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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指標案例

精選 323 宗 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 LTD v.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 LTD

CACV14/2016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and Yuen JJA2/2/201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根據被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發銀行」)南京分行及江陰支行簽發的三份信用證及三份匯票,向浦發銀行追討8,593,720美元。信用證由浦發銀行應買方申請簽發,受益人為賣方。建行亞洲作為議付銀行,在受益人提交文件後議付並購入匯票。2013年12月,建行亞洲向浦發銀行江陰支行提交文件要求付款,但浦發銀行拒絕,理由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在買方對賣方提起的訴訟中發出了止付令。中級法院裁定存在欺詐,但建行亞洲在議付匯票時是善意的。買方已就中級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浦發銀行於2014年11月申請擱置或駁回建行亞洲在香港提起的訴訟,理由是存在未決訴訟且香港並非合適的審判地。

WANG DIN SHIN v. NINA KUNG

CACV460/2002上訴法庭(民事)Yeung & Yuen, JJA & Waung J18/4/200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WANG DIN SHIN v. NINA KUNG

CACV67/2003上訴法庭(民事)Yeung & Yuen, JJA & Waung J18/4/200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梁亞端

DCCJ5511/2023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22/8/2024[2024] HKDC 1389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Civil ProcedureEmployment and Labour

本案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屋」)與大坑西邨13名居民之間的糾紛。大坑西邨是香港唯一的私營公共房屋,平屋計劃清拆重建,並承諾妥善安置現有居民。然而,在遷出和重置過程中,平屋與居民產生了多項爭議。平屋認為其有權自訂標準審核居民資格,而居民則指控平屋違反承諾,手法專橫,導致許多居民(包括當年光民村的業主)失去回遷資格。平屋對不遷出的居民提起訴訟,本案是其中13宗案件,均處於訴訟初期階段。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AND OTHERS v. WU XIAODONG AND OTHERS

HCA3391/2016高等法院(民事訴訟)Eugene Fung J15/1/2026[2026] HKCFI 276
Civil LawCompany LawContractEquity and TrustsCivil Procedure

第一原告CMED是一家於2004年在開曼群島註冊的上市公司,是CMED集團的最終控股公司,透過其全資子公司第二原告CMED Tech間接持有。CMED集團主要業務是在中國大陸開發、製造和銷售先進的醫療設備。CMED於2005年在納斯達克上市,並透過股權和債務發行籌集了約6.31億美元。2011年,CMED未能支付債券利息,導致其股票於2012年從納斯達克退市,並於同年被開曼群島法院清盤。本案涉及CMED及其子公司向其前董事、高級職員及其他第三方支付巨額款項,原告指控被告違反信託義務、非法手段串謀、欺詐性交易、不誠實協助、知情收受及不當得利。在23名被告中,只有3名被告出庭應訊。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AND OTHERS v. WU XIAODONG AND OTHERS

HCA1417/2013高等法院(民事訴訟)Eugene Fung J15/1/2026[2026] HKCFI 276
Civil LawCompany LawContractEquity and TrustsCivil Procedure

第一原告CMED是一家於2004年在開曼群島註冊的上市公司,是CMED集團的最終控股公司,透過其全資子公司第二原告CMED Tech間接持有。CMED集團主要業務是在中國大陸開發、製造和銷售先進的醫療設備。CMED於2005年在納斯達克上市,並透過股權和債務發行籌集了約6.31億美元。2011年,CMED未能支付債券利息,導致其股票於2012年從納斯達克退市,並於同年被開曼群島法院清盤。本案涉及CMED及其子公司向其前董事、高級職員及其他第三方支付巨額款項,原告指控被告違反信託義務、非法手段串謀、欺詐性交易、不誠實協助、知情收受及不當得利。在23名被告中,只有3名被告出庭應訊。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CACC339/2012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cWalters J2/9/2013
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對原審判決的更正。原審判決中,第41段第13頁第I行及第M行出現了排版錯誤。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以修正這些錯誤,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ANOTHER

HCAP8/2007高等法院(遺囑認證)Poon J8/2/2012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涉及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與陳振聰(第一被告)就龔如心女士的遺囑效力展開訴訟。原告根據2002年遺囑聲稱是遺產的唯一受益人,而第一被告則持有聲稱是2006年遺囑的文件。林文瀚法官(當時的身份)於2010年2月2日裁定2002年遺囑有效,駁回第一被告的2006年遺囑。其後,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均駁回第一被告的上訴申請,確認他須向遺產支付因訴訟產生的額外訟費。由於第一被告拒絕支付,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s)申請了全球馬維特禁制令(Mareva injunction)及資產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第一被告申請解除禁制令或更改披露令。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OTHERS

