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KWH v. RKSH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婚姻資產分配。原審法官下令將雙方資產平均分配,並容許丈夫先行從價值約七億八千萬元的古董收藏中,挑選價值七千八百萬元的古董,以抵銷妻子未能交代去向的古董價值。妻子不服原審判決並提出上訴,現申請暫緩執行該分配命令。
精選 874 宗 民事程序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婚姻資產分配。原審法官下令將雙方資產平均分配,並容許丈夫先行從價值約七億八千萬元的古董收藏中,挑選價值七千八百萬元的古董,以抵銷妻子未能交代去向的古董價值。妻子不服原審判決並提出上訴,現申請暫緩執行該分配命令。
本案源於2003年9月18日發生的一宗交通意外,原告(一名來自湖北省的公務員)被第二被告駕駛的計程車撞倒。2006年11月2日,法庭已就第二被告的法律責任作出判決,賠償金額待評估。原告傷勢嚴重,包括肝臟、脾臟受傷、肋骨骨折、右膝後十字韌帶受傷及氣胸。在2007年2月1日的清單檢討聆訊中,醫療專家報告的範圍被限制於骨科、神經科和內科。原告律師在2007年12月14日和2008年6月5日的清單檢討聆訊中,兩度申請額外醫療專家報告,包括精神科、耳鼻喉科和眼科專家報告,但均被拒絕。
原告珠海國際貨櫃碼頭(九洲)有限公司(「原告」)向第一被告羅東海(「第一被告」)追討其公司Wide Tech Shipping Limited(「Wide Tech」)所欠債務。Wide Tech自1993年起使用原告的碼頭服務,並與原告簽訂了多份關稅協議(tariff agreements)。根據協議要求,第一被告曾簽署多份個人擔保書,其中一份是2000年1月1日的個人擔保書(「2000年個人擔保書」),擔保金額為100萬港元。Wide Tech於2009年清盤,尚欠原告逾100萬港元。原告依據2000年個人擔保書向第一被告追討。第一被告抗辯稱,該擔保書已因相關關稅協議期滿而失效,或已被其後提供的銀行擔保取代。
本案涉及兩宗由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第一宗申請(CAAR 2/2009)針對林兆棠,第二宗申請(CAAR 4/2009)針對黃敦凡。兩宗申請均源於區域法院的刑事案件,律政司司長認為原審法庭對兩名被告的判刑過輕,因此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本判決書主要處理判決書中的筆誤,將原判決書中提及的「2009年7月4日」更正為「2008年7月4日」。
本案涉及兩宗由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第一宗申請(CAAR 2/2009)針對林兆棠,第二宗申請(CAAR 4/2009)針對黃敦凡。兩宗申請均源於區域法院的刑事案件,律政司司長認為原審法庭對兩名被告的判刑過輕,因此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本判決書主要處理判決書中的筆誤,將原判決書中提及的「2009年7月4日」更正為「2008年7月4日」。
本案涉及被告申請修改其綜合抗辯書及反申索書,以加入一項根據香港法律挑戰限制性契約 (restrictive covenants) 有關不合理限制貿易 (unreasonable restraint of trade) 的段落。此前,被告僅根據中國法律挑戰該契約的合法性。原告反對此項修訂申請,認為該申請提出過晚,且會導致審訊進一步延誤。被告聲稱,由於法院於2004年8月21日裁定其依據中國法律提出的專家證據不可採納,故需修改抗辯書。
本案涉及被告申請修改其綜合抗辯書及反申索書,以加入一項根據香港法律挑戰限制性契約 (restrictive covenants) 有關不合理限制貿易 (unreasonable restraint of trade) 的段落。此前,被告僅根據中國法律挑戰該契約的合法性。原告反對此項修訂申請,認為該申請提出過晚,且會導致審訊進一步延誤。被告聲稱,由於法院於2004年8月21日裁定其依據中國法律提出的專家證據不可採納,故需修改抗辯書。
本案涉及被告申請修改其綜合抗辯書及反申索書,以加入一項根據香港法律挑戰限制性契約 (restrictive covenants) 有關不合理限制貿易 (unreasonable restraint of trade) 的段落。此前,被告僅根據中國法律挑戰該契約的合法性。原告反對此項修訂申請,認為該申請提出過晚,且會導致審訊進一步延誤。被告聲稱,由於法院於2004年8月21日裁定其依據中國法律提出的專家證據不可採納,故需修改抗辯書。
