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 MAN KOU AND ANOTHER v. CHIME CORPORATION LTD AND OTHERS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精選 319 宗 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為一宗涉及多項訴訟的案件,此判決為審前中間申請的第四份裁決,主要處理訟費事宜。原告(Lee Sai Nam,下稱「父親」)曾提出「盜用申索」(Misappropriation Claim),指控被告(Li Shu Chung,下稱「Ken」)盜用公司Luen Tat的資金/資產,損害其在Luen Tat的權益。父親其後撤回此申索。此外,父親亦提出「新股份申索」(New Shares Claim),指Luen Tat於1995年重組後發行的新普通股,仍由Ken代父親以信託形式持有。Ken就此兩項申索提出剔除申請,並爭議相關訟費。
原告PAUL Y. MANAGEMENT LIMITED(「原告」)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上訴法庭於2008年8月12日作出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原告的申請主要基於「或其他理由」(or otherwise ground),並重申了其在上訴法庭提出的論點,即貸款協議是獨立協議還是總協議的一部分。本案涉及是否應授予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 的問題。
本案源於原告(反訴被告)於2007年10月5日提出的訴訟,聲稱被告(反訴原告)自2005年5月起誘使並招募其高級員工,洩露原告的商業機密和機密資訊,包括營運手冊、生產流程圖、供應商及客戶記錄等。原告指控被告違反內地反不正當競爭法,並尋求損害賠償及利潤分成。被告則於2009年提出反訴,指控原告自2006年起以非法手段干擾其業務,包括製造虛假證據、非法拘禁前員工、栽贓文件、恐嚇、行賄等,意圖損害被告的聲譽和業務。
本案源於一個家族公司股權分配的爭議,涉及原告(已故丈夫的遺產管理人)與其八名子女。家族成員分為兩派:「母親陣營」(原告、第二、三、六及八被告)和「Philip陣營」(第一、四、五、七及九被告)。初審時,法庭裁定「母親陣營」在股份轉讓文件偽造問題上勝訴,但在股份配發決議偽造問題上敗訴。上訴法庭推翻了股份轉讓文件的裁決,並維持了股份配發決議的裁決。其後,上訴法庭於2016年3月2日頒布了一項訟費命令(「2016年3月訟費命令」),命令原告及「母親陣營」的被告支付「Philip陣營」75%的初審訟費。第二被告於六年多後申請更改該命令。
本案源於一個家族公司股權分配的爭議,涉及原告(已故丈夫的遺產管理人)與其八名子女。家族成員分為兩派:「母親陣營」(原告、第二、三、六及八被告)和「Philip陣營」(第一、四、五、七及九被告)。初審時,法庭裁定「母親陣營」在股份轉讓文件偽造問題上勝訴,但在股份配發決議偽造問題上敗訴。上訴法庭推翻了股份轉讓文件的裁決,並維持了股份配發決議的裁決。其後,上訴法庭於2016年3月2日頒布了一項訟費命令(「2016年3月訟費命令」),命令原告及「母親陣營」的被告支付「Philip陣營」75%的初審訟費。第二被告於六年多後申請更改該命令。
原告PACIFIC RAINBOW INTERNATIONAL INC是電郵詐騙的受害者。原告原擬向Xiamen Kingdomway Limited (KDW) 支付款項,但收到一封假冒KDW的電郵,指示將1,443,000美元支付給第一被告SHENZHEN WOLVERINE TECH LTD (D1)。原告於2016年11月15日將款項匯入D1的恒生銀行帳戶。詐騙於翌日被發現。款項隨後從D1的帳戶轉移至第二被告LAU LAI YEE RILEY (D2) 和第三被告NETRADING COMPANY LIMITED (D3) 的帳戶。第四被告CHAN SHUN KEI, BILLY是D3的控制人。D1的申索已被中止,而D2、D3和D4均未出庭應訊。
香港律師會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就一宗物業轉讓交易中一名律師的行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推翻了律師紀律審裁組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Tribunal, SDT) 原先判處的港幣40,000元罰款,改判該律師停牌兩年。該律師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提出了數個具有「廣泛或重大公眾重要性」 (great general or public importance, GPI) 的法律問題,包括上訴法庭審查紀律審裁組判罰的介入標準,以及《法律執業者條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 Cap 159) 第13(2A)條賦予律師會的上訴權利範圍。
本案涉及兩宗針對一名律師的投訴。第一宗投訴關於該律師在處理一宗居者有其屋計劃物業轉讓交易時的行為。該律師在未經房屋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讓當事人簽署了轉讓契草稿,並在其中一名當事人去世後,擅自修改轉讓契內容,並將其註冊。第二宗投訴涉及該律師在處理針對其專業失當索賠時,未能向其專業彌償基金(Insurer)充分披露和解談判的細節,特別是其可能從和解中獲得個人利益的情況。律師紀律審裁組(Tribunal)裁定兩項投訴均成立,並對第一項投訴處以4萬港元罰款,對第二項投訴處以8萬港元罰款。律師就第二項投訴的定罪提出上訴,而律師會則就兩項投訴的罰則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兩宗針對一名律師的投訴。第一宗投訴關於該律師在處理一宗居者有其屋計劃物業轉讓交易時的行為。該律師在未經房屋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讓當事人簽署了轉讓契草稿,並在其中一名當事人去世後,擅自修改轉讓契內容,並將其註冊。第二宗投訴涉及該律師在處理針對其專業失當索賠時,未能向其專業彌償基金(Insurer)充分披露和解談判的細節,特別是其可能從和解中獲得個人利益的情況。律師紀律審裁組(Tribunal)裁定兩項投訴均成立,並對第一項投訴處以4萬港元罰款,對第二項投訴處以8萬港元罰款。律師就第二項投訴的定罪提出上訴,而律師會則就兩項投訴的罰則提出上訴。