HCAP8/2007高等法院(遺囑認證)Lam J18/3/2009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為一宗遺囑認證訴訟 (probate action),涉及龔如心女士的遺產。一名自訴人 (litigant in person) 馬沛東先生,代表一個名為「Right to Inherent Dignity Movement Association」的非法人團體 (unincorporated body),申請以介入人 (intervenor) 身份加入訴訟,並尋求成為額外被告。馬先生拒絕披露該協會成員的身份,理由是擔心受到政治壓迫。其後,馬先生改為以個人身份申請介入,聲稱其介入是基於公眾利益,因為其中一份爭議遺囑可能包含慈善元素。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OTHERS

HCAP8/2007高等法院(遺囑認證)Lam J14/12/2008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Evidence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源於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與陳振聰(第一被告)之間的一宗遺囑認證訴訟。第一被告申請特定文件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要求原告披露與龔如心遺囑製作相關的七類文件,包括證人陳述書、草稿、翻譯本、筆記及相關通訊。原告已提供第一類和第二類文件(證人陳述書),但基於法律專業特權 (privilege) 反對披露第三至第七類文件。爭議點在於《Re Fuld (No.2)》一案所確立的規則範圍,即在遺囑認證訴訟中,見證人是否被視為法庭證人,以及其陳述和相關文件是否受特權保護。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1/2013上訴法庭(民事)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2/2013上訴法庭(民事)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3/2013上訴法庭(民事)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0/2013上訴法庭(民事)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HUI LING LING v. SKY FIELD DEVELOPMENT LTD

CACV122/2012上訴法庭(民事)Stock VP, Kwan and Fok JJA21/3/2013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Hui Ling Ling是黃埔花園一個住宅單位的註冊業主,被告Sky Field Development Limited是其樓上單位的業主。原告於1995年9月首次發現其單位有漏水問題,並向管理公司投訴。儘管被告單位在多個時期空置,且曾暫停供水,漏水問題仍持續。食物環境衛生署(FEHD)和水務署(Water Authority)的調查均未發現被告單位有明顯漏水。原告於2004年2月對被告提起訴訟,聲稱漏水源於被告單位,並尋求損害賠償。案件的核心爭議在於漏水來源的專家證據。

RE MEHMOOD IKHLAS

CAMP28/2019上訴法庭(雜項)Poon Ag CJHC, Lam VP and Cheung JA28/8/2019[2019] HKCA 980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Mehmood Ikhlas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Campbell-Moffat於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判決,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上訴法庭(林文瀚副庭長和潘兆初上訴法官)於2019年5月27日拒絕了該申請,理由是擬議的司法覆核沒有成功機會。申請人隨後於2019年6月3日提交動議通知書,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RE MEHMOOD IKHLAS

CAMP28/2019上訴法庭(雜項)Lam VP and Poon JA26/5/2019[2019] HKCA 567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其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批准其不驅回聲請。其後,不驅回聲請上訴委員會/不驅回聲請呈請辦事處的審裁員(「委員會」)亦拒絕其逾期上訴。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法官拒絕,理由是其理據含糊且缺乏證據支持。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以推翻原訟法庭的決定。

CHOY BING WING v. PRESIDENT OF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NGINEERS (HKIE)

CACV172/2013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Lunn and Macrae JJA12/6/2014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人於2014年3月10日發出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要求就上訴法庭於2014年2月19日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該判決指出,除非原告人於2014年3月5日前提交上訴文件草稿,否則其上訴將被剔除。原告人隨後於2014年4月11日及5月8日再發出兩份通知書,申請林文瀚副庭長及麥機智上訴法官迴避聆訊,並要求撤銷聆訊日期,理由是兩位法官涉嫌「司法欺詐」(judicial frauds)及「偽造令狀」(counterfeit warrants)等嚴重指控。原告人未有提交證據支持其指控。

CHOY BING WING v. PRESIDENT OF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NGINEERS (HKIE)

CACV172/2013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Lunn and Macrae JJA11/5/2014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源於上訴人 Choy Bing Wing 針對香港工程師學會會長(答辯人)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於2014年2月19日下令,除非上訴人於2014年3月5日前提交文件夾草稿以供批准,否則上訴將被剔除。上訴人未能遵守此期限,導致上訴被剔除。答辯人其後於2014年3月13日申請上訴訟費。法庭指示以書面方式處理訟費申請,並要求上訴人提交書面陳詞,但他拒絕並質疑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的權力,同時對法庭提出不當指控。

CHOY BING WING v. PRESIDENT OF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NGINEERS (HKIE)

CACV172/2013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Lunn and Macrae JJA18/2/2014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於2012年10月針對香港工程師學會對其進行的紀律聆訊提出訴訟,其申索於2013年5月31日被聆案官剔除。原告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但其上訴於2013年8月1日被陳美蘭法官駁回。原告隨後於2013年8月19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儘管收到民事上訴案件登記處處長關於提交上訴文件夾的指示,原告拒絕遵守,並聲稱需要「公正和公平的上訴法官」處理其案件,並對多名法官提出不當指控。儘管法庭多次給予機會並延長提交文件夾的期限,原告仍拒絕遵守,並繼續對法庭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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