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SIU TUNG AND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本案上訴人(申請人)均為內地出生、父母至少一方為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他們聲稱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享有香港居留權。他們尋求法院裁定,即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6月26日對《基本法》第22(4)條和第24(2)(3)條作出解釋(「《解釋》」),他們仍有權享有居留權。該《解釋》實際上取代了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和陳錦雅案中對相關條文的解釋。申請人亦要求撤銷入境事務處處長作出的多項決定,包括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19條發出的遣送離境令。他們主要基於五個理由提出申索,包括已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原則、合法期望、程序濫用、以及入境時間點(第1及第2時期)和「酌情處理政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