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原審法官裁定,妻子名下的2,000萬股 Nicegood Properties Limited (NPL) 股份屬於妻子個人所有,而非代其父親(介入人)持有。妻子與介入人對此裁決不服,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主張該股份價值超過100萬港元,符合「當然權利 (as of right)」上訴的門檻。
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原審法官裁定,妻子名下的2,000萬股 Nicegood Properties Limited (NPL) 股份屬於妻子個人所有,而非代其父親(介入人)持有。妻子與介入人對此裁決不服,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主張該股份價值超過100萬港元,符合「當然權利 (as of right)」上訴的門檻。
本案涉及四宗高等法院訴訟的訟費裁決。原訟法庭法官於2011年7月28日就四宗訴訟作出判決,其中HCA1957/2005、HCA886/2007及HCA1364/2008的原告申索被駁回,而HCA714/2007的原告獲判勝訴。各方現申請更改原先的臨時訟費命令 (order nisi)。吳氏一方申請就HCA1957/2005、HCA714/2007及HCA886/2007判予彌償訟費 (indemnity costs),並要求李先生 (Mr Lee) 個人承擔訟費,或將HCA1364/2008的訟費與其他三宗案件的訟費抵銷。大島一方則申請HCA1957/2005不作訟費命令,或按比例分攤訟費。李先生則申請吳氏建築有限公司 (WYC) 支付HCA1364/2008的訟費。
本案涉及四宗高等法院訴訟的訟費裁決。原訟法庭法官於2011年7月28日就四宗訴訟作出判決,其中HCA1957/2005、HCA886/2007及HCA1364/2008的原告申索被駁回,而HCA714/2007的原告獲判勝訴。各方現申請更改原先的臨時訟費命令 (order nisi)。吳氏一方申請就HCA1957/2005、HCA714/2007及HCA886/2007判予彌償訟費 (indemnity costs),並要求李先生 (Mr Lee) 個人承擔訟費,或將HCA1364/2008的訟費與其他三宗案件的訟費抵銷。大島一方則申請HCA1957/2005不作訟費命令,或按比例分攤訟費。李先生則申請吳氏建築有限公司 (WYC) 支付HCA1364/2008的訟費。
本案涉及四宗高等法院訴訟的訟費裁決。原訟法庭法官於2011年7月28日就四宗訴訟作出判決,其中HCA1957/2005、HCA886/2007及HCA1364/2008的原告申索被駁回,而HCA714/2007的原告獲判勝訴。各方現申請更改原先的臨時訟費命令 (order nisi)。吳氏一方申請就HCA1957/2005、HCA714/2007及HCA886/2007判予彌償訟費 (indemnity costs),並要求李先生 (Mr Lee) 個人承擔訟費,或將HCA1364/2008的訟費與其他三宗案件的訟費抵銷。大島一方則申請HCA1957/2005不作訟費命令,或按比例分攤訟費。李先生則申請吳氏建築有限公司 (WYC) 支付HCA1364/2008的訟費。
本案涉及四宗高等法院訴訟的訟費裁決。原訟法庭法官於2011年7月28日就四宗訴訟作出判決,其中HCA1957/2005、HCA886/2007及HCA1364/2008的原告申索被駁回,而HCA714/2007的原告獲判勝訴。各方現申請更改原先的臨時訟費命令 (order nisi)。吳氏一方申請就HCA1957/2005、HCA714/2007及HCA886/2007判予彌償訟費 (indemnity costs),並要求李先生 (Mr Lee) 個人承擔訟費,或將HCA1364/2008的訟費與其他三宗案件的訟費抵銷。大島一方則申請HCA1957/2005不作訟費命令,或按比例分攤訟費。李先生則申請吳氏建築有限公司 (WYC) 支付HCA1364/2008的訟費。
