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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指標案例

精選 319 宗 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 AND ANOTHER v. 張才奎 AND ANOTHER

HCA2191/2014高等法院(民事訴訟)Chow J25/4/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6宗已合併的訴訟,由2,631名中國內地原告提出,他們聲稱實益擁有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456,325股普通股,佔已發行股本約45.63%,目前由第一被告張才奎以受託人身份代為持有。原告聲稱第一被告違反信託,未經他們同意將實益擁有的CSI股份轉入兩個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酌情信託,導致他們喪失股份的實益權益。原告因此向第一被告索回並轉讓其CSI股份。第一被告則否認存在原告所稱的「香港信託」,並主張原告與被告之間僅為合同關係,且原告已同意設立BVI信託。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 AND ANOTHER v. 張才奎 AND ANOTHER

HCA1564/2015高等法院(民事訴訟)Chow J25/4/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6宗已合併的訴訟,由2,631名中國內地原告提出,他們聲稱實益擁有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456,325股普通股,佔已發行股本約45.63%,目前由第一被告張才奎以受託人身份代為持有。原告聲稱第一被告違反信託,未經他們同意將實益擁有的CSI股份轉入兩個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酌情信託,導致他們喪失股份的實益權益。原告因此向第一被告索回並轉讓其CSI股份。第一被告則否認存在原告所稱的「香港信託」,並主張原告與被告之間僅為合同關係,且原告已同意設立BVI信託。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 AND ANOTHER v. 張才奎 AND ANOTHER

HCA939/2015高等法院(民事訴訟)Chow J25/4/2016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6宗已合併的訴訟,由2,631名中國內地原告提出,他們聲稱實益擁有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456,325股普通股,佔已發行股本約45.63%,目前由第一被告張才奎以受託人身份代為持有。原告聲稱第一被告違反信託,未經他們同意將實益擁有的CSI股份轉入兩個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酌情信託,導致他們喪失股份的實益權益。原告因此向第一被告索回並轉讓其CSI股份。第一被告則否認存在原告所稱的「香港信託」,並主張原告與被告之間僅為合同關係,且原告已同意設立BVI信託。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AND ANOTHER v. 張才奎AND ANOTHER

HCA623/2015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22/7/2015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其中45.6%由法庭委任的接管人(Receivers)持有。CSI的主要資產是山水水泥(一家上市公司)約25.09%的已發行股本。山水水泥的少數股東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EGM),動議罷免現有董事並委任新董事。接管人向法庭申請指示,詢問應如何投票。第一被告張才奎(Zhang Sr)反對接管人的投票方案,並建議分拆投票(Split Vote)。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AND ANOTHER v. 張才奎AND ANOTHER

HCA1661/2014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22/7/2015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其中45.6%由法庭委任的接管人(Receivers)持有。CSI的主要資產是山水水泥(一家上市公司)約25.09%的已發行股本。山水水泥的少數股東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EGM),動議罷免現有董事並委任新董事。接管人向法庭申請指示,詢問應如何投票。第一被告張才奎(Zhang Sr)反對接管人的投票方案,並建議分拆投票(Split Vote)。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AND ANOTHER v. 張才奎AND ANOTHER

HCA2191/2014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22/7/2015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其中45.6%由法庭委任的接管人(Receivers)持有。CSI的主要資產是山水水泥(一家上市公司)約25.09%的已發行股本。山水水泥的少數股東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EGM),動議罷免現有董事並委任新董事。接管人向法庭申請指示,詢問應如何投票。第一被告張才奎(Zhang Sr)反對接管人的投票方案,並建議分拆投票(Split Vote)。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AND ANOTHER v. 張才奎AND ANOTHER

HCA939/2015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22/7/2015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其中45.6%由法庭委任的接管人(Receivers)持有。CSI的主要資產是山水水泥(一家上市公司)約25.09%的已發行股本。山水水泥的少數股東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EGM),動議罷免現有董事並委任新董事。接管人向法庭申請指示,詢問應如何投票。第一被告張才奎(Zhang Sr)反對接管人的投票方案,並建議分拆投票(Split Vote)。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AND ANOTHER v. 張才奎AND ANOTHER

