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孫志偉 CACC90/2015

住宅樓梯偷銅如何判刑?

其他
准許提出刑期上訴,尚未裁定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18/6/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en Chi Wai (孫志偉)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副庭長 (Hon Lunn VP)

案情摘要

申請人承認於2014年11月24日進入九龍長沙灣福榮街184號一幢五層高住宅大廈,從四樓及五樓樓梯拆走兩條連接避雷針與地面的銅帶,並將銅帶、鉗子、螺絲批及電筒放在袋內。居民聽見鑿擊聲後發現他並通知警員,申請人其後承認盜竊。銅帶價值約5,000元,失竊增加大廈發生火災或觸電的風險。申請人承認一項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的爆竊罪,區域法院判處監禁39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住宅大廈公共樓梯的爆竊,應否適用住宅處所的量刑指引,以及因未進入任何住宅單位而作出多大幅度下調。申請人認為在樓梯偷竊且未侵入住戶住所,39個月監禁過重;答辯方則支持原審的起點及因安全風險和案底而增加的刑期。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以住宅處所指引為起點並非必然錯誤,但公共樓梯與住宅單位不同。住宅爆竊較重的重要理由,是有機會遇到居民及發生對抗;然而住宅大廈公共樓梯的對抗風險,難以認為高於商場等非住宅大廈樓梯。因此,原審所定兩年九個月起點是否恰當,具有可爭辯性。另一方面,拆走避雷系統銅帶造成火災或觸電風險,以及申請人有四次爆竊及十項盜竊定罪,均可構成加重因素;增加六個月在可接受範圍內。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Chan Wai Keung(CACC 441/2011,2012年9月26日,未刊載),該案涉及住宅大廈房間偷取銅板,區域法院以兩年監禁為起點,判處20個月。另提及 HKSAR v Chiu Wai Keung & Others(DCCC 710/2011,2011年10月17日),作為相關銅材盜竊及安全因素的背景資料。

裁決與命令

法庭認為申請人就量刑起點提出了可爭辯理由,准許其提出刑期上訴。判決當日只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並未裁定39個月刑期最終應否減少。

判決啟示

本案指出,住宅大廈公共地方的爆竊未必應與侵入住宅單位的案件同等量刑;公共樓梯的對抗風險須與非住宅公共樓梯比較。安全風險及重犯案底仍可支持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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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樓梯偷取銅帶會否按住宅爆竊判刑?
A.

法庭認為住宅大廈公共樓梯可適用住宅處所指引,但須考慮未有進入住宅單位及對抗風險較低等因素。本案因此認為量刑起點具有可爭辯性。

Q.拆走避雷系統的銅帶會否令刑期增加?
A.

可以。拆走銅帶令避雷針接地失效,增加火災或觸電風險,屬可考慮的加重因素。本案法庭認為增加六個月在原審可用範圍內。

Q.法庭是否已把39個月監禁減少?
A.

沒有。上訴法庭當時只處理刑期上訴許可,認為量刑起點有可爭辯理由,因而准許上訴;判決並未最終裁定是否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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