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e Union Industries Limited HCAL12/2009
延遲加入司法覆核理由能否獲准?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ise Union Industries Limited v 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Champion City Industrial Limited v 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eung J
案情摘要
兩宗司法覆核案件由 Wise Union Industries Limited 及 Champion City Industrial Limited 分別提出,答辯人均為 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申請人於獲准提出司法覆核後,聲稱至2009年5月初才知悉答辯人拒絕其申請的實質理由,並在約四個月後提交回覆證據。該證據首次提出與新挑戰理由有關的事實,但距離已排定的實質聆訊僅約兩星期。申請人沒有同時提交修訂 Form 86A 的草擬本,新理由直至聆訊當天才提交,答辯人因此難以準備集中及完整的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在司法覆核許可已批出後,申請人延遲提出新挑戰理由及修訂 Form 86A,是否應獲准;以及回覆證據可否用以支持未有在申請文件中申述的事項。申請人依賴其較遲才知悉實質理由;答辯人反對,指延誤沒有令人滿意的解釋,並造成真正損害。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司法覆核程序中的嚴格門檻:許可後加入新理由或新證據,須及時提出並有充分解釋。申請人延遲近四個月,且在聆訊前約兩星期才首次提出相關事實,至聆訊當天才提交新理由,均顯示不夠迅速。答辯人因未能預先知悉新理由而無法針對性準備證據,構成真正的程序損害。法院指出,即使可藉押後聆訊補救,押後本身及不願失去聆訊日期所造成的不利,亦屬損害。依據 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的指引,修訂申請應予拒絕;未有申述的回覆證據只能作背景材料,不能用作支持未經申述的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特別引用 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採納 Litton 首席法官所說,許可後加入司法覆核新理由時,法院須審慎行使酌情權,並考慮延誤及對答辯人的程序損害。法院亦以司法覆核申請須迅速提出的程序要求為基礎。
裁決與命令
兩宗案件修訂 Form 86A 的申請均被拒絕。法院暫准回覆證據留在卷內,但僅作背景材料;凡未在 Form 86A 中申述的事項,不得依賴。其餘處理方式可由律師再向法院陳詞。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司法覆核許可後才提出新理由須迅速並充分解釋;即使答辯人可申請押後,押後本身仍可能構成程序損害。新證據不能繞過正式申述要求,以擴大案件範圍。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司法覆核獲准後才提出新理由可以嗎?
可以申請,但法院會採取很高門檻,要求迅速提出並解釋延誤。本案延遲近四個月且無合理解釋,法院拒絕修訂。
Q.未寫入 Form 86A 的證據可以使用嗎?
未在 Form 86A 申述的事項,不能用作支持新挑戰理由;相關回覆證據最多只能作背景材料。本案法院採取此限制。
Q.答辯人可以申請押後,是否就沒有程序損害?
不是。法院認為押後聆訊本身已可能構成損害,而不申請押後也不會消除因準備不足造成的不利。本案因此確認答辯人受到真正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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