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以單位滲水為由拒交租金是否合理?

黃英 訴 譚炳新 HCMP2049/2000

上訴駁回
答辯人缺乏上訴理據,法庭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雜項)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23/5/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黃英 訴 譚炳新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梁紹中 (Leung Shiu-chung)

案情摘要

答辯人譚炳新於1999年7月租用申請人黃英位於新蒲崗的工廠單位,租期兩年。答辯人自1999年10月起欠租。申請人於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單位及追討欠租。答辯人辯稱因單位滲水及無法領取製衣廠牌照,故拒絕交租。審裁處裁定答辯人須清繳欠租,否則須遷出。答辯人多次申請延期履行命令後,最終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租客能否以業主未履行維修責任及未能領取牌照為由,拒絕繳付租金,以及答辯人於上訴階段提出新事實理據是否獲准。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答辯人於土地審裁處聆訊時,並未提出有關「牌照申請失敗則租約無效」的口頭協議。此外,答辯人自遷入後持續佔用單位,卻遲至被追討欠租時才提出維修問題,其理據前後矛盾且缺乏事實基礎。法庭裁定答辯人欠缺上訴理據 (grounds of appeal),故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土地審裁處要求答辯人清繳欠租及交還單位的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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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客因為單位滲水或維修問題,可以拒絕交租嗎?
A.

一般而言,租客不能單方面拒絕交租。在本案中,法庭認為答辯人持續佔用單位,卻遲至被追討欠租時才提出維修問題,理據不足,最終拒絕其上訴許可。

Q.如果租約簽訂時有口頭承諾,但後來沒有寫進租約,法庭會承認嗎?
A.

法庭在審理時會考慮證據。本案中,答辯人未有在土地審裁處聆訊時提出該口頭協議,法庭認為其於上訴階段才提出新事實理據並不合理,故不予採納。

Q.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絕後,租客是否必須搬走?
A.

是的。若上訴許可被拒,土地審裁處原先頒布的命令(即清繳欠租或收回單位)即告生效。本案中,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答辯人須遵守原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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