HCA1766/2014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22/7/2015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其中45.6%由法庭委任的接管人(Receivers)持有。CSI的主要資產是山水水泥(一家上市公司)約25.09%的已發行股本。山水水泥的少數股東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EGM),動議罷免現有董事並委任新董事。接管人向法庭申請指示,詢問應如何投票。第一被告張才奎(Zhang Sr)反對接管人的投票方案,並建議分拆投票(Split Vote)。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AND ANOTHER v. 張才奎AND ANOTHER

HCA1564/2015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22/7/2015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CSI)的股份,其中45.6%由法庭委任的接管人(Receivers)持有。CSI的主要資產是山水水泥(一家上市公司)約25.09%的已發行股本。山水水泥的少數股東天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Tianrui)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EGM),動議罷免現有董事並委任新董事。接管人向法庭申請指示,詢問應如何投票。第一被告張才奎(Zhang Sr)反對接管人的投票方案,並建議分拆投票(Split Vote)。

RE HAIDER ZEESHAN

HCAL806/2018高等法院(行政)Deputy High Court Judge K W Lung5/3/2019[2019] HKCFI 661
Civil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非法入境者,於2014年5月8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提出免遣返聲請(non-refoulement claim)。處長於2016年8月22日及2017年8月2日發出決定通知書,拒絕其聲請。申請人隨後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4月13日駁回其上訴。申請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RHC)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2款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8年11月9日被拒絕。由於申請人逾期提出上訴,他於2019年1月10日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ANOTHER

HCAP8/2007高等法院(遺囑認證)Lam J7/7/2009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vidence

本案原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申請傳召證人梁錦濠先生(「梁先生」)作證,以提供與「風水筆記」相關的額外證據。此前,原告已結束其舉證,而第一被告陳振聰(「第一被告」)的主要證人已完成作證。原告曾向法庭及第一被告保證不會再傳召進一步證據。梁先生曾因傳票(duces tecum)出庭,但未能提供風水筆記原件。原告現欲傳召梁先生就風水筆記的編寫作證,以反駁第一被告的證供。

JOSE MIRANDA DA COSTA JUNIOR AND ANOTHER v. LORENZO YIH AND OTHERS

HCA156/2010高等法院(民事訴訟)G Lam J12/5/2013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

本案源於第一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關於在香港合夥經營寶石批發業務的口頭協議。第三被告公司於2004年成立,原告聲稱其股份由第一原告和第一被告實益擁有。2009年,第一原告被排除在第三被告的業務之外,他聲稱第一被告毀棄了協議。第二原告(由第一原告擁有)則向第三被告追討未歸還的寄售寶石。第三被告提出反申索,指控第一原告未交代某些寶石的去向,並尋求加入五名新方作為反申索被告,指他們未能歸還寶石或支付款項。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 LTD v.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 LTD

CACV14/2016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Yuen and Chu JJA25/5/201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不服上訴法庭於2017年2月3日作出的判決。該判決有限度地批准了原告就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Mimmie Chan J)基於「不方便法院原則」(forum non conveniens) 擱置原告訴訟的裁決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當時僅給予臨時擱置,以待中國內地高等法院作出裁決。原告現提出三個法律問題,聲稱這些問題具有重大普遍性或公共重要性,以支持其向終審法院上訴的申請。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梁亞端

DCCJ5511/2023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22/8/2024[2024] HKDC 1389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Civil ProcedureEmployment and Labour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屋」)與大坑西邨13名居民之間的糾紛。大坑西邨是香港唯一的私營公共房屋,平屋計劃清拆重建,並承諾妥善安置現有居民。然而,在遷出和重置過程中,平屋與居民產生了多項爭議。平屋認為其有權自訂標準審核居民資格,而居民則指控平屋違反承諾,手法專橫,導致許多居民(包括當年光民村的業主)失去回遷資格。平屋對不遷出的居民提起訴訟,本案是其中13宗案件,均處於訴訟初期階段。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AND OTHERS v. WU XIAODONG AND OTHERS

