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終止辯論是否可被司法覆核?

梁國雄 訴 立法會主席 FACV1/2014

上訴駁回
上訴被駁回,法庭確立不干預立法會內部程序原則。
終審法院(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10/9/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梁國雄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
  • 法院:終審法院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鄧國楨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梁國雄為立法會議員。2012年,政府提交《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旨在限制辭職議員在補選中參選。立法會審議期間,部分議員提出大量修正案以進行「拉布」(filibustering)。立法會主席在辯論超過33小時後,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Rules of Procedure)第92條,決定終止辯論。上訴人隨即申請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挑戰主席的決定,認為其剝奪了議員參與立法程序的權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立法會主席在立法過程中作出的決定,在何種情況下可被司法覆核?(2) 《基本法》第73(1)條是否賦予個別立法會議員參與立法程序的憲法權利,並授權法庭干預立法會的內部議事程序?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法庭應遵循「不干預原則」(non-intervention principle),即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機關處理自身事務的專有權力。法院指出,《基本法》第73條賦予的是立法會作為機構的職能,而非個別議員的個人權利。雖然法庭有權裁定立法會是否擁有某項權力或特權,但不會審查立法會或其主席在行使該權力時的具體方式或場合。法院亦拒絕採納以色列法學中關於「觸及立法程序核心」的干預標準,認為其與普通法原則不符。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項普通法案例,包括 Canada (House of Commons) v Vaid [2005] 1 SCR 667、Egan v Willis [1998] 195 CLR 424 及 The Bahamas Methodist Church v Symonette [2000] 5 LRC 196,確立了立法機關處理內部程序時的自主權及法庭的不干預原則。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審及上訴法庭關於不干預立法會內部程序的判決。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香港法院在處理立法會內部議事程序時的「不干預原則」。法院明確指出,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受《基本法》保障,法庭不會介入審查其行使權力的具體方式,除非涉及立法會是否擁有該項權力的憲法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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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立法會主席終止辯論的決定,法庭可以推翻嗎?
A.

不可以。終審法院確立了「不干預原則」(non-intervention principle),認為立法會應自行管理內部事務。法庭不會干預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亦不會審查其行使權力的具體方式。

Q.立法會議員是否有憲法權利參與立法程序?
A.

根據《基本法》第73條,立法權力是賦予立法會作為一個機構,而非個別議員的個人權利。因此,個別議員並無憲法權利要求法庭干預立法會的議事程序。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干預立法會的運作?
A.

法庭僅會運用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裁定立法會或其主席是否擁有某項權力或特權,但不會審查該權力在何種場合或以何種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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