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人FABIO ARLYN TIMOGAN(第一申請人)曾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駁回其不驅回聲請的決定,向上訴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上訴法庭於2020年11月27日駁回了第一申請人的上訴,但批准了第二及第三申請人(第一申請人的子女)的上訴,並撤銷了委員會對第二及第三申請人聲請的決定,指令委員會重新考慮他們的聲請。第一申請人隨後於2022年6月2日(逾期)提交動議通知書,聲稱代表自己及第二、第三申請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第一申請人逾期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是否應獲批准。法院需審視延遲的理由是否合理,以及申請是否具有可爭辯的理據,即是否存在具有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基於「其他理由」應授予許可。
上訴法庭認為,第一申請人未能就其延遲約18個月提交申請提供合理解釋,單憑此點已足以駁回申請。儘管如此,法院仍審視了申請的實質理據,裁定第一申請人未能指出任何具有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以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22(1)(b)條的要求。法院亦未發現有任何「其他理由」可授予上訴許可。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駁回了第一申請人於2022年6月2日提交的動議通知書,即拒絕其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法院將該申請視為僅由第一申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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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有時間限制。本案中,申請人延遲約18個月提交申請,法院認為延誤過於重大。
如果逾期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合理的解釋。本案中,申請人未能解釋其延遲,導致申請被駁回。
除了時間限制外,申請人必須指出具有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有其他理由應授予許可。本案中,申請人未能滿足此條件。
Timogan v Evan Ruth, Adjudicator of the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CACV3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