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原則中預見犯罪的責任認定?
HKSAR v Chan Kam Shing FACC5/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AM SHING (陳錦成)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列顯倫常任法官、鄧楨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賀輔明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陳錦成因謀殺罪被定罪,該罪涉及郭顯青的死亡。上訴人是屯門新義安三合會成員,與其他幫派成員奉其三合會頭目命令「斬」敵對派系成員。他們攜帶刀具、水管和電筒,分乘兩輛車尋找敵對者。當上訴人車上的人得知其他成員已找到目標並開始襲擊時,他們立即駕車前往現場協助。死者被四五人持刀襲擊,並被車輛輾過兩次。上訴人到達現場時,死者已倒地。上訴人及其同夥協助其幫派成員離開現場。沒有證據表明上訴人直接參與襲擊或造成死者傷亡,其定罪是基於他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意圖對敵對派系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香港的共同犯罪原則(doctrine of joint enterprise)是否應繼續適用,特別是考慮到英國最高法院在 R v Jogee and R v Ruddock 一案中對 Chan Wing Siu v R 判決的不認同。上訴方認為應採納 Jogee 案的原則,即共同犯罪的次要參與者(secondary party)必須有協助或教唆主要罪行(principal offence)的意圖,而預見(foresight)僅為證據。答辯方則主張香港應維持 Chan Wing Siu 案所確立的原則,即預見犯罪發生的可能性足以構成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應繼續適用 Chan Wing Siu 案所確立的共同犯罪原則,而非採納 Jogee 案的原則。法院認為,共同犯罪原則與傳統的從犯責任原則(accessorial liability principles)不同,其責任並非衍生性的,而是基於各被告參與共同犯罪計劃的獨立責任。法院強調,預見犯罪行為作為共同犯罪計劃可能發生的事件,足以構成刑事責任,這是一種默示授權(implied authorisation)。法院認為 Jogee 案的「有條件意圖」(conditional intent)概念存在問題,且其廢除共同犯罪原則將導致法律出現重大漏洞,難以處理涉及證據和情境不確定性的案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並確認了 Chan Wing Siu v R [1985] 1 AC 168 和 Sze Kwan Lu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475 所確立的共同犯罪原則。同時,法院審視了英國最高法院 R v Jogee and R v Ruddock [2016] 2 WLR 681 及其後續案例,以及澳洲高等法院 Miller v The Queen [2016] HCA 30 的相關判決,但最終決定不採納 Jogee 案的觀點。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人的上訴。法院確認共同犯罪原則在香港繼續適用,上訴人因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意圖對敵對派系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故其謀殺罪定罪維持。
判決啟示
本判決明確指出香港法律不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Jogee 案中對共同犯罪原則的修改,維持了 Chan Wing Siu 案所確立的「預見可能性」作為共同犯罪責任基礎的原則。這對香港刑事法律中涉及多方參與犯罪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確保了在處理證據和情境不確定性時法律的靈活性和有效性。判決強調共同犯罪責任的獨立性,而非衍生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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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香港的共同犯罪原則與英國的 Jogee 案有何不同?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香港繼續適用 Chan Wing Siu 案的共同犯罪原則,即預見犯罪可能性即負刑事責任。這與英國 Jogee 案要求證明協助或教唆主要罪行的意圖不同。
Q.共同犯罪中,如果我沒有直接參與致命行為,是否仍會被判謀殺罪?
是的。根據香港的共同犯罪原則,即使沒有直接參與致命行為,只要你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並預見到可能發生致命行為,仍可能被判謀殺罪。
Q.預見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在香港法律中如何影響我的刑事責任?
在香港,如果你參與共同犯罪計劃,並預見到其中可能發生某種犯罪行為,即使你沒有意圖該行為發生,這種預見也足以構成你的刑事責任,因為這被視為對該行為的默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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