申請人黃英(業主)與答辯人譚炳新(租客)於1999年7月簽訂租約,租用新蒲崗一工廠單位。譚先生自1999年10月起欠租,黃先生遂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及追討欠租。審裁處於2000年1月頒令譚先生須清繳欠租及訟費,否則黃先生可收回物業。譚先生其後多次申請延期繳款及覆核裁決,但均未履行命令。譚先生最終於2000年4月起多次申請逾期上訴,並提出租約無效及維修問題等理由,均遭法庭駁回。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信託訴訟。前接管人 (Former Receivers) 於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獲委任,負責處理張才奎 (Zhang Snr) 為僱員股東 (Employee Shareholders) 信託持有的456,325股CSI股份。前接管人根據法庭命令有權就其費用、開支及酬金獲得彌償。2018年1月,法庭裁定僱員股東勝訴,並命令前接管人將股份轉讓給僱員股東或其指定人。前接管人於2019年10月提出留置權傳票 (Lien Summonses),要求法庭宣告他們對這些股份享有留置權,以確保其約2,800萬港元的酬金及開支能獲償付。僱員股東反對此申請,質疑前接管人是否真的有未償付的費用,並指他們可能已放棄留置權。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信託訴訟。前接管人 (Former Receivers) 於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獲委任,負責處理張才奎 (Zhang Snr) 為僱員股東 (Employee Shareholders) 信託持有的456,325股CSI股份。前接管人根據法庭命令有權就其費用、開支及酬金獲得彌償。2018年1月,法庭裁定僱員股東勝訴,並命令前接管人將股份轉讓給僱員股東或其指定人。前接管人於2019年10月提出留置權傳票 (Lien Summonses),要求法庭宣告他們對這些股份享有留置權,以確保其約2,800萬港元的酬金及開支能獲償付。僱員股東反對此申請,質疑前接管人是否真的有未償付的費用,並指他們可能已放棄留置權。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信託訴訟。前接管人 (Former Receivers) 於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獲委任,負責處理張才奎 (Zhang Snr) 為僱員股東 (Employee Shareholders) 信託持有的456,325股CSI股份。前接管人根據法庭命令有權就其費用、開支及酬金獲得彌償。2018年1月,法庭裁定僱員股東勝訴,並命令前接管人將股份轉讓給僱員股東或其指定人。前接管人於2019年10月提出留置權傳票 (Lien Summonses),要求法庭宣告他們對這些股份享有留置權,以確保其約2,800萬港元的酬金及開支能獲償付。僱員股東反對此申請,質疑前接管人是否真的有未償付的費用,並指他們可能已放棄留置權。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信託訴訟。前接管人 (Former Receivers) 於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獲委任,負責處理張才奎 (Zhang Snr) 為僱員股東 (Employee Shareholders) 信託持有的456,325股CSI股份。前接管人根據法庭命令有權就其費用、開支及酬金獲得彌償。2018年1月,法庭裁定僱員股東勝訴,並命令前接管人將股份轉讓給僱員股東或其指定人。前接管人於2019年10月提出留置權傳票 (Lien Summonses),要求法庭宣告他們對這些股份享有留置權,以確保其約2,800萬港元的酬金及開支能獲償付。僱員股東反對此申請,質疑前接管人是否真的有未償付的費用,並指他們可能已放棄留置權。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信託訴訟。前接管人 (Former Receivers) 於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獲委任,負責處理張才奎 (Zhang Snr) 為僱員股東 (Employee Shareholders) 信託持有的456,325股CSI股份。前接管人根據法庭命令有權就其費用、開支及酬金獲得彌償。2018年1月,法庭裁定僱員股東勝訴,並命令前接管人將股份轉讓給僱員股東或其指定人。前接管人於2019年10月提出留置權傳票 (Lien Summonses),要求法庭宣告他們對這些股份享有留置權,以確保其約2,800萬港元的酬金及開支能獲償付。僱員股東反對此申請,質疑前接管人是否真的有未償付的費用,並指他們可能已放棄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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