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報告逾越指示應否剔除?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訴 Sit Pan Jit HCA382/2009

申請部分獲批
法庭剔除部分報告,並指派雙語法官審理。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Mr Registrar K. W. Lung8/11/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v Sit Pan Ji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龍劍雲 (Registrar K. W. Lung)

案情摘要

原告銀行向被告追討投資股票掛鈎票據 (Equity-linked notes, ELN) 產生的虧損。被告抗辯指原告的客戶經理曾作出失實陳述,聲稱該投資安全且風險不高。雙方在訴訟中就專家報告的內容產生爭議,原告申請剔除 (strike out) 專家報告中部分被指超出法庭指示範圍或不具備相關性的內容。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專家報告中哪些內容超出了法庭關於專家證據的指示範圍,以及哪些內容屬於專家越權評估事實證據,而非提供客觀的專業意見。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專家證據的 admissibility (可接納性) 取決於其對法庭解決爭議是否有幫助。若專家報告內容超出法庭指示範圍,或試圖對事實證據進行評估(這是法庭的職責),則應予剔除。法庭在審視後,認為部分內容屬於專家對事實的評價,而非客觀的風險評估,故行使酌情權將其剔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Wong Hoi Fung v. 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 Shrila Chan HCA 4576/2001,確立了若專家證據明顯不相關或不可接納,法庭應拒絕接納;若無法判斷其相關性,則應留待審訊時決定。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原告部分剔除申請,剔除了專家報告中四項內容。同時,法庭批准雙方申請,指示案件將由雙語法官審理,並下令原告須支付被告因是次剔除申請而產生的 60% 訟費。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專家職責在於教育法庭而非擔任倡導者,專家不得試圖裁定案件的最終爭議點。此外,若剔除部分專家意見會導致報告其餘內容變得含糊或誤導,法庭傾向保留該等內容,留待審訊法官處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專家報告的內容如果超出了法庭的指示範圍,可以申請剔除嗎?
A.

可以。法庭有權剔除超出指示範圍或與案件無關的專家證據。在本案中,法庭剔除了專家報告中涉及對事實證據進行評估的部分,因為這屬於法庭的職責,而非專家的專業意見範圍。

Q.專家可以在報告中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發表意見嗎?
A.

不可以。法庭指出專家的職責是教育法庭,而非擔任倡導者或裁定案件的最終爭議點。專家不得對事實證據進行評估,因為這是法庭的專屬權力。本案中,法庭剔除了專家對證人證據的評論。

Q.如果剔除專家報告的部分內容,會不會影響報告的完整性?
A.

法庭在考慮剔除申請時,會評估剔除後是否會導致報告內容變得含糊或誤導。如果會,法庭傾向保留該部分。在本案中,法庭認為剔除部分內容不會影響報告其餘部分的理解,因此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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