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Zafar Muazam就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其後,申請人向上訴法庭提交一份「動議通知書」(Notice of Motion),要求終審法院頒令撤銷上訴法庭的判決。該動議通知書是在高等法院提交,而非終審法院。申請人亦提交了書面陳詞以支持其動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申請人向上訴法庭提交要求終審法院撤銷上訴法庭判決的「動議通知書」是否具備法律基礎。其次,若該動議被視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則申請人提出的理據(關於新證據的接納及法律代表的觀察)是否構成具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足以獲准上訴許可。
法庭裁定,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有程序上的缺陷,因其向終審法院尋求濟助卻提交至高等法院。此外,上訴法庭無權撤銷其自身的判決。即使將該動議視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理據(關於新證據的接納和法律代表的觀察)均屬事實爭議,不涉及具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關於新證據的接納,法庭重申了《Ladd v. Marshall》的原則,並指出申請人未能證明新證據無法在原審時合理地取得,且新證據不會影響原審法官的結論。因此,不符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標準。
本案引用了《Ladd v. Marshall [1954] EWCA Civ 1, 1 WLR 1489》一案,重申了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的原則。該原則要求新證據必須在原審時無法合理地取得,且其對案件結果可能產生決定性影響。此外,亦引用了《Hounkpedji Messan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CACV 164/2017, [2018] HKCA 152》一案,說明《Ladd v. Marshall》原則在酷刑聲請案件中的應用。這些案例確立了接納新證據的嚴格標準,並指導了法庭對申請人理據的分析。
法庭駁回了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由於該動議在程序上存在缺陷,且即使被視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其理據亦不符合《終審法院條例》(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 第22(1)(c)條所規定的「具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標準。
本案強調了上訴程序中嚴格遵守程序規則的重要性,特別是關於向正確的法院提交申請。同時,它重申了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的門檻,即必須涉及具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而非僅僅是對事實裁斷或既定法律原則應用的不滿。對於新證據的接納,法庭再次確認了《Ladd v. Marshall》原則的嚴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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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本案指出,要求終審法院撤銷上訴法庭判決的申請,必須向終審法院提交,而非上訴法庭。上訴法庭無權撤銷其自身的判決。
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22(1)(c)條,上訴許可可獲批予,若上訴所涉問題因其重大普遍重要性或其他原因,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本案強調,這不包括對事實裁斷或既定法律原則應用的不滿。
可以,但必須符合嚴格的《Ladd v. Marshall》原則。本案重申,新證據必須在原審時無法合理地取得,且其對案件結果可能產生決定性影響。申請人未能符合這些要求,因此其新證據不獲接納。
Zafar Muazam CACV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