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Ka Ling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FACV14/1998
內地出生子女是否有香港居留權?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g Ka Ling and Another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烈顯倫常任法官、沈澄常任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及馬天敏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關於居留權 (right of abode) 的憲制爭議。多名上訴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他們根據《基本法》第24條主張擁有香港居留權,並挑戰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實施的入境限制措施。案件核心在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及香港法院對特區政府行為的司法審查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對特區政府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judicial review),以及《基本法》第24條關於居留權的規定應如何解釋,特別是關於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身份認定。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法院擁有對特區政府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以確保其符合《基本法》。法院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擁有解釋權。關於居留權,法院確認《基本法》第24條賦予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居留權,該權利不應受制於不合理的行政限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勝訴,確認其根據《基本法》享有居留權,並宣告相關限制性入境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框架下的司法審查權,並確立了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憲制發展具有深遠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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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內地出生的子女是否擁有香港居留權?
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根據《基本法》第24條享有香港居留權,該權利受法律保障。
Q.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審查政府的入境政策?
是的,法院裁定香港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可審查特區政府的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保障市民的憲制權利。
Q.法院如何解釋《基本法》?
法院確認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條文擁有解釋權,以履行其司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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