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Khan Mohammad Shadab CAMP75/2018
逾期提出司法覆核上訴是否獲批?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e Khan Mohammad Shadab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朱芬齡上訴法官 (Justice of Appeal Chu), 鮑理賢上訴法官 (Justice of Appeal Barma)
案情摘要
申請人為印度籍人士,於2014年逾期居留並提出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與女友的宗教背景不同而遭其家人威脅。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及免遣返聲請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先後駁回其聲請。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許可,但遭原訟法庭法官拒絕。申請人現申請逾期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逾期提出上訴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其擬提出的上訴是否有勝訴機會。申請人質疑原審法官未考慮國家默許 (state acquiescence)、判決理由不足,以及判決書中關於「聆訊」的文書錯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考慮逾期上訴許可時,須衡量延誤時間、延誤原因、上訴勝訴機會及對答辯人的影響。本案申請人延誤近兩個月且無合理解釋。法庭審視其上訴理由,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細說明理由,且判決書中的文書錯誤不影響裁決效力。由於申請人的上訴毫無勝訴機會,法庭決定拒絕其逾期上訴的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hee Fei Ming v. Director of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2015] 4 HKC 134、Wong Yuk Man v. Ng Leung Sing & Anor [2016] HKCU 157、Re MK (未經匯報) HCMP 2609/2016、Islam Raja Rai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未經匯報) HCMP 881/2017 及 Re Gurung Min Bahadur [2018] HKCA 226。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逾期提出上訴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申請人不得要求將此決定交由口頭聆訊重新考慮。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若申請人未能證明上訴具有勝訴機會,法庭將不會行使酌情權批准逾期上訴。此外,法庭強調文書上的輕微筆誤不會影響判決的實質效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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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法覆核申請被拒後,逾期提出上訴會否獲批?
法庭會考慮延誤時間、原因、上訴勝訴機會及對答辯人的影響。若上訴毫無勝訴機會,法庭通常會駁回申請。本案中,申請人延誤近兩個月且無合理解釋,加上上訴無勝訴機會,故被駁回。
Q.判決書上的文書錯誤會否影響判決效力?
一般而言,判決書中的輕微文書錯誤(如錯誤記載聆訊方式)若不影響法官的裁決理由及決定,則不會影響判決的實質效力。本案中,法庭確認該錯誤不影響原審法官的裁決。
Q.免遣返聲請人沒有出席上訴聆訊,會否影響結果?
若聲請人獲通知後無故缺席,委員會可根據現有文件作出裁決。本案中,申請人未出席聆訊且未提供解釋,委員會在考慮所有文件後駁回其上訴,法庭認為此程序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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