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CHUN L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人於1988年加入警隊,1996年晉升為警長。2003年,他被告知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 第12條,基於公眾利益被勒令退休。申請人於2005年1月,即退休決定作出約14個月後,尋求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挑戰該決定的合法性。朱法官在書面審理後批准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將延遲申請的問題轉交實質聆訊處理。
精選 84 宗 司法覆核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於1988年加入警隊,1996年晉升為警長。2003年,他被告知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 第12條,基於公眾利益被勒令退休。申請人於2005年1月,即退休決定作出約14個月後,尋求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挑戰該決定的合法性。朱法官在書面審理後批准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將延遲申請的問題轉交實質聆訊處理。
申請人是一名孟加拉國民,曾以家庭傭工身份在香港工作,其後逾期逗留。她於2015年提出兩項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s),理由是她擔心若返回孟加拉,會因其孟加拉民族主義黨 (Bangladesh Nationalist Party, BNP) 成員身份而受到政治對手人民聯盟 (Awami League, AL) 成員的傷害。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和2017年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但因其缺席聆訊,上訴委員會在沒有她出席的情況下駁回其上訴。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以推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Woodcock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申請人羅少蘭就香港房屋委員會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出售零售及停車場設施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上訴法庭先前駁回了其上訴。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兩項法律問題向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提出上訴。第一項涉及房委會出售設施是否符合《房屋條例》(Housing Ordinance) 的職責;第二項則涉及上訴法庭先前縮短上訴期限及加快聆訊的程序命令是否違反《基本法》(Basic Law) 第35條關於訴諸法院的權利。
上訴人梁國雄為立法會議員。2012年,政府提交《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旨在限制辭職議員在補選中參選。立法會審議期間,部分議員提出大量修正案以進行「拉布」(filibustering)。立法會主席在辯論超過33小時後,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Rules of Procedure)第92條,決定終止辯論。上訴人隨即申請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挑戰主席的決定,認為其剝奪了議員參與立法程序的權利。
本案源於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就居港權案件作出的判決。入境事務處處長(Director of Immigration)隨後提出動議通知書,指判詞中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權力的部分引起廣泛爭議,要求法庭作出澄清。鑑於該議題涉及重大憲法問題,終審法院決定行使固有司法管轄權(inherent jurisdiction),對判詞中有關憲法解釋權的論述進行補充說明。
本案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關於居留權 (right of abode) 的憲制爭議。多名上訴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他們根據《基本法》第24條主張擁有香港居留權,並挑戰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實施的入境限制措施。案件核心在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及香港法院對特區政府行為的司法審查權。
本案申請人FABIO ARLYN TIMOGAN(第一申請人)曾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駁回其不驅回聲請的決定,向上訴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上訴法庭於2020年11月27日駁回了第一申請人的上訴,但批准了第二及第三申請人(第一申請人的子女)的上訴,並撤銷了委員會對第二及第三申請人聲請的決定,指令委員會重新考慮他們的聲請。第一申請人隨後於2022年6月2日(逾期)提交動議通知書,聲稱代表自己及第二、第三申請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第一申請人於2008年以家庭傭工身份來港,逾期居留後於2011年及2015年在香港誕下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她為自己及兩名子女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擔心返回菲律賓會受到其菲律賓籍丈夫的傷害。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均拒絕了他們的聲請。第一申請人曾為自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拒絕,其後她再次為自己及兩名子女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因逾期申請且被原訟法庭法官裁定為濫用程序而被拒絕。本案是針對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延長時間及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
Oriental Generation Limited (OGL) 計劃重建位於九龍觀塘道的啟德大廈。城市規劃委員會 (Town Planning Board) 隨後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 (Outline Zoning Plan, OZP),對該地段施加三項限制:建築物高度限制 (Building Height Restriction, BHR)、非建築用地 (Non-Building Area, NBA) 及建築間距 (Building Gap, BG)。OGL 認為這些限制屬任意且不合理,嚴重影響重建規劃,遂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城規會的決定。
Oriental Generation Limited (OGL) 計劃重建位於九龍觀塘道的啟德大廈。城市規劃委員會 (Town Planning Board) 隨後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 (Outline Zoning Plan, OZP),對該地段施加三項限制:建築物高度限制 (Building Height Restriction, BHR)、非建築用地 (Non-Building Area, NBA) 及建築間距 (Building Gap, BG)。OGL 認為這些限制屬任意且不合理,嚴重影響重建規劃,遂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城規會的決定。
