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糾正違憲,訟費誰付?

Ubamaka Edward Wilson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 FACV15/2011

其他
上訴論點敗,法院糾錯,免訟費。
終審法院(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and 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 NPJ16/7/2013
報導引用(2012) 15 HKCFAR 7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UBAMAKA EDWARD WILSON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列顯倫常任法官、鄧楨常任法官、華學佳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是終審法院就訟費作出的判決。上訴人就其被遞解出境的命令提出上訴,並提出雙重定罪 (double jeopardy) 論點以及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主張免受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保護。上訴人亦質疑《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中關於入境事務的保留條款是否違憲。終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時,主動審視並推翻了答辯人(保安局局長及入境事務處處長)就第11條的立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人是否有權獲得訟費。上訴人主張其在某些方面勝訴,而答辯人則認為他們成功抵抗了上訴並維持了遞解出境令。法院需要判斷在考慮到上訴人主要論點失敗,但法院主動推翻答辯人對憲法條文的解釋後,應如何處理訟費。

判決理由

法院分析指,上訴人就雙重定罪論點及《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的保護均告失敗,其挑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合憲性的嘗試亦不成功,遞解出境令獲維持。因此,上訴人沒有理由獲得訟費。儘管答辯人成功抵抗上訴,但法院主動駁回了答辯人關於第11條可凌駕《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憲法保護的立場。鑑於此,法院認為答辯人的勝訴程度有所減弱,故裁定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就本上訴不作任何訟費命令。此前作出的臨時訟費命令 (order nisi) 現已轉為最終命令 (made absolute)。下級法院作出的訟費命令不受影響。

判決啟示

本案判決強調,即使一方在主要上訴中敗訴,但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動糾正了對方在憲法解釋上的錯誤立場,則可能影響訟費的裁決。法院主動審視並推翻答辯人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的解釋,顯示了法院在維護憲法原則上的積極角色,即使這並非上訴人提出的主要論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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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上訴人輸了官司,是否一定需要支付訟費?
A.

不一定。在本案中,儘管上訴人主要論點失敗,但因法院主動糾正了答辯人對憲法條文的錯誤解釋,最終裁定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Q.法院在處理訟費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會考慮各方在案件中的成功程度。在本案中,法院考慮到上訴人主要論點失敗,但也考慮到法院主動糾正了答辯人對重要憲法條文的錯誤立場。

Q.《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的入境事務保留條款是什麼?
A.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包含一項保留條款,允許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入境、逗留及離境施加限制。在本案中,法院駁回了答辯人關於該條款可凌駕《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保護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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