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 Bingzhi CACV357/2001

輸入勞工在港居住計算方式?

拒絕許可
申請人論點無法律依據,法庭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民事)Mayo VP and Woo JA22/1/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uang Bingzhi v Immigration Tribunal and Another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梅基 (Mayo VP), 胡國興 (Woo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Huang Bingzhi 於1992年以輸入勞工身份來港,獲准逗留兩年。其後因工傷留港接受治療及進行訴訟,獲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多次延長逗留期限至1999年9月。申請人於1999年9月10日遞交延期申請時獲發一張收據,他聲稱該收據構成延長逗留的有效通知。申請人因被拒絕進一步延期並面臨遣送離境,遂申請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主張其已居港七年並享有居留權,且該收據已賦予其合法逗留權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入境處發出的申請收據是否構成延長逗留期限的法律文件;第二,申請人作為輸入勞工,其在港逗留期間是否符合《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下「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 的定義,從而取得居留權。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入境處發出的收據僅為申請確認,並非延長逗留的授權文件。關於居留權爭議,法庭引用《入境條例》第2(4)(a)(v)條,明確指出輸入勞工計劃下的合約勞工不適用於計算通常居住年期。法庭認為申請人的論點毫無法律依據,並重申該條例的規定清晰,申請人無法透過輸入勞工身份取得居留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2(4)(a)(v)條及第11(5A)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駁回。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確認申請人無權獲得司法覆核許可,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入境處處長的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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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境處發出的申請收據是否代表可以繼續留在香港?
A.

不是。法庭裁定該收據僅為申請確認文件,並非延長逗留期限的授權,不能作為合法逗留的憑證。

Q.輸入勞工在香港工作滿七年是否自動獲得居留權?
A.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輸入勞工計劃下的合約勞工不適用於計算通常居住年期,因此無法透過此身份取得居留權。

Q.如果入境處拒絕延期逗留,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嗎?
A.

司法覆核許可僅在有可爭辯的法律理據時才獲批。本案中,申請人的理據被法庭認為毫無法律依據,故申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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