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AU CHUN WAH
兩名上訴人分別因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上訴人 Au 在其居住的劏房內被搜出可卡因及冰毒,並承認受僱製造可卡因。上訴人 Lau 則在街頭被捕,隨後在其住所被搜出製造可卡因的工具及大量毒品,他承認參與製造及販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製造與販運罪行分開計算並判處部分分期執行,導致總刑期較長。兩名上訴人均提出上訴,質疑判刑原則及刑期過重。
精選 1002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兩名上訴人分別因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上訴人 Au 在其居住的劏房內被搜出可卡因及冰毒,並承認受僱製造可卡因。上訴人 Lau 則在街頭被捕,隨後在其住所被搜出製造可卡因的工具及大量毒品,他承認參與製造及販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製造與販運罪行分開計算並判處部分分期執行,導致總刑期較長。兩名上訴人均提出上訴,質疑判刑原則及刑期過重。
兩名上訴人分別因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上訴人 Au 在其居住的劏房內被搜出可卡因及冰毒,並承認受僱製造可卡因。上訴人 Lau 則在街頭被捕,隨後在其住所被搜出製造可卡因的工具及大量毒品,他承認參與製造及販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製造與販運罪行分開計算並判處部分分期執行,導致總刑期較長。兩名上訴人均提出上訴,質疑判刑原則及刑期過重。
本案源於2019年7月21日發生的「721事件」。申請人(原審D4)與其他被告被控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申請人承認暴動罪,被判入獄4年8個月。他不服判刑,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罪涉及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大堂及月台襲擊市民,事件分為三個階段,控罪(1)和(2)發生於第一階段。原審法官詳細描述了案情,包括閉路電視錄影、截圖和醫療報告。
申請人於2017年10月15日凌晨駕駛的士,在長沙灣一個複雜路口右轉時,撞倒一名正在紅燈下橫過行人過路處的91歲長者。該長者患有認知障礙症及肺癌,事發前已失蹤約9小時。申請人停車並嘗試協助傷者,但在他報警期間,另一輛由D2駕駛的士駛過並輾過傷者。傷者五天後因多處創傷性損傷及骨折死亡。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判處監禁15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人洪嘉輝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沒有歸押。上訴人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沒有歸押,但否認販毒罪,辯稱涉案毒品(8.28克可卡因及0.53克冰毒)屬自用。案發時,警員在旺角路邊搜查上訴人及其私家車,在車門儲物空間發現該批毒品。原審法官裁定販毒罪成,判囚53個月,連同其他控罪總刑期為60個月。上訴人就販毒罪定罪提出上訴。
答辯人馮志凱在石鼓洲康復院與另一名院友郭姓男子共同照顧一隻唐狗。2016年8月10日,答辯人與郭在洗滌處腳踢並用手毆打該唐狗頭部及背部,隨後用繩索綑綁其頸項,拋下斜坡,並用水喉射水,導致唐狗失去知覺。三天後,唐狗的屍體在斜坡被發現。答辯人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 (cruelty to animals),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Ordinance) 第3(1)(a)條。原審裁判官最初判處3個月監禁,經控方覆核後改判4個月監禁。律政司司長(申請人)不服刑罰,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並希望法庭能就殘酷對待動物罪頒布判刑指引。
上訴人MO YUK PING(第一被告)被控串謀詐騙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本案涉及兩項串謀詐騙協議,旨在製造上海地產控股有限公司(SL)股份交投活躍的虛假表象。第二項協議(控罪2)的目的是將SL股價維持在特定水平,以避免環球市鎮有限公司(Global Town)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BOC)之間貸款協議下的款項到期支付。該貸款協議以SL股份作抵押,並規定若股價跌至某水平以下,Global Town須支付差額。上訴人被指與他人串謀,透過他人證券交易賬戶進行SL股份交易,以維持股價,避免向BOC支付差額。儘管股價多次跌破觸發點,BOC並未實際收到任何差額付款。
兩名上訴人因涉及「對敲交易」(matched orders)被控20項作出虛假交易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95(1)及295(6)條。他們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透過香港交易所買賣由麥格理銀行發行的衍生認股權證。兩名上訴人利用佣金回扣計劃,以相同價格互相買賣認股權證,並在收市時售出,從中賺取佣金回扣。原審法官裁定他們有造成虛假交投活躍表象的意圖或罔顧後果,並認為他們有附帶目的,即造成市場交投活躍的表象以確保能以有利價格離場。上訴法庭拒絕就定罪上訴許可,但准許就刑罰上訴。
本案兩名上訴人因涉及「配對交易」(matched trades) 而被控20項虛假交易罪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 第295(1)及295(6)條。上訴人於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在香港交易所買賣衍生權證,利用發行商提供的佣金回贈計劃,透過頻繁的內部交易賺取利潤。他們的交易量巨大,佔相關權證市場總成交量的絕大部分。原審法庭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但上訴法庭拒絕就定罪上訴許可,僅批准就判刑上訴。上訴人隨後獲終審法院批准就定罪上訴。
