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以物業損毀拒交租合法嗎?

黃英 訴 譚炳新 HCMP2049/2000

上訴駁回
上訴理據不足且逾期,法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雜項)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1/8/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黃英 訴 譚炳新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王見秋法官、胡國興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英(業主)與答辯人譚炳新(租客)於1999年7月簽訂租約,租用新蒲崗一工廠單位。譚先生自1999年10月起欠租,黃先生遂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及追討欠租。審裁處於2000年1月頒令譚先生須清繳欠租及訟費,否則黃先生可收回物業。譚先生其後多次申請延期繳款及覆核裁決,但均未履行命令。譚先生最終於2000年4月起多次申請逾期上訴,並提出租約無效及維修問題等理由,均遭法庭駁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答辯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理據是否成立,以及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是否具備處理租賃糾紛以外的金錢賠償管轄權 (jurisdiction)。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譚先生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且其提出的上訴理由與審裁處聆訊記錄嚴重不符,亦缺乏勝訴機會。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Lands Tribunal Ordinance) 第11(2)條,上訴庭僅能就法律觀點 (point of law) 進行干預,不可推翻審裁處已作出的事實裁決 (finding of fact)。此外,審裁處無權處理租賃以外的損害賠償糾紛,租客若有損失應另循適當法庭提出訴訟。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8條、第11條及第11(2)條;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60A(3)號命令。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答辯人譚炳新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土地審裁處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土地審裁處的管轄權界限,即審裁處主要處理土地及租賃相關事宜,不具備處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糾紛的權力。此外,租客若因物業損毀蒙受損失,必須在適當的民事法庭另行起訴,而非在收樓訴訟中以此作為拒絕交租的抗辯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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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客因為單位滲水或天花剝落,可以拒絕交租嗎?
A.

不可以。法庭指出,租客若因物業損毀蒙受損失,應另循小額錢債法庭或區域法院等途徑提出賠償訴訟,而非以此作為拒絕繳付租金的抗辯理由。

Q.土地審裁處可以處理租客向業主追討維修費用的糾紛嗎?
A.

土地審裁處的管轄權主要限於土地及租賃事宜。法庭裁定,審裁處並無權力處理租賃糾紛以外的金錢賠償訴訟,相關糾紛應由其他民事法庭處理。

Q.如果錯過了上訴期限,還可以向法庭申請上訴嗎?
A.

可以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但法庭會審視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及上訴是否有勝訴機會。本案中,申請人因理據不足且延宕多時,被法庭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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