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戶被要求遷出申請終審上訴許可?
胡小莉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CACV104/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u Siu Lei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林文瀚副庭長、袁家寧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胡小莉因未能持續居住於其公屋單位,遭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及上訴,均遭駁回。申請人現不服上訴法庭的裁決,要求法庭批准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重申其因需照顧內地重病父親而無法居住,指房委會的租約條款調整違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具備當然權利 (as of right)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以及其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great general or public importance),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條,本案涉及的爭議事項價值未達100萬元,且不涉及財產申索,故申請人無當然權利上訴。此外,申請人未能證明其上訴理由具備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其論點僅為舊事重提,缺乏法律依據,故法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Kong Cheung He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225/1998)、Chik Wen Fei and Another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CACV141/2008) 及 Leung Chun Ying v Ho Chun Yan Albert and Another (FACV 24, 25/2012) 等關於上訴許可的相關案例。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門檻,強調即使在司法覆核案件中,申請人亦必須證明其上訴理由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否則法庭不會行使酌情權批准上訴許可。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公屋租戶被要求遷出,可以向終審法院上訴嗎?
除非涉及金額達100萬元或以上,或涉及重大廣泛的公眾重要性,否則沒有當然權利上訴。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的理由不具備上述重要性,故拒絕其申請。
Q.什麼情況下法庭會批准向終審法院上訴?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若案件涉及金額達100萬元或以上,或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法庭可酌情批准上訴許可。
Q.如果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申請人需要支付訟費嗎?
是的,法庭通常會下令敗訴方支付訟費。本案中,法庭駁回了申請人的許可申請,並下令她須支付相關訟費。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2/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1/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CW663/2002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0/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25/2000 · HCCW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