃權的濟助。
Q.土地審裁處可以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嗎?
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Lands Tribunal Ordinance) 第8A條,審裁處有權移交案件,但必須基於公正原則。本案中,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因租客有反申索而移交案件是不恰當的,因為審裁處有能力處理追租及收樓申請。
Q.如果法庭頒令收樓,租客還有機會留下來嗎?
有機會。法庭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第21F條給予租客「解除沒收租賃權的濟助」(relief against forfeiture)。在本案中,法庭要求租客在限期內將欠租繳存土地審裁處,若履行條件,收樓令將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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