本案申請人FONG KWOK SHAN CHRISTINE (方國珊) 尋求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Wong J)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後,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Cap 382) 第20(b)條,認證了兩個涉及重大和普遍重要法律觀點的問題,涉及《行政指令》第11條及第12(1)條的合憲性。申請人隨後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
本案涉及三宗高等法院訴訟(HCA1957/2005、HCA2196/2005及HCA886/2007),由兩間公司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及Nationbuild Pacific Limited作為原告,向四間相關聯公司追討貸款。原告聲稱貸款是根據口頭協議提供,資金來源包括一名印尼籍人士的現金投資。被告方則辯稱款項是根據多份書面「資金兌換協議」進行,並非單純貸款,且部分被告依賴一份「和解協議」作為抗辯理由。被告方提出申請,要求原告為其訟費提供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原告公司資力不足。原告則反對,指被告的申請旨在壓制其有效申索。
本案涉及三宗高等法院訴訟(HCA1957/2005、HCA2196/2005及HCA886/2007),由兩間公司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及Nationbuild Pacific Limited作為原告,向四間相關聯公司追討貸款。原告聲稱貸款是根據口頭協議提供,資金來源包括一名印尼籍人士的現金投資。被告方則辯稱款項是根據多份書面「資金兌換協議」進行,並非單純貸款,且部分被告依賴一份「和解協議」作為抗辯理由。被告方提出申請,要求原告為其訟費提供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原告公司資力不足。原告則反對,指被告的申請旨在壓制其有效申索。
本案涉及三宗高等法院訴訟(HCA1957/2005、HCA2196/2005及HCA886/2007),由兩間公司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及Nationbuild Pacific Limited作為原告,向四間相關聯公司追討貸款。原告聲稱貸款是根據口頭協議提供,資金來源包括一名印尼籍人士的現金投資。被告方則辯稱款項是根據多份書面「資金兌換協議」進行,並非單純貸款,且部分被告依賴一份「和解協議」作為抗辯理由。被告方提出申請,要求原告為其訟費提供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原告公司資力不足。原告則反對,指被告的申請旨在壓制其有效申索。
原告Jade's Realm Ltd是新界西貢南圍某地段(「地段」)的註冊業主,該地段與政府擁有的土地(「土地」)相鄰並被其完全包圍。原告聲稱自1937年以來,其前手業主及原告本人一直獨佔該地段及土地,並在圍繞該區域的石牆和建築物上投入資金進行維護和重建。原告尋求法庭宣告政府對該土地的業權已因時效條例 (Limitation Ordinance) 而終止,並宣告原告已取得逆權佔有 (squatter's title) 該土地的權利。被告地政總署署長否認原告的申索,並提出反申索,要求宣告地段的正確邊界、收回土地的管有權及追討中間收益 (mesne profits)。本案是原告就特定文件申請強制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 的聆訊。
本案涉及一宗土地買賣合約。上訴人(買方)與答辯人(賣方)簽訂合約,買方支付了相等於樓價35%的訂金及部分付款。買方其後尋求撤銷合約,但被下級法院裁定無權撤銷。下級法院亦裁定賣方有權沒收該筆款項。終審法院其後裁定買方無權撤銷合約,但賣方無權沒收超出損害賠償金額的款項。終審法院裁定賣方有權獲得違約損害賠償(原審法官評定為3,300萬港元),但須退還多收的款項。雙方同意多收的款項為655萬港元。本判決書處理利息計算及訟費分攤問題。
本案是一宗雙重衍生訴訟 (double derivative action),由少數股東代表公司控告主要股東及其他相關方,指控他們在複雜的商業交易中採取行動,損害公司及少數股東的利益,並使主要股東獲益。原告少數股東向第一、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公司)申請披露文件 (discovery)。裁判官 (Master) 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必須披露文件,但拒絕向公司發出命令。原告就此決定提出上訴,要求公司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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