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上訴後是否應命令重審?

HKSAR v Finan Boris Anthony FAMC62/2019

上訴駁回
終院駁回重審上訴,檢方敗訴。
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Fok PJ and Mr Justice Cheung PJ2/7/2020[2020] HKCFA 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INAN BORIS ANTHONY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Ribeiro PJ, Fok PJ and Cheung PJ

案情摘要

答辯人被控一項非禮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定罪並判處監禁五個月。答辯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檢控方隨後申請重審,但暫委法官拒絕頒布重審命令。檢控方不服該拒絕重審的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本案涉及一宗發生在酒店房間內的非禮事件,答辯人辯稱事發時患有性睡症 (sexsomnia),對事件沒有記憶,但裁判官不接納其證供。

核心法律爭議

檢控方申請上訴許可,質疑暫委法官拒絕重審的決定。檢控方認為,根據上訴法庭在撤銷定罪後命令重審的酌情權相關因素,本案應命令重審,且公義要求重審。檢控方亦爭辯暫委法官推翻裁判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是不當的,特別是在未親自聆聽證人作供的情況下。答辯方則認為,暫委法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其拒絕重審的決定並無錯誤。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合議庭駁回檢控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法院指出,本案是根據《裁判官條例》(Magistrates Ordinance) 第113條提出的重審上訴,而非嚴格意義上的上訴。在此類重審上訴中,上訴法庭有權重新評估證據並得出自己的結論。暫委法官在撤銷定罪後,認為若給予辯方證人足夠比重,唯一不可避免的結論將是無罪釋放,因此沒有合理定罪機會,故拒絕重審。終審法院認為,暫委法官有權作出此結論,且其拒絕重審的決定並無可爭議的法律論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合議庭駁回檢控方就暫委法官拒絕命令重審的決定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認為,本案並非一個適宜批准上訴許可的案件。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終審法院在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時的原則,特別是在涉及裁判官上訴(重審)案件中,終審法院不會輕易干預下級法院對事實和證人可信性的裁斷。法院強調,終審法院的職能並非重新審理事實,而是處理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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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裁判官上訴後,上訴法庭是否必須命令重審?
A.

不一定。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9(1)(d)條,上訴法庭在裁判官上訴後有權酌情決定是否命令重審,或確認、推翻或更改裁判官的決定。

Q.終審法院會否重新審理案件的事實爭議?
A.

不會。終審法院的職能並非重新審理事實,而是處理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不會輕易干預下級法院對事實的裁斷。

Q.上訴法庭在裁判官上訴中推翻原審裁判官的證人可信性裁斷時,有何限制?
A.

上訴法庭作為重審法庭,只有在確信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或證人可信性判斷「明顯錯誤」時,才會推翻原審裁判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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