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裁處能否處理租務以外的反申索?

Ngai Ngok Pang 訴 Lee Syn Yuk, Michelle LDPD3030/2012

申請駁回
法庭無權處理無關收樓的反申索,駁回申請。
勞資審裁處His Honour Judge KO, Presiding Officer of the Lands Tribunal9/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gai Ngok Pang v Lee Syn Yuk, Michelle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高法官 (His Honour Judge KO)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土地審裁處的租務糾紛。答辯人(租客)試圖在審裁處的租務申索中,提出針對業主(申請人)的損害賠償反申索(counterclaim),理由包括因單位維修問題導致的不便及喪失享用權。此外,答辯人要求法庭代為保管一張租金支票,直至案件審結。法官此前駁回了答辯人的申請,答辯人隨後申請覆核 (review) 該決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土地審裁處是否有司法管轄權 (jurisdiction) 處理與租務申索無關的損害賠償反申索;第二,法庭是否應代為保管租客的租金支票;第三,在業主申索欠租時,租客能否強制要求合併處理其反申索。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受《土地審裁處條例》(Lands Tribunal Ordinance) 第8(8)條限制,僅限於處理與租約條件違約相關的損害賠償,且必須與收樓或驅逐令相關。反申索通常被視為獨立訴訟,若不涉及收樓,審裁處無權處理。此外,法庭並非保管支票的機構,答辯人應按《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處理付款。法官引用 DCCJ 563/2010 指出,即使反申索存在,亦不代表必須與業主的欠租申索同時審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DCCJ 563/2010;《土地審裁處條例》(Cap 17) 第8(8)條及第11A條;《高等法院規則》(Cap 4A) 第22號命令。

裁決與命令

法官雖然同意覆核其先前的決定,但在重新考慮所有證據後,維持駁回答辯人反申索及保管支票的申請。法庭下令暫停所有訴訟程序,直至上訴法庭就相關案件作出指示,且本覆核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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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土地審裁處可以處理租客針對維修問題提出的反申索嗎?
A.

視乎情況。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審裁處僅在涉及收樓或驅逐令的申索中,才有權處理有關租約違約的損害賠償。若租客的反申索不涉及收樓,審裁處通常無權處理。

Q.業主追討欠租時,租客可以要求同時處理其反申索嗎?
A.

不一定。法庭指出反申索通常被視為獨立訴訟。即使反申索存在,亦不代表必須與業主的欠租申索同時審理,法庭可根據案件情況分開處理。

Q.法庭可以代為保管租客的租金支票嗎?
A.

不可以。法庭並非保管支票的機構。若租客希望支付租金或作出和解付款,應直接向業主支付,或遵循《高等法院規則》下的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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