2019年香港出現大規模示威、暴力及公共秩序失控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ERO)第2條,在所謂「危害公眾安全」情況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 PFCR)。規例禁止人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已通知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佩戴足以妨礙辨認身分的面部遮蓋物,並賦予警員要求公眾地方人士除下面罩的權力。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而《禁止蒙面規例》不成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行動自由及私隱權。原審准許部分申請,政府遂提出上訴,申請人亦提出交叉上訴。
2019年香港出現大規模示威、暴力及公共秩序失控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ERO)第2條,在所謂「危害公眾安全」情況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 PFCR)。規例禁止人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已通知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佩戴足以妨礙辨認身分的面部遮蓋物,並賦予警員要求公眾地方人士除下面罩的權力。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而《禁止蒙面規例》不成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行動自由及私隱權。原審准許部分申請,政府遂提出上訴,申請人亦提出交叉上訴。
2019年香港出現大規模示威、暴力及公共秩序失控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ERO)第2條,在所謂「危害公眾安全」情況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 PFCR)。規例禁止人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已通知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佩戴足以妨礙辨認身分的面部遮蓋物,並賦予警員要求公眾地方人士除下面罩的權力。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而《禁止蒙面規例》不成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行動自由及私隱權。原審准許部分申請,政府遂提出上訴,申請人亦提出交叉上訴。
申請人 Huang Bingzhi 於1992年以輸入勞工身份來港,獲准逗留兩年。其後因工傷留港接受治療及進行訴訟,獲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多次延長逗留期限至1999年9月。申請人於1999年9月10日遞交延期申請時獲發一張收據,他聲稱該收據構成延長逗留的有效通知。申請人因被拒絕進一步延期並面臨遣送離境,遂申請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主張其已居港七年並享有居留權,且該收據已賦予其合法逗留權利。
申請人為印度籍人士,於2014年逾期居留並提出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與女友的宗教背景不同而遭其家人威脅。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及免遣返聲請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先後駁回其聲請。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許可,但遭原訟法庭法官拒絕。申請人現申請逾期提出上訴。
本案合併審理五宗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包括 Leung Chung Hang、Leung Kwok Hung、郭卓堅、Ku Chun Hin Zlato 及 Lui Chi Hang Hendrick。爭議源於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以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條例第6條規定,除保留事項外,西九龍站內約109,000平方米的內地口岸區視為位於內地,適用內地法律並由內地行使司法管轄權。申請人主張安排違反《基本法》;Ku 撤回其申請。
本案合併審理五宗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包括 Leung Chung Hang、Leung Kwok Hung、郭卓堅、Ku Chun Hin Zlato 及 Lui Chi Hang Hendrick。爭議源於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以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條例第6條規定,除保留事項外,西九龍站內約109,000平方米的內地口岸區視為位於內地,適用內地法律並由內地行使司法管轄權。申請人主張安排違反《基本法》;Ku 撤回其申請。
本案合併審理五宗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包括 Leung Chung Hang、Leung Kwok Hung、郭卓堅、Ku Chun Hin Zlato 及 Lui Chi Hang Hendrick。爭議源於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以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條例第6條規定,除保留事項外,西九龍站內約109,000平方米的內地口岸區視為位於內地,適用內地法律並由內地行使司法管轄權。申請人主張安排違反《基本法》;Ku 撤回其申請。
本案合併審理五宗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包括 Leung Chung Hang、Leung Kwok Hung、郭卓堅、Ku Chun Hin Zlato 及 Lui Chi Hang Hendrick。爭議源於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以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條例第6條規定,除保留事項外,西九龍站內約109,000平方米的內地口岸區視為位於內地,適用內地法律並由內地行使司法管轄權。申請人主張安排違反《基本法》;Ku 撤回其申請。
本案合併審理五宗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包括 Leung Chung Hang、Leung Kwok Hung、郭卓堅、Ku Chun Hin Zlato 及 Lui Chi Hang Hendrick。爭議源於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以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條例第6條規定,除保留事項外,西九龍站內約109,000平方米的內地口岸區視為位於內地,適用內地法律並由內地行使司法管轄權。申請人主張安排違反《基本法》;Ku 撤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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