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友誼 CACC31/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友誼 (又名 LAI YAU Y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黎友誼被控一項販毒罪,涉及13.65克海洛英鹽酸鹽。他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毒品作自用。原審法官裁定所有涉案毒品均作販運用途,判處上訴人販毒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以5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並因上訴人有4項同類犯罪記錄而加刑6個月至5年9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獲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就判刑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對上訴人因同類犯罪記錄而加刑的幅度是否過高,以及原審法官未有因上訴人承認控方大部分案情而給予刑期扣減是否恰當。上訴人認為其判刑過重,並要求取回被充公的款項。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因上訴人有同類犯罪記錄而加刑6個月的幅度過高,因為這接近量刑基準的10%,影響了判刑的一貫性。此外,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因上訴人承認控方絕大部分案情,省卻審訊時間而酌情給予適當的刑期扣減,會令上訴人有合理的抱怨。法庭強調,販毒案件的判刑應主要反映毒品性質和分量,其他加刑或減刑因素不應對判刑有太大影響,以確保判刑連貫性和阻嚇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 及 HKSAR v Chu Kwok Chu CACC 371/2012 等案例,以支持原審法官可酌情因案底惡劣而加刑的原則。然而,上訴法庭強調加刑幅度應與基本判刑有合理比例,且整體判刑不應過高。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得直,將其刑期由原審的5年9個月減至5年3個月。至於上訴人要求取回被充公的款項,法庭經調查後確認原審法官的充公令是在辯方不反對下作出的,上訴人亦不再反對,故法庭無須再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販毒案件量刑時,除了毒品性質和分量外,其他加刑或減刑因素對判刑的影響應有限,以維持判刑的連貫性和阻嚇力。同時,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案底惡劣可加刑,但加刑幅度必須合理,且承認大部分案情可獲刑期扣減,以鼓勵被告節省司法資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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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毒案件的量刑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販毒案件的判刑主要反映涉案毒品的性質和分量。除了認罪因素外,其他加刑或減刑因素不應對判刑有太大影響,以確保判刑的連貫性和阻嚇力。
Q.被告有同類犯罪記錄會如何影響判刑?
被告有同類犯罪記錄,原審法官可以酌情加刑。然而,加刑幅度應與基本判刑有合理比例,且整體判刑不應過高,以避免影響判刑的一貫性。
Q.被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能否獲得減刑?
如果被告承認控方絕大部分案情,省卻審訊時間,法庭應酌情給予適當的刑期扣減。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未有給予扣減會令上訴人有合理的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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