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Ho Ming 訴 HKSAR HCAL1395/2026
遭警方跟蹤滋擾能否申請司法覆核?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sang Ho Ming v HKSAR &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Colema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Tsang Ho Ming 聲稱,他在2024年10月16日及2025年4月30日,於居所附近兩度遇到同一名男子。該男子曾阻擋其去路、辱罵他,並表示要拍攝他。申請人其後認為該男子是警長 50743。2026年7月,申請人在柴灣警署就另一宗涉嫌襲擊報案時,認出在場的警長 50743,並指稱對方曾阻止他追究及暗示要以《精神健康條例》處理他。申請人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稱警方非法監視、滋擾及恐嚇他。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是否具備足夠利害關係,以及其指稱的警方監視、滋擾和侵犯私隱行為,是否構成可合理爭辯的公法違法或違憲理由。另一核心問題是,申訴警方行為及要求調查的適當途徑,是否使司法覆核成為不適當的最後手段。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因申訴涉及直接針對申請人的個人滋擾,申請人至少有合理可爭辯的訴訟資格。然而,司法覆核是最後手段;本案可向投訴警察課及受《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 Ordinance)第604章規管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提出投訴,該等機制更適合進行事實調查。申請人的指控主要建基於推測、臆測及推理漏洞,未達到合理可爭辯門檻。法庭亦指出,若須在未批准許可前提出臨時禁制令,只有極罕見情況才會批准;本案最後一次事件距申請已約16個月,並不符合條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援引司法覆核屬最後手段的原則,以及申請許可須及時提出並受三個月最長期限規限的既定原則。法庭亦提及臨時禁制令在司法覆核許可階段只會在極罕見情況下批出,並依據第604章所設的警方投訴制度評估替代補救途徑。
裁決與命令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法庭認為申請人有可用且更適合的替代補救途徑,並且所提出的覆核理由高度推測性,未具足夠案情基礎。法庭不作訟費命令;臨時禁制令亦不會獲批。
判決啟示
本案沒有就申請人所援引的《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權利作實質裁決。法庭保留延遲問題的進一步考慮,但表示不會僅以延遲為由駁回申請。案件說明涉及具體警方行為的事實調查,通常應先循警方投訴機制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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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遭警方跟蹤滋擾可否直接申請司法覆核?
法庭表示司法覆核是最後手段;涉及具體警員行為的投訴,應先向投訴警察課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提出。本案因此拒絕司法覆核許可。
Q.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警方監視,能否取得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的指控若主要依靠臆測、推測及不完整推理,便可能未達合理可爭辯門檻。本案法庭認為證據不足,拒絕批出許可。
Q.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可否要求臨時禁制令?
在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前,臨時禁制令只會在極罕見情況下批准。本案最後一次指稱事件已約16個月前發生,法庭表示即使有需要亦會拒絕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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