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認證訴訟中見證人陳述的披露範圍?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v Chan Chun Chuen HCAP8/2007

申請部分獲批
法庭准部分文件披露,原告須就部分文件提交誓章。
高等法院(遺囑認證)Lam J14/12/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IMITED v CHAN CHUN CHUEN (陳掁聰)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文瀚法官 (Hon Lam J)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與陳振聰(第一被告)之間的一宗遺囑認證訴訟。第一被告申請特定文件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要求原告披露與龔如心遺囑製作相關的七類文件,包括證人陳述書、草稿、翻譯本、筆記及相關通訊。原告已提供第一類和第二類文件(證人陳述書),但基於法律專業特權 (privilege) 反對披露第三至第七類文件。爭議點在於《Re Fuld (No.2)》一案所確立的規則範圍,即在遺囑認證訴訟中,見證人是否被視為法庭證人,以及其陳述和相關文件是否受特權保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Re Fuld (No.2)》規則的適用範圍。第一被告主張該規則應擴展至見證人就遺囑執行問題以外的事項所作的陳述草稿、筆記及相關通訊,認為這些文件應予披露。原告則認為該規則僅限於見證人就遺囑簽署和執行問題所作的正式陳述,其他文件仍受訴訟特權 (litigation privilege) 保護。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了《Re Fuld (No.2)》一案的判例,並引用了Scarman J的判詞,指出該規則僅適用於見證人就遺囑簽署和執行問題所作的陳述。法庭認為,見證人作為法庭證人,其特權僅在涉及遺囑簽署和執行事項時被移除,而其他通訊仍受訴訟特權保護。對於草稿和筆記,法庭認為除非經見證人批准,否則不能自動視為見證人陳述。因此,法庭裁定只有包含見證人就遺囑簽署和執行問題的證據的草稿和筆記才可能需要披露,其他文件則受特權保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Re Fuld (No.2) [1965] P 405》,法庭詳細分析了其判決理由。此外,還引用了《Gordon v Hilton (1995) BC 9501693》支持其結論,以及《Re Webster [1974] 1 WLR 1641》和《Nina Kung v Wong Din Shin (2005) 8 HKCFAR 387》等案例,但指出這些案例主要涉及盤問權利,而非文件披露特權。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了第一被告關於披露第四、第六和第七類文件的申請。對於第三和第五類文件(草稿和筆記),法庭批准了有限度的申請,要求原告提交誓章,說明是否存在包含見證人就遺囑簽署和執行問題的證據的草稿和筆記,並可在誓章中主張特權。本案不作訟費命令 (no order as to costs)。

判決啟示

本判決澄清了在遺囑認證訴訟中,見證人作為「法庭證人」的身份對文件披露特權的影響範圍。它強調了訴訟特權的重要性,並限制了《Re Fuld (No.2)》規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見證人就遺囑簽署和執行問題的證據。這對處理涉及見證人陳述和相關文件的遺囑認證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遺囑認證訴訟中,見證人的所有陳述都必須披露嗎?
A.

不,法庭裁定只有見證人就遺囑簽署和執行問題的正式陳述才必須披露,其他通訊仍受訴訟特權保護。

Q.律師與見證人之間的溝通記錄是否受特權保護?
A.

法庭裁定,律師與見證人為訴訟目的的溝通通常受特權保護,除非該陳述包含見證人就遺囑簽署和執行問題的證據。

Q.見證人陳述的草稿是否需要披露?
A.

法庭裁定,除非草稿經見證人批准,否則不能自動視為見證人陳述。只有包含見證人就遺囑簽署和執行問題的證據的草稿才可能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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