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 LTD v.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 LTD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根據被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發銀行」)南京分行及江陰支行簽發的三份信用證及三份匯票,向浦發銀行追討8,593,720美元。信用證由浦發銀行應買方申請簽發,受益人為賣方。建行亞洲作為議付銀行,在受益人提交文件後議付並購入匯票。2013年12月,建行亞洲向浦發銀行江陰支行提交文件要求付款,但浦發銀行拒絕,理由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在買方對賣方提起的訴訟中發出了止付令。中級法院裁定存在欺詐,但建行亞洲在議付匯票時是善意的。買方已就中級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浦發銀行於2014年11月申請擱置或駁回建行亞洲在香港提起的訴訟,理由是存在未決訴訟且香港並非合適的審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