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Zen Joseph HCMA446/2022

成立援助基金未註冊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五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全部駁回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Poon CJHC, Barma JA and Pang JA2/9/2026[2026] HKCA 16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en Joseph (陳日君) &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 CJHC、Barma JA、Pang JA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612人道援助基金的五名受託人,基金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成立,用以籌集及分配捐款,向示威者、受傷人士及相關組織提供法律、醫療及生活援助。基金簽訂信託契據、舉行會議、設立秘書處、聘用職員並管理約二億七千萬港元捐款。基金從未根據《社團條例》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五名上訴人因未在基金成立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而被裁定違反第5C(1)條,各被判罰款4,000元;他們只就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一人以上的組織」是否屬《社團條例》所指的「社團」;註冊制度是否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要求的法律規定性和相稱性;基金何時成立;上訴人是否為職員;以及普通法上的誠實信念抗辯是否適用。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立法目的及整體語境的解釋方法,並以同類相效原則界定「一人以上的組織」。該組織須具備由已識別人士組成、共同目的、名稱、約束成員的章程或規則、管理人員、營業地點,以及成員間相互權利義務等特徵。基金符合上述特徵,且不屬附表豁免範圍,因此是本地社團。基金在2019年6月28日簽訂信託契據時成立。註冊制度具有足夠法律確定性,旨在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他人權利,並通過比例性四步測試。第5C(1)條屬嚴格責任的規管罪行,只有第5C(2)條的盡職抗辯可用,不能以不知法律或誠實信念抗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Yim Wai Tsang v Lee Yuk Har [1973] HKLR 1確認判斷組織的相關指標,並認為該案在廢除舊有推定後仍具參考價值。HKSAR v Cheung Kwun Yin、HKSAR v Chan Chun Kit及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分別支持目的性解釋、同類相效原則及比例性分析。Mo Yuk Ping、Winnie Lo及T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闡述法律確定性及基本權利限制的合法性要求。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罪元素,並確認原審定罪安全可靠。五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全部駁回;原審每人4,000元罰款的判令維持。

判決啟示

本案重要之處在於確立《社團條例》下「一人以上的組織」的具體判斷因素,並確認信託形式不會自動排除社團條例的適用。法院亦指出,監管罪行可在必要默示下排除犯罪意圖推定,但法定盡職抗辯仍然有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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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援助基金沒有註冊,受託人會否犯法?
A.

法院認為,若基金具備共同目的、管理架構、規則、營業地點及成員間權利義務,便可能是《社團條例》下的社團。612基金屬本地社團,受託人未申請註冊而被定罪。

Q.以信託形式成立的基金是否不用遵守社團條例?
A.

不會自動免除適用。法院認為該基金的信託安排本身無效,但相關人士之間仍有營運基金的協議及相互義務,並具備社團的實質特徵,因此仍屬須受規管的社團。

Q.不知基金需要註冊可以作為抗辯嗎?
A.

法院裁定第5C(1)條屬嚴格責任的規管罪行,普通法上的誠實及合理信念抗辯不適用;被告只能依賴第5C(2)條的盡職抗辯。五名受託人的上訴因此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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