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莉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HCAL98/2011
長期不住公屋能否保住房屋?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胡小莉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審裁小組(房屋)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區慶祥
案情摘要
申請人胡小莉於2005年與香港房屋委員會簽訂租約,租住長青邨公屋單位,其兒子亦是登記家屬。租約第II部第20條要求申請人及登記家屬持續經常居於該單位。房委會調查後認為兩人近兩年沒有遵守該要求,遂於2010年6月30日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稱須在上海照顧病重父親,兒子則在內地讀書。上訴審裁小組重新聆訊後於2011年11月4日確認通知書,申請人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能否以照顧父親、弟弟及兒子在內地求學,證明沒有持續居住公屋單位具有合理理由?上訴小組的事實裁定是否犯法律錯誤、沒有證據支持或達到極度不合理程度?和解文件是否限制上訴小組重新確認遷出通知書?
判決理由
司法覆核許可 (leave for judicial review) 只有在申請具有可合理辯論性及真實成功機會時才會批出。法院不會在司法覆核中重新評估行政機關的證據或取代其事實裁定,除非機關犯法律錯誤、考慮不應考慮的事項、忽略必須考慮的事項、沒有證據支持裁定,或裁定達到極度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 程度。上訴小組不接納申請人及其兒子的居住解釋,屬可由其根據證據合理作出的事實判斷。即使不考慮父親去世後的情況,理由書第12(一)至(三)段亦足以獨立支持確認通知書,因此申請沒有真實勝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確立司法覆核許可須具真實成功機會。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Ltd v Wednesbury Corp [1948] 1 KB 223 說明極度不合理的門檻。Capital Rick Development Ltd & Another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07] 2 HKC 542 支持在其他充分理由足以維持決定時,毋須發回重作。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由於法院曾邀請房委會協助聆訊,法院作出暫准命令,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未有就上訴小組是否有權考慮通知書作出後的事實作出決定;法院認為即使排除該部分,其他獨立理由亦足以維持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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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長期在內地照顧病父,可以保留香港公屋嗎?
法院認為申請人父親已有良好醫療照顧,申請人不必長期親身留在上海;上訴小組拒絕其解釋屬合理事實裁定,因此本案拒絕司法覆核許可。
Q.公屋租約要求住戶多久居住在單位內?
本案租約第II部第20條要求申請人及登記家屬持續經常居於單位,房委會認定兩人近兩年未有遵守,並發出遷出通知書;法院未推翻該決定。
Q.司法覆核可以重新審理上訴小組的證據嗎?
一般不能。除非事實裁定涉及法律錯誤、沒有證據支持或極度不合理,法院不會重新評估證據。本案法院認為裁定合理,故拒絕批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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