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 Ors HCCC155/2022

鼓吹結束一黨專政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李卓人、鄒幸彤及支聯會煽動顛覆罪成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仲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21/8/2026[2026] HKCFI 47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及鄒幸彤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為香港註冊擔保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李卓人及第四被告鄒幸彤為其在案發期間的主席及副主席,並同為常委及董事。三人與第三被告何俊仁共同被控一項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透過集會、刊物、網站、社交媒體及公開發言,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第三被告認罪;本裁決處理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的案件。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結束一黨專政」是否意指終結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違反《憲法》的行為是否屬《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其他非法手段」;被告是否煽動他人作出顛覆根本制度的行為並具所需造意;以及支聯會是否須為董事及常委的行為負刑事責任。辯方主張主張民主及修憲屬合法表達,且沒有具體非法行動。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國安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一、三十六、三十七及三十九條,裁定《憲法》與《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的憲制秩序;《憲法》第一條所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第二十二條的「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暴力或刑事行為,亦可包括違反憲法責任的行為。煽動罪要求證明被告唆使他人作出受禁行為,並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以武力、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行事。法庭認為被告持續宣揚相關綱領,並非推動合憲修憲,而是鼓勵終結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普通法歸責原則,三名董事及常委的相關意圖和行為歸屬支聯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依循HKSAR v Yeung Suet Ying Clarisse & Ors對《國安法》顛覆罪元素及「其他非法手段」的解釋;依循HKSAR v Lui Sai Yu的普通法詮釋方法;並引用R v Goldman、Mak Sun-Kwong v R、HKSAR v Jariabka Juraj等闡述煽惑原則。R v Galbraith及Re Secretary for Justice’s Reference (Nos 1-3/2021)規範中段陳詞測試。法人責任方面採納HKSAR v Lai Chee-ying、Tesco Supermarkets Ltd v Nattrass及Meridian Global Funds Management Asia Ltd v Securities Commission。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李卓人及鄒幸彤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罪名成立;並裁定支聯會須依歸責原則承擔同一刑事責任。第三被告認罪一事不被用作對其他被告不利的推論。判刑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下,「其他非法手段」可包括違反《憲法》的非暴力行為;煽動罪不要求受煽惑者實際犯罪。法庭亦區分「根本制度」與「中央政權機關」,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後者受推翻。人權及言論自由仍是詮釋時的重要考慮,但不涵蓋以非法手段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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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為何會被控罪?
A.

法庭認為該口號在本案語境下意指終結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並鼓勵他人以包括違憲手段在內的非法方式實行,因此構成煽動顛覆罪。

Q.沒有使用暴力也可以構成顛覆罪嗎?
A.

可以。法庭裁定《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暴力或刑事行為,可包括違反《憲法》的行為;本案控方依此證明罪行成立。

Q.支聯會為何須為董事的行為負刑責?
A.

法庭認為李卓人、鄒幸彤及何俊仁作為支聯會董事及常委,代表其主導意志行事;依歸責原則,他們的違法意圖和行為歸屬支聯會,故支聯會亦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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