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Chung Hang, Sixtus 等 HCAL1178/2018

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是否違反《基本法》?

覆核駁回
條例符合《基本法》,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
高等法院(行政)Chow J12/12/2018[2018] HKCFI 2657
合併案件:HCAL1171/2018HCAL1178/2018HCAL1160/2018HCAL1165/2018HCAL1164/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ung Chung Hang, Sixtus and Others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Chow J (鄒秉恆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合併審理五宗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包括 Leung Chung Hang、Leung Kwok Hung、郭卓堅、Ku Chun Hin Zlato 及 Lui Chi Hang Hendrick。爭議源於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以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條例第6條規定,除保留事項外,西九龍站內約109,000平方米的內地口岸區視為位於內地,適用內地法律並由內地行使司法管轄權。申請人主張安排違反《基本法》;Ku 撤回其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條例第6條以法律擬制將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視為位於內地,並適用內地法律及排除香港法院管轄,是否違反《基本法》第18、19及80條。申請人另依據第2、8、17、22、48、59、66及其他條文,提出國家法律適用、香港司法權及基本結構原則等論點。政府則主張安排屬香港高度自治及出入境管制的合法行使,且符合《基本法》目的。

判決理由

法院採取普通法的《基本法》解釋方法,須按文字、背景及目的作整體及目的性解釋,並將《基本法》視為能因應時代需要發展的「活的文書」。第18及19條旨在維持香港的獨立法律制度,但並不禁止在香港境內為特定口岸設立受內地法律及管轄的區域。條例針對高鐵跨境清關的特殊需要,範圍限於必要地點及旅客路線,並保留土地、鐵路運作、安全、僱傭及稅務等香港管轄事項。因此,立法會有權制定該法律擬制。人大常委會決定即使不被視為香港直接適用的法律,至少亦是可審慎採納的制定後外在材料,並支持條例符合《基本法》的結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確認香港法院以普通法解釋《基本法》,並受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約束;Ng Ka Li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及 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s 支持目的性及「活的文書」方法。Lau Kong Yung、Yau Wai Ching 及 Vallejos 亦影響人大常委會權力及外在材料的分析。法院另提及《基本法》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3、5、6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四宗申請的司法覆核許可,並准許部分申請人修訂申請;但經實質審理後,駁回所有實質司法覆核申請,裁定條例符合《基本法》。Leung Chung Hang 須支付立法會主席的訟費;其餘案件一般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本安排的合法性取決於西九龍站高鐵口岸的特殊背景、目的及有限範圍,並不表示任何香港境內區域均可同樣劃定為受內地法律管轄。法院亦認為,比例原則不能取代先行判定立法權限及《基本法》真正含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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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是否違反《基本法》?
A.

法院認為,在西九龍站設立受內地法律及管轄的內地口岸區,符合高鐵跨境清關的特殊需要,並不違反《基本法》,故駁回實質司法覆核申請。

Q.香港境內可否將一個區域視為位於內地?
A.

法院裁定,為實施西九龍站一地兩檢安排,立法機關可透過法律擬制作出有限的管轄區域劃分。但判決指出,其他地點仍須按其本身事實及背景另行判斷。

Q.人大常委會關於一地兩檢的決定對香港法院有何作用?
A.

法院沒有必要決定該決定在香港法下的確切法律地位,但認為它至少是可審慎採納的制定後外在材料,並具有高度說服力,協助確認條例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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