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法賦予行政機關立法權是否違憲?

Kwok Wing Hang 訴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HCAL2949/2019

覆核得直
法庭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因其條文過廣。
高等法院(行政)G Lam and Chow JJ17/11/2019[2019] HKCFI 2820
合併案件:HCAL2945/2019HCAL2949/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wok Wing Hang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雲浩法官、周家明法官

案情摘要

2019年香港發生大規模示威及社會動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CEIC) 於2019年10月4日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ERO) 訂立《禁止蒙面規例》(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 PFCR),禁止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多名立法會議員及人士隨即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的合憲性及合法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否因賦予行政機關過廣的立法權而違反《基本法》;(2)《禁止蒙面規例》對基本權利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proportionality),即是否為達致合法目的所必需且平衡了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在「公共危險」的情況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立法權力過於廣泛,且缺乏足夠的立法會監管,違反了《基本法》下的憲制秩序。此外,雖然《禁止蒙面規例》旨在維護公共安全,但其對和平集會及表達自由的限制超出了合理必要的範圍,未能通過比例原則測試。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6) 19 HKCFAR 372 關於比例原則的分析,以及 Yau Kwong Man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 [2002] 3 HKC 457 關於實質而非形式的法律解釋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公共危險情況下賦予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違憲,並裁定《禁止蒙面規例》中禁止在合法集會及遊行中蒙面的條文,以及賦予警方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除下蒙面物品的權力,均屬違憲且無效。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行使立法權的憲制界限,強調即使在動盪時期,限制基本權利的措施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且不能透過過度廣泛的授權條款規避立法會的憲制職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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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是否合法?
A.

法庭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ERO) 在公共危險情況下賦予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過於廣泛,違反了《基本法》的憲制秩序,因此相關條文違憲。

Q.《禁止蒙面規例》是否禁止所有人在公眾地方蒙面?
A.

《禁止蒙面規例》(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 PFCR) 主要針對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法庭裁定其中部分條文因不符合比例原則而違憲。

Q.法庭對《禁止蒙面規例》的裁決有何影響?
A.

法庭裁定《禁止蒙面規例》中禁止在合法集會及遊行中蒙面的條文,以及賦予警方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除下蒙面物品的權力,均屬違憲且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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