HCA1417/2013高等法院(民事訴訟)Eugene Fung J15/1/2026[2026] HKCFI 276
Civil LawCompany LawContractEquity and TrustsCivil Procedure

第一原告CMED是一家於2004年在開曼群島註冊的上市公司,是CMED集團的最終控股公司,透過其全資子公司第二原告CMED Tech間接持有。CMED集團主要業務是在中國大陸開發、製造和銷售先進的醫療設備。CMED於2005年在納斯達克上市,並透過股權和債務發行籌集了約6.31億美元。2011年,CMED未能支付債券利息,導致其股票於2012年從納斯達克退市,並於同年被開曼群島法院清盤。本案涉及CMED及其子公司向其前董事、高級職員及其他第三方支付巨額款項,原告指控被告違反信託義務、非法手段串謀、欺詐性交易、不誠實協助、知情收受及不當得利。在23名被告中,只有3名被告出庭應訊。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AND OTHERS v. WU XIAODONG AND OTHERS

HCA3391/2016高等法院(民事訴訟)Eugene Fung J15/1/2026[2026] HKCFI 276
Civil LawCompany LawContractEquity and TrustsCivil Procedure

第一原告CMED是一家於2004年在開曼群島註冊的上市公司,是CMED集團的最終控股公司,透過其全資子公司第二原告CMED Tech間接持有。CMED集團主要業務是在中國大陸開發、製造和銷售先進的醫療設備。CMED於2005年在納斯達克上市,並透過股權和債務發行籌集了約6.31億美元。2011年,CMED未能支付債券利息,導致其股票於2012年從納斯達克退市,並於同年被開曼群島法院清盤。本案涉及CMED及其子公司向其前董事、高級職員及其他第三方支付巨額款項,原告指控被告違反信託義務、非法手段串謀、欺詐性交易、不誠實協助、知情收受及不當得利。在23名被告中,只有3名被告出庭應訊。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CACC339/2012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cWalters J2/9/2013
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對原審判決的更正。原審判決中,第41段第13頁第I行及第M行出現了排版錯誤。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以修正這些錯誤,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ANOTHER

HCAP8/2007高等法院(遺囑認證)Poon J8/2/2012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與陳振聰(第一被告)就龔如心女士的遺囑效力展開訴訟。原告根據2002年遺囑聲稱是遺產的唯一受益人,而第一被告則持有聲稱是2006年遺囑的文件。林文瀚法官(當時的身份)於2010年2月2日裁定2002年遺囑有效,駁回第一被告的2006年遺囑。其後,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均駁回第一被告的上訴申請,確認他須向遺產支付因訴訟產生的額外訟費。由於第一被告拒絕支付,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s)申請了全球馬維特禁制令(Mareva injunction)及資產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第一被告申請解除禁制令或更改披露令。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OTHERS

HCAP8/2007高等法院(遺囑認證)Lam J18/3/2009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為一宗遺囑認證訴訟 (probate action),涉及龔如心女士的遺產。一名自訴人 (litigant in person) 馬沛東先生,代表一個名為「Right to Inherent Dignity Movement Association」的非法人團體 (unincorporated body),申請以介入人 (intervenor) 身份加入訴訟,並尋求成為額外被告。馬先生拒絕披露該協會成員的身份,理由是擔心受到政治壓迫。其後,馬先生改為以個人身份申請介入,聲稱其介入是基於公眾利益,因為其中一份爭議遺囑可能包含慈善元素。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OTHERS

HCAP8/2007高等法院(遺囑認證)Lam J14/12/2008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videnc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源於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與陳振聰(第一被告)之間的一宗遺囑認證訴訟。第一被告申請特定文件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要求原告披露與龔如心遺囑製作相關的七類文件,包括證人陳述書、草稿、翻譯本、筆記及相關通訊。原告已提供第一類和第二類文件(證人陳述書),但基於法律專業特權 (privilege) 反對披露第三至第七類文件。爭議點在於《Re Fuld (No.2)》一案所確立的規則範圍,即在遺囑認證訴訟中,見證人是否被視為法庭證人,以及其陳述和相關文件是否受特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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