上訴人最初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並判處監禁5年9個月。其後,上訴法庭於2010年10月8日批准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撤銷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並改判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指示為上訴人準備一份戒毒治療中心報告,以評估其是否適合接受戒毒治療。
申請人梁祖兒因販運104.99克氯胺酮(俗稱「K仔」)被判處兩年監禁。她原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案件原定於2008年11月10日開審,申請人質疑其兩份錄影會面口供的 admissibility (可接納性),法庭為此進行了案中案聆訊 (voire dire)。法官裁定口供可接納後,申請人再申請編輯口供內容,但亦被駁回。其後,申請人提出認罪協商,控方同意撤銷可卡因販運指控,申請人遂承認販運氯胺酮的控罪。
上訴人承認十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虛假車牌、不小心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肇事後沒有停車、沒有報案、作虛假報案、從合法羈押中逃脫及藏有危險藥物。他被判處總監禁2年9個月及停牌2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案情指上訴人盜竊一輛汽車,並在車上安裝虛假車牌。其後,他在駕駛該車時涉及一宗交通意外,導致另外兩輛車輕微損毀。上訴人肇事後逃離現場,並向警方作虛假報案。他其後在警署被捕並從合法羈押中逃脫,最終被重新逮捕。在警署內,他被搜出藏有微量可卡因粉末。
本案申請人黎友誼(又名 LAI YAU YI)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原審法庭判處刑罰。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申請人於2007年至2012年間曾四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紀錄,將其刑期由原定的5年3個月提升至5年9個月。申請人對此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質疑原審法官提升刑期的理據。
申請人CHAN CHI PING面臨兩項控罪:加重盜竊罪 (aggravated burglary) 及未經授權在香港逗留罪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authority)。1997年1月7日凌晨,受害人何小姐在元朗木屋38號睡覺時,被撬門聲驚醒,發現申請人進入其睡房,手持一把菜刀。申請人向何小姐索要金錢或工作被拒後,開始搜查其手袋及抽屜。何小姐趁機報警。警方到場後拘捕申請人,並發現他取走了三罐寶礦力及兩盒維他奶。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一宗案件 (CACC 32/2020) 的申請人Raman Kapusamy於2018年從越南抵港時被查獲攜帶近3公斤冰毒,被判監禁26年。他聲稱受朋友Chandru誘騙,以為攜帶黃金,但陪審團不接納其說法。第二宗案件 (CAAR 2/2022) 的答辯人Oliinyk Alla於2019年從埃塞俄比亞抵港時被查獲攜帶1.08公斤可卡因,被判監禁22年4個月。她聲稱被網上男友Dimanche操控,以為攜帶普通物品,但陪審團亦不接納其說法。律政司就Oliinyk Alla的判刑提出覆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一宗案件 (CACC 32/2020) 的申請人Raman Kapusamy於2018年從越南抵港時被查獲攜帶近3公斤冰毒,被判監禁26年。他聲稱受朋友Chandru誘騙,以為攜帶黃金,但陪審團不接納其說法。第二宗案件 (CAAR 2/2022) 的答辯人Oliinyk Alla於2019年從埃塞俄比亞抵港時被查獲攜帶1.08公斤可卡因,被判監禁22年4個月。她聲稱被網上男友Dimanche操控,以為攜帶普通物品,但陪審團亦不接納其說法。律政司就Oliinyk Alla的判刑提出覆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
兩名申請人洪偉業及江偉倫於2011年1月19日被原審法官及陪審團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案件涉及於2009年7月9日在屯門一單位內販運91.94克可卡因及685.59克可卡因鹽酸鹽。兩名申請人均被裁定製造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第一申請人洪偉業申請就第三項控罪(販運可卡因鹽酸鹽)的上訴許可,並要求將其就第二項控罪(販運可卡因)的上訴放棄通知書視為無效。第二申請人江偉倫則申請就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的上訴許可。上訴法庭駁回第一申請人將放棄通知書視為無效的申請,並駁回其就第三項控罪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隨後處理第二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兩名答辯人於1998年1月1日參與一場公眾示威活動。遊行期間,他們手持並揮舞兩面被嚴重塗污的國旗及區旗,其上寫有「恥」字,並在遊行結束時將其繫於政府合署欄杆上。國旗中央被剪掉,五角星被塗黑刺穿;區旗被撕毀,紫荊圖案被畫上黑叉。兩名答辯人高喊「建立民主中國」,並向傳媒表示此舉是為表達對非民選執政者的不滿和抗爭。他們因此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罪,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並在裁判法院被定罪。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對原審判決的更正。具體案情並未在更正文件中詳細說明,但可推斷原審法庭曾引用一宗案例,而該案例的引用方式或內容出現了錯誤,需要透過本更正令予以修正。
2002年3月14日,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進行和平示威,抗議內地對法輪功的迫害。警方以示威者阻塞行人路為由,將其拘捕並帶返西區警署。在警署內,部分示威者拒絕離開警車並抗拒移除,導致警方指控他們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襲警。原審裁判官裁定所有阻街及相關控罪成立,上訴庭其後撤銷阻街定罪,但維持阻礙警務人員及襲警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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