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留置權是否成立?

中國山水投資股份相關員工 訴 張才奎 HCA1282/2017

申請駁回
留置權申請駁回,因無未償費用。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K Yeung J22/6/2021[2021] HKCFI 1805
合併案件:HCA623/2015HCA1564/2015HCA1661/2014HCA1282/2017HCA2191/2014HCA1766/2014HCA939/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及 李延民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訴 張才奎 及 李延民 (HCA 1661, 1766, 2191/2014 & HCA 623, 939, 1564/2015 (Consolidated)) 及 李明 及 吳然濤 及 趙東偉 及 張信 及 周立 及 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及 李延民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相關員工 訴 張才奎 及 李延民 (HCA 1282/2017)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楊家雄法官 (Hon K Yeung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信託訴訟。前接管人 (Former Receivers) 於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獲委任,負責處理張才奎 (Zhang Snr) 為僱員股東 (Employee Shareholders) 信託持有的456,325股CSI股份。前接管人根據法庭命令有權就其費用、開支及酬金獲得彌償。2018年1月,法庭裁定僱員股東勝訴,並命令前接管人將股份轉讓給僱員股東或其指定人。前接管人於2019年10月提出留置權傳票 (Lien Summonses),要求法庭宣告他們對這些股份享有留置權,以確保其約2,800萬港元的酬金及開支能獲償付。僱員股東反對此申請,質疑前接管人是否真的有未償付的費用,並指他們可能已放棄留置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法庭是否應酌情宣告前接管人對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的股份享有留置權 (lien)。 前接管人主張,他們作為法庭委任的接管人,有權就其酬金、開支及費用獲得彌償,並對相關股份享有衡平法上的留置權。他們聲稱有約2,800萬港元的未償付費用,並曾透過趙永奎 (Zhao Yongkui) 獲得約2,318萬港元的貸款以支付部分費用,該貸款在他們收到酬金後才需償還。 僱員股東則反對,主要質疑前接管人是否能證明他們有實際或潛在的未償付費用。他們指出,前接管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貸款條款,且資金流向不明。僱員股東還提出前接管人可能已放棄留置權,或其申請構成程序濫用 (abuse of process)。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了法庭委任接管人享有留置權的法律原則,指出該權利並非基於佔有,且不會因解除職務而終止。留置權是一種衡平法上的權利,旨在確保償還實際或潛在的債務。法庭強調,前接管人必須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下證明存在實際或潛在的未償付費用,而非僅僅證明存在「有待審訊的嚴重爭議點」 (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 然而,法庭認為前接管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約2,800萬港元的酬金及開支中存在實際或潛在的未償付債務。儘管前接管人聲稱曾透過趙永奎獲得約2,318萬港元的貸款,但他們未能提供書面協議、口頭談判證據或詳細的資金流向記錄。法庭指出,作為法庭人員,前接管人應當對其獲得的貸款條款有清晰的記錄。鑑於證據不足,法庭不滿意前接管人已證明存在未償付費用。對於放棄留置權的論點,法庭認為留置權並非基於佔有,因此股份的轉讓不構成明確及無條件的放棄。法庭亦不認為本案存在程序濫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述法庭委任接管人留置權的法律原則:

  • Mellor v Mellor [1992] 1 WLR 517:確立了法庭委任接管人的彌償權利不基於佔有,且不會因解除職務而終止。
  • Glatt v Sinclair [2013] 1 WLR 3602:重申了接管人彌償權利不因解除職務而終止的原則。
  • Hewett v Court (1982-1983) 149 CLR 639:闡述了衡平法留置權成立的三個條件,包括存在實際或潛在債務、財產被特定化,以及若財產被處置而不償還債務則屬不合情理。
  • Hua Tyan Development Ltd v Zurich Insurance Ltd (2014) 17 HKCFAR 493:列明了依賴「放棄權利」 (waiver) 所需建立的三個要素。
  • Kerr & Hunter on Receivers and Administrators (20th ed):引用了該著作中關於接管人留置權的總結,強調其不基於佔有且延伸至所有受接管的資產。
  • Snell’s Equity (34th ed):引用了該著作中關於衡平法留置權的性質及其執行方式的說明。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了前接管人要求宣告對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享有留置權的申請,以及要求已存入法庭的股份繼續存入的附帶命令。法庭認為前接管人未能證明存在實際或潛在的未償付費用。法庭作出臨時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nisi),裁定僱員股東勝訴,並可獲得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需評定,並發出兩名大律師的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法庭委任的接管人若要主張衡平法留置權,必須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實際或潛在的未償付費用。僅憑口頭陳述或缺乏詳細記錄的資金安排,不足以支持此類酌情宣告。這對接管人及其法律顧問在處理資金往來和記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當他們作為法庭人員時,其行為應當透明且有詳細記錄。法庭亦重申,留置權不基於佔有,因此股份的轉讓不必然構成放棄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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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庭委任的接管人是否對其酬金享有留置權?
A.

是的,法庭委任的接管人有權就其酬金、開支及費用獲得彌償,並對其接管的資產享有衡平法上的留置權 (equitable lien)。此權利不基於佔有,也不會因其職務解除而終止,本案中法庭重申了這一點。

Q.接管人如何證明其留置權?
A.

接管人必須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下,證明存在實際或潛在的未償付費用。本案中,前接管人因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如書面協議或詳細資金流向)證明其未償付費用,其留置權申請被駁回。

Q.接管人轉讓股份會否導致放棄留置權?
A.

不會。法庭指出,接管人的留置權不基於佔有。因此,即使前接管人轉讓或存入股份,也不構成明確及無條件的放棄留置權,本案中法庭駁回了僱員股東的此項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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