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驅回聲請司法覆核上訴延期申請?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MP54/2018

上訴駁回
駁回延期上訴,因無合理解釋且無勝訴機會。
上訴法庭(雜項)Lam VP and Barma JA15/8/2018[2018] HKCA 5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Barma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一名孟加拉國民,曾以家庭傭工身份在香港工作,其後逾期逗留。她於2015年提出兩項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s),理由是她擔心若返回孟加拉,會因其孟加拉民族主義黨 (Bangladesh Nationalist Party, BNP) 成員身份而受到政治對手人民聯盟 (Awami League, AL) 成員的傷害。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和2017年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但因其缺席聆訊,上訴委員會在沒有她出席的情況下駁回其上訴。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以推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Woodcock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獲准延長上訴時間,以推翻原訟法庭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這涉及評估延誤的理由、上訴的勝訴機會,以及新證據(三封信件)是否應獲接納。申請人聲稱因地址變更而未收到法庭命令,並提交了新證據以支持其不驅回聲請。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以下原則分析了問題:司法覆核並非上訴的另一途徑,法院不應取代上訴委員會的角色,而應審查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是否存在法律錯誤或程序不公。對於延長上訴時間的申請,法庭會考慮延誤時間、延誤原因、上訴勝訴機會及對答辯人的潛在損害。法庭認為申請人未能提供合理理由解釋其延誤,且其提出的新證據(三封信件)因與其先前陳述不符且可信性存疑而不獲接納。由於申請人未能挑戰入境處處長及上訴委員會關於國家保護 (state protection) 和境內遷移 (internal relocation) 的裁定,其上訴沒有合理勝訴機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確立了司法覆核的審查標準和上訴法庭在處理上訴時的角色,特別是在不驅回聲請案件中。例如,Re Zunariyah [2018] HKCA 14 等案例確立了法院在不驅回案件中應採用加強審查標準,但仍不應取代上訴委員會的角色。United Muslim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v Yusuf Yu [2018] HKCA 451 則重申了上訴法庭應專注於原審法官的決定,而非重新審理案件。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確立了接納新證據的原則。這些案例共同指導了法庭對延遲上訴申請的審查。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了申請人延長上訴時間的申請,因此其針對原訟法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未能上訴。法庭沒有就訟費作出命令,因為入境事務處處長僅以協助法庭的身份出庭。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在不驅回聲請案件中,司法覆核的範圍是有限的,上訴法庭不會重新審理案件,而是審查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同時,判決強調了訴訟人有責任及時更新其地址,並在提交新證據時需滿足嚴格的標準,特別是證據的可信性和與先前陳述的一致性。未能及時提供證據或未能解釋延誤,將嚴重影響上訴的成功機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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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錯過了上訴期限,可以申請延長時間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延誤時間、延誤原因、上訴勝訴機會及對答辯人的潛在損害來決定是否批准延長時間。

Q.司法覆核案件中,上訴法庭會重新審理所有證據嗎?
A.

不會。上訴法庭主要審查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是否存在法律錯誤或程序不公,而非重新審理案件或取代上訴委員會的角色。

Q.我可以在上訴階段提交新的證據嗎?
A.

可以,但有限制。新證據需滿足嚴格的標準,例如在原審時無法獲得,且必須是可信的,並能對案件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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