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i Pui Kun HCMP937/2010
公司申訴能否加入其後行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ui Pui Kun v Chui Wai Kwan;Coqueen Company Limited v Chui Wai Kwan;Chui Wai Kwan v Coqueen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Poon法官 (Hon Poon J)
案情摘要
本案包括三宗一併處理的案件。HCA2339/2009是Chui Pui Kun針對其弟Chui Wai Kwan提出的誹謗訴訟,涉及CWK向公司董事及股東發出的通告。兩宗HCMP申請則根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168A條提出,分別由Coqueen Company Limited及CWK就Fook Lam Moon Restaurant Limited的管理事務及股東利益受不公平損害提出交叉申訴,並要求買出令。公司由兩兄弟各持44.63%股份,另由姊妹持有少數C類股份。案件當時尚有事實證據及股份估值專家證據待提交。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公司第168A條申請可否加入呈請後發生的不公平損害行為;誹謗訴訟應否押後至兩宗公司申請審結後才審理;以及三案是否應合併、由同一法官審理和如何安排審訊時間。CWK主張事實重疊及可避免資源浪費;CPK反對,並主張其法定陪審團審訊權不應因案件管理而被削弱。
判決理由
法院准許重新修訂呈請,原因是CWK最終採取務實立場而不反對;但法官強調,訴狀及證據必須具終局性,日後不應因每宗新的指稱行為便任意修訂,當事人須遵守相稱性及常識。法院拒絕押後誹謗訴訟,認為陪審團須處理的爭議與公司呈請由法官處理的爭議並不相同,先行審理呈請可能造成混亂及干擾。誹謗訴訟已準備就緒,而呈請尚未準備完成,亦支持不作押後。法院暫表示可能具有以案件管理方式處理安排的權力,但未作最終裁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處理修訂問題時考慮Cheung Hon Wah v Cheung Kam Wah及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Mandarin Resources Corporation Ltd所提出的原則,亦考慮Geoglobal Partners LLC v Peaktop Technologies (USA) Hong Kong Limited關於並無禁止加入呈請後事件的觀點。最終因不反對而批准修訂,未詳細裁決案例原則的衝突。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HCMP438/2010的重新修訂申請,並作出提交事實證據的相應指示。拒絕CWK要求將誹謗訴訟押後的申請;誹謗訴訟審訊日數增至25日,兩宗呈請由同一審訊法官一併審理,日後指示及專家證據安排留待審訊法官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並非就誹謗或不公平損害申訴作出實體裁決,而是案件管理決定。法官對法院為保障陪審團獨立評斷事實而分開處理不同爭議表示關注,並提醒修訂訴狀須受終局性及相稱性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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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呈請可否加入提出後才發生的行為?
法院認為並不存在絕對禁止,但須考慮終局性、相稱性及具體情況。本案因對方採取務實立場而不反對,故准許重新修訂呈請。
Q.有關連的誹謗訴訟是否應等公司申訴審結?
不一定。法院認為兩類案件的裁判者及爭議不同,先審公司呈請可能令陪審團混亂;本案因此拒絕押後誹謗訴訟。
Q.三宗有關連案件可否由同一法官審理?
可以作出案件管理安排,但不代表必須合併審訊。本案各方同意由同一審訊法官處理兩宗公司呈請及誹謗訴訟的相關安排,法院據此作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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