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CAAR2/2009

判決書日期筆誤的更正?

其他
法庭頒布更正令,糾正判決書中的日期筆誤。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 CJHC, Hartmann JA & Saw J3/9/2009
報導引用:[2009] 5 HKLRD 601[2020] 1 HKLRD 415
合併案件:CAAR2/2009CAAR4/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林兆棠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黃敦凡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夏正民上訴法官、施鈞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由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第一宗申請(CAAR 2/2009)針對林兆棠,第二宗申請(CAAR 4/2009)針對黃敦凡。兩宗申請均源於區域法院的刑事案件,律政司司長認為原審法庭對兩名被告的判刑過輕,因此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本判決書主要處理判決書中的筆誤,將原判決書中提及的「2009年7月4日」更正為「2008年7月4日」。

核心法律爭議

本判決書的核心法律爭議並非實質的法律問題,而是關於判決書內容的準確性。具體而言,是更正原判決書中日期錯誤的問題。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期,但本文件僅處理判決書中的筆誤,並未深入討論刑期覆核的實質理據。

判決理由

本判決書的裁決理由僅限於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法庭確認原判決書中第2段第8行及第11段第3行的日期「2009年7月4日」應為「2008年7月4日」。此更正旨在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並無涉及任何法律原則或案例法的分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頒布更正令,將原判決書中第2段第8行及第11段第3行的日期「2009年7月4日」更正為「2008年7月4日」。此更正令於2009年12月31日發出,旨在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判決啟示

本判決書的重點在於其作為一份更正令的性質,而非對實質法律問題的裁決。它提醒了法律文件在發布後仍可能需要進行技術性更正,以確保其準確性。此類更正對於維持司法記錄的完整性至關重要,儘管它們本身不涉及法律原則的闡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判決書中的錯誤如何更正?
A.

根據本案,判決書中的筆誤可以透過頒布更正令(corrigendum order)來糾正,以確保司法記錄的準確性。

Q.更正令會改變案件的實質結果嗎?
A.

在本案中,更正令僅針對判決書中的日期筆誤,並未改變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的實質結果。

Q.為什麼判決書需要更正?
A.

判決書需要更正以確保其內容的準確性,特別是日期等關鍵資訊,這對於維持司法記錄的完整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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